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这几年》系列报道之二

久押不决“归零”的成果是如何实现的?

  2016年3月,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表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持续监督各政法机关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从2013年核查出的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1839件4459人,下降到了2015年的6件6人,这一“断崖式”的下降成果引发了全场的掌声。
  2016年11月5日上午,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宣布,2013年核查出的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已全部清理纠正完毕。
  从4459人到6人,再到全部清理完毕,数字的背后是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几年来不懈努力的辛勤工作。

“断崖式”成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位于最高检鲁谷办公区,厅长袁其国的办公室就在这里。按照他的说法:“刚调来这儿的时候,许多人都觉得我是干得差不多了,来这儿安安稳稳地做个‘闲职’。我也没有想到会做这么多的事情。”
  谈话中袁其国说,实际上,很多读书人都有自己的追求和抱负。如果不能施展,那对于这些读书人来说,是十分痛苦的事情。那还不如做一个放羊的,可你读过了书,你也拿不出人家放羊的那种单纯去过那些悠闲自在的日子。
  袁其国1957年出生,小学、中学都在西北度过。高中毕业后,在宁夏一家国有农场工作了4年多。开拖拉机、做教师、放电影,都曾经是他的工作。1978年,袁其国考入西南政法学院,4年后分配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做了一名书记员。至此,他的几十年的检察生涯也算是正式拉开了帷幕。
  网上搜索“袁其国”,出现的照片往往是板着脸正襟危坐,以示工作的严谨和法律的尊严。而眼前的袁其国,不时起身给记者亲自倒水,谈笑间丰富的表情与网上照片判若两人。“听我的口音不容易听出我是哪里人,百度上好像还有人提问,专门问‘袁其国是哪里人?’”说完又是一阵大笑,带有西北人的爽朗。他不时有力地挥舞下手臂,做一些手势配合自己的话语,充满了实干的劲头。
  袁其国说,自己学法律、干检察,走过了风风雨雨的38年,把自己最美好的岁月献给了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民检察事业。而2009年以来的这7年,也就奉献给了刑事执行检察厅。
  从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现在的刑事执行检察厅,到多次重要会议对刑事执行检察的重视和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肯定,再到最高检的相关决定、大量的刑事执行检察专项活动和张飚精神的提出,袁其国在书中为自己7年的工作总结了6个关键词,用高度概括的方式回顾了这段历史中最精华的部分。
  他在书中写道,专项活动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也是突出工作重点,集中解决一段时期、一个领域内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在袁其国列举的6个关键词中,“专项”这个词下面是一大串活动时间和名称的列举。未曾涉身其中的人,也许会用目光轻易地扫过这一段,而不去留意这些活动的详细内容。然而,其中的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却牢牢地吸引了记者的视线。
  2013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通知》,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3年以上尚未审结的案件为久押不决案件,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依法积极清理纠正。这是根据修改前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限,对久押不决案件进行的初步界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更是在中央政法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能否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押不决问题,是对政法机关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否取得成效的直接检验。这些上级精神成为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行动的大背景。
  严格来说,久押不决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及。而按照2015年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5年,案件仍处于二审或者二审以下诉讼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设定为5年而非3年,跟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期限都作了较大修改有关。原来规定一审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修改为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些案件还可以再延长3个月;二审案件由原来规定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修改为两个月内审结,有些案件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发回重申后,一审和二审重新计算期限。
  李怀亮、念斌,如果我们在网上搜索这两个名字,仍然可以看到关于他们的诸多报道。他们被无罪释放的消息好像两枚深水炸弹,引爆了当年的社会舆论,更分别成为当年重要的法律事件。11年和8年分别是两人羁押的年限,这一切都离不开清理久押不决专项行动的促成。“李怀亮案也是我带队亲自实地督办的结果。”提及这个案件,袁其国的语气平静中带着点沧桑,有点像是职业选手回忆自己带队获胜的重要比赛。
  据笔者了解到,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工作期间,最高检先后组织3批、11个督导组分赴13个省份进行实地督办,其中对4个重点省份进行了两次督办。据不完全统计,各省级检察院共派出督导组120多个。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中,98%以上的案件在3年至8年之间,羁押8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48件82人。造成案件久押不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辽宁省谢敬满、刘洋涉黑案,被告115人,在押20人,非常复杂,查证、审判难度很大,客观决定了案件可能要经历较长的诉讼时限。再如四川省双流县胡川建合同诈骗案,律师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提请延期审理11次,时间长达14个月。还有陕西省铜川市陈旭故意杀人案,陈旭在法庭宣判其死刑后又先后分三次供述自己另外两起故意杀人案件和一起重大案件线索,使案件拖了长达6年。湖南省曾爱云、陈华章涉嫌故意杀人案,陈华章故意虚假供述曾爱云杀人,干扰办案,也造成久押不决。比较典型的典型案件还有:山西省李长有涉嫌故意杀人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庞宗祥涉嫌抢劫案等。

 

为了人权

  对于许多刑事案件而言,第一次取证如果未能达到目标,之后再进行取证,许多时候可谓难上加难。拿李怀亮案为例,取证时公安人员发现,现场的内裤、血液等既非被害人的也非李怀亮的。为什么锁定了李怀亮?是因为调查他的时候发现不能自圆其说,将他锁定后,警方就不再盯着其他人了。事实上,据事后了解,这件事发生后,村里也无故失踪了一个人,从此再也没有出现。此人显然是有着嫌疑的,但无论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公安的证据都是不足的。
  公安机关把不能定案的案子移交检察院,而检察院如果不捕不诉,当事人家属可能会上访来到这里,认为检察机关不作为。法院审判后还会有二审,所以一审会产生一个判决。案子到了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一看,明显不构成犯罪。于是案子又发回重审。接着,一审法院退回检察院,检察院退回公安。连续3至4次的发回重审,每次都这样按照法律程序走下来,将会是很长的一段时间。李怀亮案就这样循环了四次。
  许多久押不决之所以“久”,往往都源于此。公安的侦查环节经常并不能达到法庭的要求,而之后的补充侦查也不能尽如人意。综合处处长尚爱国说:“法院审判过程中如果证据不足,那么应该直接释放,而不是补充证据。只是因为法院不愿意承担党政机关施加的压力。”
  李怀亮案受害者家属曾威胁:“如果你敢放李怀亮,我就去天安门城楼上跳下来,或者就自焚。”他们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了“死刑保证书”,保证只要对李怀亮进行无期徒刑以上的惩罚,家属就不进行上访。“简直就是荒唐。法院身为一个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怎么能出具这种文件?它不合法。”袁其国说。
  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听取了汇报和进行分析后,袁其国带队来到郑州,召集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的相关人员一起进行了研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怀亮案的意见是比较一致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坚持认为有罪,他们唯一的依据是侦查阶段李怀亮口供的证据。只是这些口供到了法庭上都全部推翻了。
  李怀亮释放后,由当地政府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了一定的补偿,事后家属也没有再闹。回顾当时,虽然一时的“死刑保证书”貌似是稳住了要跳楼的上访家属,但又会产生新的问题,那就是另一方李怀亮的家属也开始进行不断的上访。“如果都是依法判决,不会有这么多矛盾。证据不足放人,从法律上来说其实是没有错的,总不会造成两头上访的局面。”尚爱国说。
  袁其国说:“为什么我们这么想让这些人结案呢?因为一个公民仅仅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情况下进了看守所,在人民法院没有对他进行审判的时候,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他不应关押很久,而应该尽早接受审判,这是他的基本权利。如果他被不明不白地关押了很多年,如果他是无罪的,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就算他有罪,也不能关押这么久。因为根据联合国公约,公民尽快接受审判是他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那些确实会被判刑的人员,在看守所的久押不决,实际上也无形地在延长他失去自由的时间。”尚爱国补充说。
  2013年1月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西方将人权定义为: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我们中国官方的解释为: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国的“人权”定义认为,没有与生俱来的人权,它必须有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特别是我国反复强调,我们要发展我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对于久押不决案件,仅仅等它发生后再去纠正,未免显得过于延后和被动。为了防止新的久押不决案件的产生,从根本上尊重和保障人权,除了前文已经提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以外,2014年3月,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规定了换押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工作责任,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换押和通知范围、换押和通知程序、《提讯提解证》的办理和使用、超期羁押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准确掌握羁押期限,明确责任,加大监督力度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袁其国认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要求自己,并履行好羁押期限监督的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能够自觉接受监督,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既保证办案质量,也保证办案效率,在法定期限内把案件办好,坚决防止出现新的久押不决案件,是久押不决案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必不可少的条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9月12日公开发布了《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白皮书披露了中国司法机关在依法保障人权方面付出的不懈努力和光辉成就,也突出反映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保障人权方面的检察职能和独特作用。
  白皮书写道,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批捕9008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0787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截至2015年,全国有2169个看守所建立被羁押人心理咨询室,有2207个看守所实现留所服刑罪犯互联网双向视频会见。全国已有25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工作站,为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服务。截至2015年,全国有2610个看守所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有2558个看守所聘请了特邀监督员。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共裁定减刑案件240.61万件、假释案件16.01万件。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全国共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对无工作单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被特赦人员,依法按政策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帮助被特赦人员顺利融入社会。这个消息甫一发出,就震动了全国。因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八次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白皮书说,这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新实践,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袁其国表示,现在全国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成效,检察机关将结束这次集中式的专项清理工作,转入常态化的预防和纠正工作。重点对各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巩固之前的成果。
  走出最高检的大楼,北京秋天的天空格外清澈。袁其国说自己这几年主要通过每天步行来锻炼身体,以应对工作上的压力。“在各项运动中,步行最容易坚持,只有身体好才有信心和精力干好工作。”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