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改革,剑指何方?》专题报道之二

如何打造看得见的公正?

裁判文书的公开历程

  1999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规定审判公开内容时增加了“公开裁判文书”的要求,提出:“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要求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并规定网上公布为最主要的形式。
  2009年3月25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了“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将法院信息公开确立为四个方面,并在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查询制度。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开始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实施。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东部10省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要在生效的7日内上网公布。
  2014年3月10日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谈到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时,周强强调:“加快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宣传法律知识、引领社会风尚、规范公众行为、树立正确导向功能、传递法治正能量,同时促进法官提高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另外,在2014年8月2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改为“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足显对法律文书公开的决心和力度。
  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7月开通以来,截至2016年12月7日,上传文书总量超过2300万份,网络访问量突破4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让中国裁判文书网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学文介绍,截至2015年6月底,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实现了全国法院全覆盖、案件类型全覆盖和办案法官全覆盖。另外,2015年年底上线的新版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了主动式智能化检索服务,实现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裁判文书的公开,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和专业用户对裁判文书的多样化需求。
  有人说,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连年高票通过,这一成绩的取得与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是密不可分的。

 

裁判文书为什么要公开?

  近些年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让人不禁要问: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究竟为何如此重大?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潜意识里将裁判文书视作法院的私有物,别说是当事人以外的公众很难见到,就连律师复印案卷时也会常常遇到阻挠。如果司法活动都在密不透风的暗室中进行,不管审判过程是否真的做到实体上、程序上的公正,在毫不知情的条件下,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很难对司法过程、判决结果产生信服,司法的公信力会受到极大的质疑,司法权威也会因此受到威胁。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7次调查报告,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手机网民规模6.20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半数中国人已介入互联网。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更新更为及时、传播范围也日渐广泛,网络司法公开能让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之间形成良好互动模式,利用网络收集整合司法信息,社会公众可以更及时地关注案件的进展,不会因为不知实情被过激舆论导向所蒙蔽从而引发新的矛盾。在这种有利环境下,裁判文书网这种全范围、大批量的公开方式,实现了司法公开理念质的飞跃,此举自然被誉为司法公开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2015年6月,一份长达12000余字的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惠阳许霆案”判决书在网上流传,网友们将其称作“最优秀的判决书”“伟大的判决”。该案被告人于德水在2013年10月利用某储蓄银行ATM机故障——存入现金被退回但账户余额相应增加,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9万余元。因为该案与之前发生在广州利用银行取款机漏洞取款的许霆案类似,因而被网友们称作是“惠阳许霆案”,在庭审阶段面对外界的高度关注,审判长万翔回应说:“这个案子的判决,法院会严谨认真对待,具体结果请看最后的判决书。”
  该案历经三次开庭审理后,2014年10月17日,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了判决书,判决书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文末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宣判时,审判长万翔手持亲自撰写的万字判决书,起立宣读了将近50分钟。就连于德水的辩护律师都不禁表示:“我保留对辩护意见的看法,但我对他写出这样内容的判决书,心悦诚服!”而于德水本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本文暂且不谈这份判决书的说理性做得如何到位,光就其在网络上产生的强烈良好反响,就不得不让法官圈的同仁们为其骄傲地竖起大拇指。网友们纷纷表示原来判决书竟然可以这么写!这份倾注法官心血的判决书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良好反馈,相比于那些简陋粗糙的冰冷判决,人们更愿意欣赏、研究这样的判决书。由此看来,裁判文书上网不仅保障了公民知情权,更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总结近年发生的热点事件,某种程度上,社会公众对社会热点案例的关注反映了民众的关心所在,正确处理这些案例是社会公众对法律实施的热切期盼,处理结果则是他们透过法院判决了解我国司法动向的最直接窗口,可以说一份合格优秀的裁判文书承载了社会主义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的正面形象。社会热点案例的裁判文书的及时公开,不仅能避免社会公众对判决的公正性起疑,还能通过对涉及相对复杂或者有争议的司法理论实践问题的全民探讨,提升社会整体的司法认知水平,对法治中国建设起到莫大的作用。

 

摸索中前行

  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2013年、2016年连续发布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实现由易及难、由粗到细的裁判文书公开“三级跳”。
  相比2010年发布的规定,2013年的规定较为突出的变化,在于注重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信息保护力度,要求对该类型案件的当事人姓名作匿名处理。另外,2013年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在生效后的7日内上网,较2010版的30日上网规定有所缩减,大大提高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及时性,也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对这项工作的紧迫感与重视程度。
  事实上,由于裁判文书网在2013年7月1日开通,所以网上数据都来源于这之后,另外裁判文书网正式对外启用是在2014年年初,所以以2014年为年度标准衡量裁判文书的上传数量与质量更为合适。据清华大学司法改革与大数据研究课题组调查,2014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约558万份文书,到2015年则有接近900万份的上传量,比2014年提高了60%多。截至2016年8月23日,2016年共上传文书约570万份,预计全年上传量可达1000万份。
  从裁判文书网开通到2015年12月31日,清华大学司法改革与大数据研究课题组共收集到14555018份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的制作时间主要集中在2014年与2015年,依据最高法院网站发布的《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2014)》与《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的公开数据,2014年与2015年全国总共审执结案件数为30520675件,可以看出,公开文书的数量占办结案件的50%左右。另外根据全国审判情况,文书公开数量排名前三的分别为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同时这三省也是全国每年收结案件最多的省份。总体来说,经济发达省份的文书公开量不仅超过经济落后的省份,公开比例也相对更高。
  经过2014年和2015年的经验积累,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此次新规明确并扩大了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的范围,一改过去各地法院理解不一的混乱格局。除此以外,最让人欣喜的是,最高法充分满足了社会各界监督一二审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及裁判情况的现实需要,新规对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再要求其生效,也即不会因当事人的上诉、检察院的抗诉而不上网公开。当然,为了避免社会各界查阅文书时误以为未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新规要求一审裁判文书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再上网公开,同时不同审级裁判文书间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关联。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博弈与平衡

  在司法公开的新要求下,裁判文书的公开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助于新媒体的快速传播,裁判文书载明的信息得以快速发布。当裁判文书上网成为倒逼司法公正的强助力、“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时,在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如何取舍成为摆在法院面前不小的难题。
  载有个人信息的裁判文书,既包含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料,又涵盖了涉案事件的来龙去脉、起承转合,再附加上法院对该事件的评价,一份兼顾故事性与可读性的裁判文书,很难保证因其涉及的特定主体(如职务犯罪的当事人)、特定内容情节(如婚外情)、特定的处理方式(如判处死刑)、特定表述(如独具特色的法官行文风格)不变成社会公众的关注焦点。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网上的一点蛛丝马迹都可能成为“人肉搜索”的导火索,司法机关试图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兼顾个人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我们都知道,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同受法律保护,一方面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决不能粗暴地以牺牲个人信息、隐私等权利为代价,另一方面不能时刻以隐私权为挡箭牌拒绝公开。一般情况下,当公众知情权承载着公共利益时,当事人的隐私权就可能面临让步的局面,但是当公众知情权与公共利益无关,法律支持对当事人的隐私做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2016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对公民隐私权予以最大的尊重。具体如何操作呢?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介绍,首先新规明确了几种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其次,采用隐名处理的方式,就是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通过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通过隐名处理切实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第三,通过删除有关信息的方式,也就是说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对文书当中的有关信息进行删除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包括了对自然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具体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要删去相关信息。对法人及其他组织,要删去相关具体财产信息及商业秘密,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同时对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当中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也要删去相关内容后予以发布。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复杂而又艰巨,我们不能以一种一劳永逸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地去总结去完善才是最佳的选择。在多重价值堆叠的大数据时代,我们既要正视裁判文书公开的巨大价值,亦需穷尽一切手段捍卫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空间。公开裁判文书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其背后隐含的意义是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水平,归根结底还是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倘若办案法官只注重形式,不假思索一味地公开上网,实属本末倒置,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自曝家丑”,坦言现阶段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现象,很多裁判文书生效后仍“犹抱琵琶半遮面”迟迟未予公开,而这些文书记录的正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社会公众关心的大案要案,有人说违背司法公正的“暗礁”恐怕就藏在其中。要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真正落到实处,看来还有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