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捐款门”:如何将慈善危机转为法治契机?

  慈善有风险,打赏须谨慎。近期发生的“罗尔卖文救女事件”,让公众的慈善之心再陷迷茫。从当事主角罗尔模糊不清的求助募捐,到涉事公司带有营销策略的介入推动,再到几方协商将打赏金原路退回,历经舆情反转、意见分化之后,各方舆论渐渐回归法律论题:这种打赏到底是求助、募捐还是骗捐?个人求助与私人募捐的界限如何划分?慈善法该如何应对“互联网+慈善”?法治又当如何更好守护公众的善心?
  现代社会,一起引发热议的公共事件,背后往往关联着复杂的法律判断,或挑战了既定规则的调整力,或冲击到立法者的预期,或将难以辨别的道德诚信呈现于法治观察视野。前述一连串的法律疑问,都说明“罗尔捐款门”的深处,不仅关系到慈善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不同法律调整范围的厘定,更构成对慈善法治的一种挑战。就此而言,将打赏金原路退回,并不能终止对慈善法治议题的省思。
  应当承认,任何深陷困境之人都有向他人和社会求助的权利,立法不应剥夺也无法阻止。今年9月1日起实行的慈善法否定了私人募捐,但并不禁止个人求助的正当权利。一般而言,求助是“利己”,募捐是“利他”,在传统交往中,这两种行为较好区分,但在朋友圈、微信等网络交往中,个人求助与募捐的界限并不清晰,以求助之名行募捐之实或以募捐之名行求助之实的现象时常发生,立法究竟应该如何作出规范?慈善法既然采取“大慈善”的立法理念,就不应以模糊立场回避对个人求助下的公众捐赠作出规范。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罗尔的行为只是个人求助,无关募捐。但也有人查阅罗尔的微信公号,发现其曾表示所得赏金“用于资助白血病患儿”;后来又表示“不再以公益的名义诱导读者打赏,读者的自愿赞赏将视为对笑笑个人的资助”;风波发生后,又在道歉声明表示将“成立白血病患儿救助专项基金”。综观整个事件,当事人实际上存在着求助与募捐两种行为。对此,法律应当予以不同的评价,立法若继续模糊,公众的选择便会更加捉摸不定。
  当前,如何界定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的边界,如何规范通过网络的求助行为,仍是慈善法治的真空地带。但另一方面,民间的此类善举却日益增长,渐渐溢到慈善法治之外。中国慈善联合会的相关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个人捐赠达169.30亿元,其中个人小额捐赠总额上升迅猛,主要网络捐赠平台筹款较2014年增长127.29%。与此同时,近年来媒体不断捕捉到一些涉嫌“诈捐”的个案,如4岁南京重病女孩儿柯某获648万余元捐款;安徽利辛女子李某谎称为救女童而被恶犬咬成重伤,收到数十万元善款,等等。更有媒体调查显示,47.4%的受访者曾通过网络平台参与过捐款,62.4%的受访者担忧网络募捐存在诈捐、骗捐的潜在风险。
  在现实中,慈善法治面临的矛盾始终是:既要尽可能地激励和释放公众善心,又要极力防范有人浑水摸鱼、不当得利,避免让社会爱心折翼。对打赏的人而言,回应求助与募捐并无本质不同,都是一种行善。这种善心应当得到法律良好妥当的呵护,例如,个人求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在信息公开上求助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超出救助范围的捐赠应当如何使用?法律不能限制公民陷入困境时求助的权利,但可以从捐赠人的权利视角,对个人求助的权利边界和就此承担的社会责任,作出更为公平合理的规范。
  一场救助白血病患儿的爱心接力,演变成对“带血营销”的愤怒与质疑,或许见证了这个时代的浮躁与喧闹。但无论如何,仍应向宁愿受骗依然选择打赏的人表达敬意,也应对问责声声、持续质疑的人抱以理解。因为这些看似分化的观点和立场,本质上汇聚的其实是同一种良好愿望:对美与善的执著与坚守。对于慈善而言,“罗尔捐款门”是一个典型的危机个案,从中暴露出网络时代慈善的困境与症结,但这场风波同样也提供了一个法治契机,令人更加深入地思考解决问题的未来出路在哪里。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