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这几年》系列报道之五

刑事执行检察的美好未来

--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
  民主与法制社(以下简称“民”):袁厅长您好!近几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请您谈一谈您这几年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您曾经说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两条主线来开展,这两条主线是“保障人权”和“诉讼监督”。应当如何理解这两条主线?首先请您说说,“人权”有哪些内涵和国际国内背景?
  袁其国(以下简称“袁”):什么是人权?全世界目前对人权还没有统一的权威定义,我们中国的官方解释是,人权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包括受教育权、工作权、知情权,也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概括地讲,就是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我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之一,《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的一份重要文件。另一份重要文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1977年签署,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份文件。第三份文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我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对该文件的批准进行研究。这是人权问题的国际背景。
  从国内情况看,2004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2012年6月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都对司法机关保障人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的第三部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其中第二个目标就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也提到了“人权”。这些是人权问题的国内背景。
  民:人权的确非常重要,但如何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相结合,为什么会成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一条主线?
  袁:从2009年云南的“躲猫猫”事件以来,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变化。第一个变化,就是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前所未有,只要看守所死了人,不管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都会引起媒体和网络舆论的高度关注;第二个变化,面对监管场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刑事执行检察应对的困难和压力前所未有;第三个变化,中央领导包括最高检领导对于刑事执行检察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云南“躲猫猫”事件推动了“三个深刻变革”,一是推动了监所管理的深刻变革,二是推动了刑事立法的深刻变革,三是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深刻变革。
  这些变化和这些变革,都与司法活动必须保障人权的理念息息相关。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监督目标是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合法”还是不“合法”的一个标准,就是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人权。在这种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如果不贯穿保障人权这条主线,就很难完成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民:为了贯穿保障人权这条主线,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袁:在加强和保障人权方面,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具体包括十个方面:一是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三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四是限制使用羁押措施,五是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六是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七是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八是完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九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十是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该说,这十个方面都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密切相关,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贯彻的内容。
  近几年,刑事执行检察厅每年都有两个大的专项活动,这些专项活动都与保障人权的理念密切相关。例如,羁押必要性审查。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一般都羁押起来,取保候审的很少。这个人既然还只是“嫌疑人”,还没有被判决有罪,就应该认定他还是无罪的,如果没有羁押的必要,就不应该羁押。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为了防止没有羁押必要的人被羁押,就是为了保障人权。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的专项行动更是如此,如果一个人被长期羁押,又不审不判,人权就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应该预防和纠正这种侵害。
  民:除了保障人权这条主线,强化诉讼监督这条主线如何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进行贯彻?
  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本身就是法律监督工作,强化诉讼监督是这项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2013年开始实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上作出了很多新的法律规定,充实了监督内容,扩大了监督范围,完善了监督方式,增强了监督刚性。例如,增加了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对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这些都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新的监督内容,突破了传统的监督范围。如果不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强化诉讼监督这条主线,这些新的监督内容很难取得成效。
  民:在强化诉讼监督方面,刑事执行检察今后要重点抓好哪些工作?
  袁:就刑罚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进一步抓好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落实,继续加强对“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有权人”“有钱人”、有关系的人特事特办甚至法外开恩,巩固专项检察成果。要着力强化对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出庭监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的问题。
  就强制措施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开展。
  就监外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检察转移,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和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
  就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而言,要重点抓好对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认真办理刑事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注重对监管场所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畅通其诉求渠道。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依法严厉打击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检察和防范。依法重视保护未成年、女性和老病残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死刑执行临场监督,保护死刑罪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优势和作用,有效防止、及时发现和积极推动纠防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