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疑罪从无新判例》系列报道之一

聂树斌案:从死刑到再审无罪

编者按

  22岁即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应该想不到,他的案子在21年后,会拖成了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块“活化石”。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宣布:改判聂树斌无罪。聂树斌案的纠正,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
  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没有“真凶”王书金的良心发现,坚持认罪,聂树斌的冤屈就更难洗白。但是,最高法院用纠正聂树斌案的实际行动表明:纠正冤错案件并不完全需要借助于“死者复活”或者“真凶再现”,只要原判决所依据的物证等实物证据十分可疑,供述等言辞证据难以置信,案件存在不能排除另有真凶等重大疑问,就应当纠错。
  从这个角度讲,聂树斌案的再审及纠错,无疑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又一重大事件。它为类似冤假错案的纠正,提供了一个“样本”,将对今后的司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最高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2016年12月2日中午,很多人的朋友圈被这条迟到了十多年的消息刷屏。
  当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沈阳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审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的再审案件。
  从聂树斌1995年4月25日终审被判处死刑,到被宣告无罪,21年间,恐怕还没有多少案件,让社会各界如此持续不断地关注、呼吁。在聂树斌案尘埃落定之际,重读这起足以深远影响中国法制进程的案件,是如何一步步向真相靠拢的,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错判死刑

  仅仅因为骑一辆蓝色山地车,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平房宿舍附近胡乱转悠了几圈儿,22岁的聂树斌就稀里糊涂地变成了石家庄一起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
  这一天是1994年9月23日。“那天下午6时,他当时骑在车上转圈儿呢,然后我们就把他截下来了。” 办案民警杜某事后称,因为“群众反映有一个骑蓝自行车的人下班时偷看女的上厕所”以及“群众反映在石市电化厂平房宿舍周围有一名男青年经常出现,有流氓盗窃行为”。然而,聂树斌的辩护律师李树亭告诉记者,在聂树斌案的卷宗里,并没有任何有关群众反映情况的材料或记载。
  第二天,警方扣押了聂树斌的蓝色山地车,并对他采取了监视居住和逮捕的强制措施。
  9月28日,聂树斌第一次供述了自己在石家庄玉米地强奸杀人的经过:我骑车在石粉路上赶上受害人康某,搭讪挑逗,并抓住被害人康某自行车座后架,不让她走。她喊叫,我先是吓唬弄死她,再打了她两巴掌,又捂嘴,搂脖子把她拽到东侧玉米地10米地方,骑到受害人康某身上,朝头打了几拳致其昏迷,然后用偷的衣服从她头部上侧绕过来,一手抓一个头,用力勒了几下,受害人康某头一歪就不动了,然后对其进行了强奸。强奸后,怕受害人醒了,就用脖子上的衣服又勒了她几下。
  此后,聂树斌又做了13份有罪供述。然而,李树亭说,这些供述与案件呈现的客观事实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内容有诸多不符,尤其是对关键作案细节的供述,没有一次是固定一致的,更多的是前后互相矛盾。
  比如聂树斌对强奸杀人过程的供述。聂树斌10月1日的供述与9月28日、10月9日和10月17日的供述就不同,这次只是在强奸后勒了受害人康某的脖子,强奸前并没有勒。再比如,聂树斌一共三次对被害人康某的年龄相貌作过描述,其中两次供述中有对被害人康某的相貌描述,一次说长圆脸,另一次说瓜子脸;两次供述称被害人康某大概30来岁,而1994年10月9日的供述,所说年龄比康某实际年龄小了10岁,差别巨大。
  “只有聂树斌的‘口供’,没有任何一个直接的证人,也没有物证,没有精斑、体液、毛发等,受害人衣物上检测不出来,现场也没有聂树斌留下来的任何东西。强奸都不成立,又何以杀人?”李树亭用“漏洞如筛”四个字形容此案。
  然而,“漏洞如筛”的聂树斌案还是最终被检方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妇女罪起诉到了法院。
  在石家庄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上,记者注意到,聂树斌当时的辩护人张景和也认为,聂树斌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但被法院以聂树斌多次供述与现场勘查吻合,供证一致为由不予采纳。对于检方指控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张景和没有作无罪辩护,只是称聂树斌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石家庄中级法院认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妇女罪和故意杀人罪。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决聂树斌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成立,两罪均判死刑,合并执行死刑。除依据当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之外,法院还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的规定。
  这个出台于1983年9月2日严打背景下的“决定”,突破了1979年刑法,史称“9·2”决定。其内容只有两条:一、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二、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十日改为三日。
  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受到广泛质疑。相关法律专家认为,“9·2”决定“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的立法用语开了十分有害的先例,其总的精神要求速判快杀。从法理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亦侵犯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该“决定”将“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应当判处死刑”作为“迅速审判”的前提,不仅违背了诉讼原理,而且无异于剥夺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在学者的强烈呼吁下,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这个“决定”被废止。
  一审判决之后,聂树斌及被害人康某之父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聂树斌的上诉理由为量刑重、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被害人康某之父提出的上诉理由为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过低。
  河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充分。上诉人聂树斌所诉认罪态度好属实,但其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可以免除死刑。在二审判决书中,聂树斌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任何体现。
  最终,河北高院二审判决仍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维持其死刑判决,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被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死刑复核权,形同虚设。判决书最后显示,河北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8日,聂树斌的父亲照例前往看守所为儿子送生活用品时,被告知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枪决。

 

异地复查

  此后十年,聂树斌的家人接受了公检法三方共同认定的事实:1994年夏秋之交,聂树斌在一片玉米地中强奸杀害了一名38岁的女子。这名康姓被害女工当时正骑车途经此地。
  但是康家拒绝接受这一结论,开始申诉。从康父的一份申诉控告状中可以看出,早在1995年3月,聂案一审的法庭上,康父说出了5个疑点,并大声质问被告席上的聂树斌是否有人指使作案,结果遭到法官制止:“这些事不属于你问的事。你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当事人,除了赔偿,其他的和你没关系。”
  康父提出的质疑包括:现场笔录与实际现场衣物、自行车摆放位置以及现场痕迹不符;女儿生前习练防身术,正常情况下,聂很难将其制服并予以杀害;女儿门牙脱落;遗体和衣物不在一处,怀疑发现遗体处非第一作案现场;怀疑雇凶作案。
  2005年年初,王书金被抓获,石家庄玉米地案出现“一案两凶”,聂家得知儿子可能并非真凶后,也和康家一样,开始申诉。
  然而,对于聂家来说,申诉之路何其艰难。因为聂树斌直到被枪决,他的家人都没有收到过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没有判决书,也就无法进行申诉。聂的家人多次前往河北省高级法院讨要判决书,均被拒绝。不得已,李树亭转而登门造访康家,最终用真诚打动了康父,拿到了聂树斌案的一二审判决书。至此,聂树斌案才开始真正进入刑事申诉程序。
  2007年7月8日,聂家第一次向最高法院提起刑事申诉。这一年年底,案子转到河北省高院处理,但仍然没有进展。
  由于难有新的进展,聂案的关注度一降再降,几近被遗忘。
  到了2011年9月11日,山东几名律师再次在石家庄就聂树斌案发起研讨会,请来多位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及聂树斌的家人,聂树斌案重新回到公众视野。
  2014年,中国司法系统刮起了一场平反冤假错案的“东风”。坐了八年冤狱的念斌得以昭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各级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将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防止庭审“走过场”,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聂树斌案的再审变得毫无悬念。
  不久,河北省高级法院向最高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聂树斌案启动再审复查程序。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案。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指令对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异地复查。
  2015年3月16日,全国“两会”结束后的第一天,李树亭律师和聂树斌案的另一位辩护律师陈光武先后接到山东省高院的电话:律师可以阅卷了。自从2005年王书金出现以来,这是中国法院系统首次向律师公布聂树斌案侦查、一审、二审的全部卷宗。
  这次复查历时一年半,此前,媒体有关聂树斌的多次认罪供述是否属于自愿、被害人康某到底是怎么死的等疑团成了复查的重点。
  关于聂树斌是否遭遇刑讯逼供认罪,2005年《南方周末》记者在采访聂树斌的辩护人张景和时,他表示,他总共见了聂树斌三次,没有一次聂树斌说冤。但是聂母说,张景和跟她说过,聂哭诉承认有罪是被打的。但是在山东高院复查期间,张景和因脑中风丧失语言功能,已经无法作证。因此,没有发现聂树斌是否曾经遭遇过刑讯逼供的证据。
  被害人康某的死因是该案的一大争议点,在聂树斌案复查期间,山东高院先后两次聘请中国法医学界知名专家对聂案被害人是否存在骨折及其死因进行了分析论证。专家们提供了书面的咨询意见认为,从所提供照片观察,未见典型系统尸体剖验以及解剖缝合的征象。对被害人尸体是否存在骨折,专家们认为,根据委托方现有的案卷资料,无法判断被害人尸骨是否存在骨折改变。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专家们认为,就现有资料分析,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无法明确,但根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情调查,不能排除其死于颈部受压引起的机械性窒息。
  2016年6月,聂案终于迎来实质性转折。山东省高院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聂树斌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慎重研究,同意了山东高院意见,决定于2016年6月6日提审聂案。并且为该案再审配备了阵容强大的审判团队: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为合议庭成员。这五人在法学理论或审判业务方面都是专家型的,有的有起草多项司法解释的经历,对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有着比较深刻的把握,有的有丰富的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经验。至此,聂树斌案平反,正式进入倒计时。

  

提审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办案组,指派五名检察人员专门负责审查该案。
  在全面审查了此案原始卷宗、复查材料及最高法院收集的相关材料,并派员赴河北查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询问了多名原办案人员和证人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书面检察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的书面意见提出,应当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理由有六项:第一,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第二,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第三,聂树斌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第四,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第五,证实聂树斌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第六,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
  通过再审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最高法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康某,将其别倒拖至玉米地内打昏后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这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法院认为,在聂树斌案中,尽管没有发现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情形,但是原卷宗中显示,聂树斌一方面始终认罪,另一方面又供不清作案的基本事实,尤其是对关键情节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有悖常理。此外,聂树斌曾供述自己本来不想说,后来在办案人员“劝说和帮助下说清整个过程”,不排除指供、诱供的可能。
  对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最高法院认为,考勤表的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原始书证支持。有证据证明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被原办案人员提取,且该考勤表对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有重要价值,然而该考勤表却在原审卷宗中缺失,而原办案人员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另外,聂树斌对作案时间的供述也前后不一,证人侯某某后来对与被害人最后见面时间的证言发生重大改变,这些都导致聂树斌的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
  最高法院还认为,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存在重大疑问,据聂树斌供述,该花上衣是其从石家庄市郊区张营村一收废品处偷取。经查,收废品人梁某的证言与聂树斌供述明显不符,聂树斌所供偷取花上衣的具体地点前后矛盾,该花上衣究竟来源何处,缺乏证据证实。卷内仅有聂树斌供述其从张营村一收废品处偷拿了一件花上衣,但梁某称其捡垃圾、拾废品多年,捡回来的东西没有数,丢没丢也说不清楚。另外,聂树斌所供偷取花上衣的具体地点前后不一,有多种说法,不能确定,甚至在改变了此前所供的偷衣地点并作出解释之后,再次供述又出现反复,不合常理。聂树斌偷花上衣的动机不合常理,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该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等等。
  此外,在聂树斌案再审过程中,最高法院还发现多个案卷缺失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案卷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比如,从聂树斌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被抓获,到9月28日卷内出现第一份有罪供述笔录,共有5天时间,原审卷宗内没有这5天的讯问笔录。另外,从1994年8月11日发现康某尸体到同年9月底聂树斌认罪,即从案发到破案,其间50天内办案机关收集的这些重要证人的证言,无一入卷,全部缺失。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法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12月2日,随着胡云腾手中法槌的落下,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当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为了这个结果,聂树斌的母亲等待了11年。她说:“我等的就是这一天,我要的就是这个结果。可结果再好,我儿子回不来了,这一点对我来说很痛苦。”
  宣判后,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很好地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聂树斌案是典型的疑案。从案卷证据看,虽然聂树斌本人一直认罪,但其供述有诸多疑点,比如在作案时间上被其车间主任批评的当天还是次日作案;被害人的自行车是二六型还是二四型,勒死被害人的作案工具花衬衣,究竟是从三轮车把上偷的还是路边破烂堆上捡的,供述前后反复,不能确定,虽然也有客观证据在卷,但重要物证的来源不清、证据力明显不足。“应该说聂案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充分肯定,这一点对今后的办案是具有指导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