2016年十大立法脉络
编者按
2016年已然过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这句话,在过去的这一年,前所未有地广为人知、深入人心。这一年,影响最大的聂树斌冤案得到平反,最高检抗诉的陈满案得以纠错,白恩培被判处终身监禁……这一个个个案在人民群众心中筑起了法治丰碑。
回望2016,反腐依然是中国最具热度的话题之一。越来越多反腐“禁区”被不断突破,反腐制度性建设不断加强,从治标走向治本的道路愈加清晰、深入。
这一年我们身边的法在变,这些变化回应的正是我们每一个人愈发关切的现实。民法总则立法启航,启动了民法典这一“权利法典”的倒计时;环境保护税法,开启了以税治污的新常态,成为税收法定法治原则的先行者。历经三十多年,中医药法终于破茧。慈善立法,使慈善事业步入良性发展的法治轨道。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新法10部、修改法律24部,无论从立法成果,还是制定新法的数量,均为近年来所罕见。
发生变化的不仅是字面上的法条,司法体制改革在这一年进入深水区。“立案审查”变身“立案登记”,“告状难”正在成为历史;法官员额制,让精英到一线办案;司法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职业保障,法官不为五斗米折腰;人财物省级统管,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巡回法庭“扩编”,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过去一年,还有诸如普遍二孩政策、居住证暂行条例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有浙江温州土地出让金、徐玉玉网络诈骗案等看似升斗小民的小事,还有魏则西事件、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吃人事件”等网络热点事件……事无关乎大小,件件都体现了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辞旧迎新之际,我们开启时空的隧道,从立法、司改、反腐、案件、事件、热点等六个维度梳理、解读2016年的公共记忆,从中呈现一个真实的中国、一个法治的中国。
一、慈善立法,开启以法治善新时代
2016年开局不久,最引人瞩目的立法大戏,莫过于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出台的慈善法。从2005年提出立法动议到最终立法告捷,慈善法经历了“怀胎十年”的岁月磨炼。而交付全国人代会审议表决的最高立法规格,不仅奠定了慈善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地位,亦使其成为民主立法的样板。据统计,全国人代会审议法律草案期间,人大代表共提出近4000条修法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就达38处。
慈善法的诞生,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一方面,风起云涌的慈善浪潮,既见证了中华民族扶危济困、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也遭遇了开放不足、扶持乏力等瓶颈。另一方面,“郭美美事件”等慈善丑闻,又使慈善公信力陷入了空前危机。这样的现实困境,呼唤着尽快扭转慈善立法的滞后和缺失,也决定了慈善法必然沿着“支持”和“监管”的双重维度展开立法设计。
引入“大慈善”定义,取消慈善组织审批程序,基本放开公募权,以专章形式确立税收优惠等促进机制,慈善法诸多立足开放、扶持基调的制度创新和突破,无不为慈善事业打开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慈善法改进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严管慈善账本、强调信息公开等制度设计,又为抑制慈善乱象、重塑慈善公信力提供了治理规则。但在这些赢得普遍赞誉的立法进步之外,慈善立法也面临着“如何规范网络募捐”等巨大挑战,其“放”“限”尺度引发激烈争议,其立法抉择颇为纠结。而慈善法正式实施后所发生的“罗尔募捐门”等风波亦已证明,慈善法的制度设计仍存模糊地带,并未穷尽慈善领域的一切现实难题。
尽管如此,“十年磨一剑”的慈善法,已经填补了慈善领域长期缺失基本大法的盲区,而且还将带动慈善领域新的立法行动。慈善法出台三个多月后,已颁行23年之久的红十字会法首启修法步伐,相关草案进入一审程序,即为明证。可以预见,由慈善法所开启的以法治善新时代,不仅将使慈善事业步入良性发展的法治轨道,也将全面激发社会的慈善活力,最终提升国人的精神海拔。
二、国家安全,立法提速渐成体系
国家安全领域立法进展迅猛,是2016年立法的一大鲜明脉络,其标志性事件是两部新法律的先后出台。
首先是今年4月问世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旨在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全面纳入法制轨道。该法所设计的诸多管理制度、便利措施等等,无不体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与保障兼容的立法思维,回应了务实开放、预防风险的现实需求。
更具分量的是,11月诞生的网络安全法。网络时代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刻改变了国人的生活方式,促进了社会的巨大进步。但与此同时,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网络违法信息传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乱象,也使网络安全日益凸显为关涉国家安全、公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在此背景下,运用立法手段构建捍卫网络安全的中国方案,已是时代的迫切要求。
网络安全法的核心议题是,如何辩证处理网络空间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自主与开放的关系?具体而言,有关网络设备设施、网络运行、网络数据、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安排,无不体现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的立法宗旨,而依法促进信息流动、保护个人信息、治理网络诈骗等立法设计,又宣示了“保障权利”的立法意图。尤为重要的是,作为网络空间的首部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不仅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立法缺失,而且开启了我国信息网络立法的进程,其立法理念、规则理路等等,对于后续的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立法,都将产生深刻的导向效应。
从更广阔的时间维度看,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在2016年接连登场,正是加速国家安全立法的战略成果。往前追溯,新版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已在2015年横空出世;往后遥望,核安全法草案、国家情报法草案已分别于2016年10月和12月,先后进入初审程序,其出台指日可待。这一系列快速递进的立法行动,不仅使国家安全领域立法由“短板”渐成体系,而且也标志着以往更多依赖政治手段的国家安全管治,正在向法治轨道全面转型。
三、资源环境,立法保护走向深层
2016年2月率先出台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2016年第一法”之势,掀开了这一年的立法大幕,同时也预示着,海洋立法将成为2016年资源环境立法的一大主线。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既是履行我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立法义务,更是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立法必需。经此立法行动,我国此前为数寥寥的5部海洋法律,终于取得了添砖加瓦的新突破。而与国外同类立法相比,该法以专章形式强调海洋环境的保护,更是展示了负责任大国的法治形象。
11月完成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更是彰显环保精神的修法样板。生态红线、生态补偿等海洋生态保护新制度的纷纷入律,无不呼应了生态文明的先进理念。而前几年渤海湾康菲溢油事件所引发的“重污轻罚”困境,更是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促动了处罚力度的全面升级,其中最具突破意义的变化是,对海洋污染事故的罚款,摒弃了旧法规定的30万元上限,改为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直接损失20%或30%的罚款,以彻底扭转“违法成本低”的制度弊端。
海洋立法异军突起的同时,7月修法告捷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展示了改进资源立法的又一个方向。这是该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首次大规模的修订,其核心难题是如何合理平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一方面,野生动物是经济发展、科学研究等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另一方面,现实中泛滥成灾的商业化“利用”,又培植了乱猎乱捕、滥食滥用等畸形消费市场,原有法律因约束机制设计不足甚至被批评为“野生动物利用法”。在此背景下,围绕着“是否应当禁止野生动物入药”等焦点问题,在修法过程中爆发了极为激烈的争议。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最终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监管,规范利用”的基本立场,并据此重塑了一系列制度规则。这标志着,立法天平进一步向“保护”基调倾斜,即便是合理利用,也将置于有序有度的监管之下。从本质而言,这样的制度改进,折射的也是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的历史性进步,而其未来的立法效应,也将最终检验立法的成败。
四、文化立法,高歌猛进补“短板”
2016年,文化领域的两大立法突破,留下了最具风向标意义的立法轨迹。
11月7日正值“立冬”时节,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脱胎而出,却令中国电影业如沐春风。自2002年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已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但与此同时,审批手续繁琐、准入门槛高企等制度瓶颈,以及内容创新不足、侵权行为丛生等现实障碍,又阻挡了从电影大国迈向电影强国的步伐。在此背景下,2003年即已酝酿而又多年难产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终于率先突围,一朝破冰。
诚如法律名称中的“促进”两字所昭示,电影产业促进法通篇贯穿着开放的立法思维,从取消、下放多个行政审批,到确立一系列扶持产业发展机制,再到治理盗版、“偷票房”等乱象,无不折射着“鼓励”“保护”的色彩。尽管业界呼吁的电影分级制因条件不成熟未被采纳,但立法在保留电影成片审查制度的同时,已设置了审查标准公开化、公共参与、专家论证等程序约束,进而大大提升了审查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保护创作自由提供了全新的制度支持。从更长远的视野看,电影产业促进法作为率先出台的“文化产业第一法”,所确立的基本理念、原则和制度,也将成为其他文化产业立法的标杆,进而产生一法突破、示范全局的立法后效应。
12月出台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则是文化立法的又一次重大突破。该法从启动起草到最终诞生,仅仅历时两年多,创下文化立法史上的最快纪录,足见立法的紧迫性。而该法所确立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格局以及围绕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等维度所展开的一系列制度构建,无不标志着对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和需求的保障,已跨越以往的行政机制,全面迈向法治轨道。
2016年,接踵而至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不仅填补了文化领域立法的两大“短板”,而且也预示着,长期缺失迟滞的文化立法,迎来了全面提速的历史性拐点。伴随着两大立法突破,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等新法律的制定以及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亦在紧锣密鼓进行中,一波只争朝夕的文化立法浪潮已喷薄而出。
五、中医药法,以国法振兴“国粹”
2016年,最富中国特色的立法成果,莫过于12月出台的中医药法。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的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独特标志。而以国家立法保护这一“国粹”,则是中医药界魂牵梦绕的期盼。然而自1983年提出立法动议后,立法进展却始终徘徊不前,从2008年至2015年七年间,中医药法先后四次列入人大立法计划,却千呼万唤难出来,立法的艰难曲折可见一斑。
中医药法历经三十多年难产的背后,折射的是绵延不断的中医药存废之争。在支持者竭力捍卫中医药价值的同时,将中医药视同“伪科学”“江湖骗术”的质疑亦不绝于耳。而在现实中,中医药特色优势弱化、服务领域萎缩、人才严重匮乏等现象,又使其日益陷入边缘化的危机。
这样的现实背景,决定了中医药法的立法过程必然遭遇争议的风波。立法草案一审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2000多条意见,足见关注度之高、争议之激烈。支持者欢呼,立法对深陷困境的中医药而言,犹如久旱逢甘霖,因此渴望制定成“保护法”。反对者则担心,不尊重科学的立法保护,将埋下医药安全的隐患,因而力主制定成“约束法”。
中医药立法的关键焦点就在于,如何立足中医药的发展特点和现实问题,合理平衡立法天平,全力激发传统医学的价值实现,同时有效控制其安全性风险。最终出台的中医药法,秉持的正是“规范与扶持并重”的立法思路,据此设计的政策支持、行业准入、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等诸多制度,无不融入了兼具“促进”与“监管”的双重立法基调。
旨在“以国法振兴国粹”的中医药法以及守望传统、正视现实的立法设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持续多年的中医药存废之争所作的法律回应。由此,穿越了数千年历史风雨的中医药宝藏,置身于现代法治的羽翼下,迎来了重获新生、传承发展的春天。
六、民办教育,改革路上的修法波折
回溯2016年的立法争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可谓争议最为激烈的样本之一。最初,该法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的方式,共同进入了审议程序。但2015年12月二审后,三法修改仅有两法过关,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方案因分歧巨大,暂不交付表决。这样的波折,在立法史上极为罕见。
分歧的焦点,在于修法草案提出的分类管理改革,即将民办学校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多年来,对于民办教育能否营利,始终存在着强大的观念阻力。而在立法层面,虽然允许兴办者取得“合理回报”,但仅仅属于奖励性质,而非资本利润。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立法模糊阻挡了民办教育的投资热情,迟滞了教育产业的改革步伐。另一方面,一些打着“公益”招牌捞取政策优惠的民办学校,以天价学费搅乱了民办教育市场。
以立法手段推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正是为了解决其发展过程中的障碍和乱象。但这场教育领域最具思想解放意义的改革,也注定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难点所在。审议环节之所以一度受挫,并不在于否定改革方向,而在于改革方案因不尽完善而未能达成共识,从中折射的,正是审慎改革、理性立法的精神。但在这场波及全社会的立法争议中,也不乏利益博弈的较量,除了不少合理诉求外,一些将这场修法行动指责为“促退法”的声音,其实真正担心的是无法再继续享用以往政策、暴利两头吃的盛宴。
正因此,在坚定推进改革的同时,如何合理解决利益冲突,成为修法的关键所在。2016年11月,重新打磨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草案经过三审后,终于修法告成,其最大变化是,进一步明晰了分类管理改革的划分标准以及差别化的扶持措施。尤其是对现有民办学校作出了充分保障举办者权益的合理过渡安排,以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同时,鉴于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设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门槛。
可以预见,在法治轨道上启动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将从根本上破解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不力等瓶颈问题,使民办学校在自主选择的基础上权责分明、各安其位,最终开创民办教育的新气象。
七、资产评估,从立法僵局到起死回生
梳理2016年诸多立法成果,立法道路最为曲折的莫过于资产评估法。从2006年启动起草后,资产评估立法历经十年时光、四次审议,一路争议激烈、博弈不断,直到2016年11月,方才艰难出台。
资产评估法之所以多年难产,其最大症结是行业管理体制的争执不下。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资产评估行业已形成六大类评估专业,分别由财政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等五部门管理,由此也带来了行业多头管理、市场人为分割、执业规范不一等弊端。为此,资产评估立法的一大目标就是重构管理体制,2012年2月和2013年8月,先后经过两次审议的立法草案,均提出了“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改革设想,试图以此终结“五龙治水”的格局。
但这一改革方案,却遭遇了空前激烈的争议。立法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后,先后收到的立法意见近20万条,这对一部看似“小众”的立法而言,实属罕见。喧哗的反对声中,固然有着部门利益的驱动,也不乏行业利益的纠葛。如此巨大的阻力,导致立法陷入僵局,搁置审议近两年之久,几乎沦为废案。
直到2015年8月,资产评估法草案才起死回生,重新激活三审。但推进立法的代价却是,三审稿删除了改革管理体制的条款,其原因是“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直至四审后法律正式出台,原来的改革设想终告流产。
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资产评估法是一个妥协的立法结果,其立法初衷多少打了折扣,但也是最大限度消弥争议的现实立法选择。重要的是,随着资产评估行业首部基本大法的诞生,多部门管理体制已经纳入法制框架,不仅有利于发挥其专业化优势,也为未来的改革留下了想象空间。尤其是,法律草案从一审到四审,不断向推进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细化从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向演进,这些充满改革精神的制度进步,终将深刻影响资产评估行业的未来发展,并印证其立法价值。
八、环保税法,“税收法定”先行者
2016年12月出台的环境保护税法,不仅开启了以税治污的新常态,更是彰显一项重要法治原则的先行者。
从立法技术而言,环保税法的立法并不复杂,其实质是推进“费改税”改革,将实施多年的排污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以构建绿色税制、强化执法刚性。但更重要的立法价值在于,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对税收法定原则分别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后,在一系列单行税法的立法动议中,环保税法草案于2016年8月率先启动了立法审议程序,其标本意义备受瞩目。而如何践行税收法定原则,也因此成为环保税立法所面临的最大考验。
税收法定原则的真正落实,并不能仅仅止步于“立法”这一表面形式,更须融入立法设计的具体肌理。环保税法体现的,正是实质兑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追求。从以专章形式确立“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减免”等等,到以附表形式明晰征收标准,无不体现了税收制度要素必须法定的精神。
尤为关键的是,基于环保税的地方税属性,环保税法授权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可以在法定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但为了有效控制地方政府超征逐利的冲动,环保税法同时设定了上浮不得超过10倍的上限,并明确要求省级政府提出的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换言之,环保税的灵活调整,并不能由地方政府自行拍板,而是必须经过地方立法程序,并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监督,由此坚守的,正是税收法定的底线原则。
从更长远的视角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调整后的立法规划,增值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多部税法已被列入立法路线图,立法机关还确定了于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立法时间表。在此背景下,率先出台的环保税法及其处处忠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制度设计,无疑将对未来的税收立法提供样板价值、发挥示范效应,从而以一法先行,深刻影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立法全局。
九、修法授权,颁发改革通行证
践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以满足深化改革年代的现实需求,是最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和行权的鲜明特色。2016年,为改革颁发合法性通行证的行动更是密集推出,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峰。
其中一个基本方向是运用高效的“打包修法”方式,为改革提供法律支持。2016年7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修改了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11月,又对对外贸易法等12部法律作出一揽子修改。经由这两次大规模的修法行动,相关立法中的审批栅栏被批量拆除,审批流程被集中优化,进而为以简政放权为导向的行政改革,及时铺设了合法性轨道。
更加引人注目的是,2016年9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修改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不仅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此前在上海等4个自贸试验区试点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而且为这一改革机制向全国复制推广奠定了法律基础。由此开启的,正是一个更加透明开放、更多制度红利的外商投资新时代。
除了修法引领改革、推进改革,体现法治思维的另一个重要维度是,立法机关以授权决定等方式,启动多个领域的试点改革。2016年9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推动司法改革再迈探索步伐。12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更是联袂出台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等4个启动改革的决定,不仅数量之多创下历史纪录,而且标志着,授权决定等兼顾审慎改革与法治原则、以程序正义赋予改革合法性的新路径,已经跨越前几年的行政审批、土地制度、司法体制等改革领域,进一步突入政治体制、社会保障、人事制度等更为广阔、纵深的改革疆土。由此开辟的,正是一条渐行渐宽、融合法治精神与改革理想的双赢之路。
十、民法总则,启动“权利法典”倒计时
清点2016年的立法进展,除了已经结出的立法硕果,电子商务法等新法律草案,水污染防治法等修法草案,亦已纷纷进入审议程序,这些正在路上的立法努力,已为未来的立法图景埋下了伏笔。其中最为激荡人心的,当数民法典编纂的重新出发和民法总则的立法先行。
有着“权利法典”之称的民法典,乃是社会生活的圣经、私权保护的屏障、市场经济的基石。然而这一现代法制不可或缺的标志,也是国人孜孜以求、多年难圆的梦想。在六十多年的时光流转中,我国曾先后五次发起制定民法或编纂民法典的努力,却屡屡受挫,留下了立法史上最为坎坷的命运轨迹。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下,新一轮编纂民法典的努力,承载着穿越历史三峡的艰巨使命。其中最为重要的一役,就是民法总则的制定。
按照立法机关确定的“两步走”战略,在整个民法典中担当统率和纲领作用的民法总则,拟于2017年3月率先完成立法,成为其总则编。其后将展开各分编的编纂,最终于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可以说,民法总则作为开篇布局之作,是决定民法典编纂成败的关键所在。
从2016年6月法律草案进入审议程序后,民法总则便牵动了全社会的人心,成为举国关注、升温不止的热点。诸多立法设计和创新赢得普遍赞誉的同时,也激起了巨大的争议声浪。从6月到12月,民法总则草案以紧锣密鼓的节奏,先后接受了三次审议,努力凝聚社会共识、回应立法争议,向更加完善的方向不断演进。
尽管仍在路上,但民法总则的立法启航和全速前行,无疑是2016年最重大的立法事件。而民法总则的指日可待,事实上也启动了民法典这一“权利法典”的倒计时。可以预见,由民法总则一马当先的民法典编纂,将以史无前例、浩大精致的法律语言,总结改革成果、表达时代精神、抒写公民权利、捍卫社会公正。最终成为深度构建现代法制的标杆,并由此开启一个崭新的权利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