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产权,最可靠的是法治

  11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决策层首次就产权保护问题作出全方位的顶层设计,激起了举国反响。
  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保护不仅是市场经济、国强民富的发展基石,也是个体享有独立人格、自由尊严的权利温床。事实上,打破僵化观念囚笼、强化产权保护制度,正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鲜明的精神线索之一。但也应当看到,产权保护的现状并不令人乐观,从国有资产流失暗潮涌动,到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乃至侵吞民营企业资产屡有发生,再到非法征地拆迁所引发的诸多悲剧,无不揭示了产权保护不力、合法权利受伤的现实之痛。
  正因此,“意见”以纲领性文件的形式,对产权保护作出庄严承诺,乃是顺应社会、稳定人心的里程碑式决策,其意义非同凡响。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使“意见”真正落实?其中最为关键的,当是秉持“依法保护”的理念,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因为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完善公正的法治,才能建立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才是产权最可靠的保障。反之,法治的缺位,或者不公正的“法治”,往往是侵害产权的制度根源。
  从立法层面看,当下最为急迫的是综合运用“立、改、废”等手段,从三个维度重塑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一,填补产权保护的立法盲区。其中典型当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征用如何规范”等焦点,无论是引发社会焦虑的温州土地金续费风波,还是频发不止的借“公共利益”之名行掠夺私产之实,都暴露了现行法律的模糊失语,呼唤着以民主立法、正当立法的精神,对此类攸关公民重大利益的产权问题,作出公平合理、程序正义、规则精细的法律安排。
  其二,切割保护失衡的立法积弊。不同性质的产权能否享有公平保护,是衡量产权保护公正性的核心所在。但在现实中,受制于传统体制和观念的惯性影响,对非公产权的保护往往明显弱于对公有产权尤其是国有产权的保护,而这种差别待遇,又可追根溯源至立法设计的失衡。比如,现行刑法有关侵犯财产罪等罪名的规定,就存在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或异罪异罚等现象。正因此,“意见”强调“平等保护”的原则,可谓切中时弊,这就要求展开大规模的立法清理行动,将有违公平的歧视性规则、隐性壁垒等清除出列,尤其是全面摒弃以往按“所有制”思维模式制定的一些陈规陋法,进而重构以平等保护为基调的产权法制新谱系。
  其三,跟进产权改革的立法确认。产权制度改革是当今中国深化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脉,眼下正试点推进、旨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即为明证。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呼应改革大势,以授权决定等方式为改革颁发通行证,以修改法律等方式确认改革成果。这既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保卫改革成果的最坚固屏障。
  同时应当看到,产权保护的法治化,并不仅仅体现在完善立法这一环节,而是融合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的系统工程。其中最需警惕的是,公权力是否偏离法治轨道?一方面,如美国法学先贤博登海默所言:“法律对权利来讲是一种稳定器,而对于失控的权力来讲是一种抑制器。”产权保护立法的主要目标,应当是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伤害。另一方面,又如另一位美国法学大师德沃金所告诫:“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现实中对于合法产权尤其是对于民企资产和公民私产的侵犯,主要不是来自个人,而是来自公权。这样的境况意味着,公权力能否尊重权利、践行法律、诚信负责,对于产权保护法治化具有决定性影响。同时也意味着,公权力能否守住其行为边界,并不能仅仅依赖其责任自觉与担当,更需激活、强化人大监督、公众参与、公共舆论等外部制约机制。对公权力的有效约束,当是产权保护法治化的重中之重。
  产权的可靠保障,并不在于纸上的宣言,而在于法治的羽翼。回望即将落幕的2016年,这样的权利呼唤、法治追寻,正是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的一个缩影。也正因此,未来国人能否共享更多的“权利盛宴”,套用一句时下的流行语,还需付出更多的“洪荒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