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女交警与交警队的同工同酬之诉

  早在1952年,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年轻妇女申纪兰,通过与男劳力比赛耕作农田,争取到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待遇,从此记录下了新中国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历史,申纪兰也从此当选全国人大代表至今,是我国唯一的一位从第一届至第十二届的全国人大代表。
  然而60多年过去了,河北省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15名女交警,同样为争取同工同酬待遇,毅然将“东家”告上法庭。她们连续19年从事执勤、巡逻等交通管理工作,交警大队非但没有与她们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金,反而每月仅给开支数百元的薪水。
  去年4月8日,沙河市法院公开审理的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15名女交警中的五名诉讼代表为争取同工同酬,与所在的交警大队对簿公堂。5个月后,迫于丢掉工作等各种压力,女交警无奈选择了“撤诉调解”之路,自此薪酬得到了成倍提高,维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敢向“东家”叫板的这五名女交警分别是董玲、胡宇、王冬梅、高艳玲和高贝。

 

工龄十九年 月薪平均五百元

  1996年2月,全国交警学济南的活动轰轰烈烈展开,当时的沙河市交警大队警力不足,援引当时媒体报道的数字:“107国道沙河段32.2公里,县级以上道路150公里,国道车流量每天都2.5万辆左右,但外勤正式民警只有8名。”于是,沙河市交警大队面向社会招聘女警,首批入选人数15名,平均年龄17.5岁,这也是整个河北省第一支女交警队伍。她们都是央企二十冶金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女,董玲是其中的一名。20年过去,年轻的小姑娘已经人到中年。
  “沙河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警察大队,三方统一招聘。”董玲回忆说,“我当时是从学校被招聘的,当时是我们班主任老师通知的。我们是经过统招面试一层层选拔,最后去部队训练选拔出来的女警。”
  就这样,还是中学生的小姑娘们经过面试、笔试、政审等层层筛选,董玲等15名女中学生成为令人羡慕的女交警,虽然工资每月300元,但交警大队一再承诺落实编制。
  女交警上岗后,单位相继给她们颁发过“公安交通管理上岗服务证”“行政执法证”“工作证”等证卡,在职务一栏填写有协管员、协勤员、民警等。但20年来,交警大队从未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唯一签订的“工作协议”还必须按照要求统一填写,内容大致是:“我志愿为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
  “感觉就像志愿军一样。”董玲说,十几个姐妹在三尺岗台尽职尽责地奉献了青春和热血,参加过抗洪抢险、打击车匪路霸、创建平安大道、抗击非典等诸多危险行动,因为工作成绩突出,多次获得“优秀民警”“规范化指挥标兵”等荣誉称号,其所在交通岗台还被沙河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巾帼英姿岗”“太行女子先锋岗”。
  如今,她们已从英姿飒爽的花季少女步入中年,变成了满面风霜、皮肤粗糙的中年妇女,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全部奉献给了沙河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可得到的却只有低得可怜的工资,由最初300元,其间调为500元,直到2015年年初才提高至800元,远远低于河北省规定1425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却要背负着上有老下有小的沉重的经济负担。
  此外,住房公积金、社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一金”,女交警同样没有,拿最通俗易懂的话说,就是她们连“临时工”都不算,但是相关部门早已给她们分别发放了上岗服务证、执法服务证,甚至在2013年,河北省人民政府还给她们发了行政执法证。
  “我们交警队只有十几名在编的戴警号人员,剩下这一二百人都不是正式民警,都没有警号。”女交警王冬梅告诉记者,“如果不给我们执法权力、发行政执法证的话,就无法上岗执勤。”

 

对簿公堂讨公道 五名“警花”被下岗

  无奈之下,董玲、胡宇、王冬梅、高艳玲、高贝等五名女交警先是向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令我们没有想到的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维权之路却如此艰辛。”王冬梅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说,“先是交警队领导对我们威逼、利诱甚至恐吓,让我们撤诉,但我们没有屈服。交警队进而对我们五个‘执迷不悟’者打击报复。”
  五名女交警在一封公开“求助信”中写道:“申请劳动仲裁后,我们五人的工作被调换到122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只要出门办事,大队就会马上查岗,脱岗就按旷工处理。其中一人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另一人的丈夫因公死亡,并且母亲刚做完癌症手术,父亲患脑血栓,还有一个上小学的女儿。24小时连续工作,其困难可想而知;同时,大队领导逼着我们写辞职报告,并说:‘你们告吧!你们能胜诉吗?就是胜诉了,谁敢执行交警队?’”
  更令五名女交警没有想到的是,仲裁之路同样布满着荆棘。2014年8月4日,她们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会一直不予立案,直到多次找沙河市人劳局局长反映,才于9月24日立案。谁知劳动仲裁确定了开庭时间,而交警队却拒绝签收开庭通知书。后在公证处的配合下,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给交警大队。
  2014年12月5日,沙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相关裁决书,确认董玲等五人于1996年4月开始在沙河市交警大队工作,但招聘未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双方也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沙河市交警大队应该为董玲等工作人员每人补发2004年至2014年工资4.4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即交警大队和五名女交警共同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补缴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由于劳动仲裁书没有提及劳动合同方面的事宜,董玲、胡宇、王冬梅等五人表示不服,于2015年3月2日将沙河市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请求沙河市法院判令对方与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同工同酬;为每人补发工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补缴自1996年4月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但就在她们起诉半个月后,沙河市公安交警大队就以“产生劳动纠纷”为由,要求董玲等五人在劳动争议期间停止工作,待争议结束后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沙河市交警大队,类似的情况不止发生在这五名女交警身上。一名女交警给记者出示的材料显示,2014年9月15日,沙河市交警大队曾给邢台市交警支队提交过一份《关于1995、1996年统一招聘人员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处置情况的汇报》,其中提到:在1995年、1996年两年间,共统一招聘了43名人员,但因没有经过邢台市交警支队和市劳动局批准,具体待遇只能按照志愿者对待。
  女交警王冬梅说,她们的工资常年低于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处境相当尴尬。同时直到如今,她们没有办法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参加考试,但是希望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起劳动纠纷案原定于2015年4月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但由于旁听人数等问题的协商,直到9时20分,其中一名原告董玲与其代理人——董玲年迈且双腿不便的父亲才被允许进入法庭,30个旁听席位空空荡荡,连剩下的四名原告都是在反复争取下,才在开庭后被允许旁听。
  被告席上,沙河市公安交警大队只有两位代理律师出庭应诉,他们表示不接受除工资补足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两位代理律师辩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补缴各种社会保险不在民事诉讼范畴之内;根据2008年董玲、胡宇、王冬梅等五人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她们的身份为“交通管理志愿者”,不存在工资、待遇问题。至于补发工资之类的诉求,单位服从法院的公正判决。

 

同工同酬落实难 临时工尊严靠维权

  2013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然而,在沙河市交警大队,曾经对女交警“承诺转正”,如今却连个临时工都算不上。沙河女交警的遭遇,不只是个案。2013年,沙河市交警大队13名男交警先行到沙河市人事局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沙河市人事劳动仲裁经审理后,要求沙河市交警大队与13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及各类保险。但是沙河市交警大队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13名男交警同时反诉。 
  一名郭姓男交警透露:一审判决基本上把劳动仲裁否定了,我们就上诉到邢台市中级法院。据了解,目前邢台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返还沙河市法院重审。
  2015年4月8日上午,在沙河市法院审判庭门口,除了几名焦急等待的原告家属外,还有几名同样已经办理了旁听手续却没能被允许进入旁听的交警。上前询问,才知道他们分别来自邢台市内丘县和南和县的交警大队,与沙河15名女交警境遇相同。一名来自南和县的交警说,自己从1995年就开始在南和交警大队上班,已经整整20年了,还是个临时工,连个劳动合同都没有,更别提交“五险一金”了。
  另一名来自内丘县的交警也是特意赶来旁听审理,看能不能作为自己维权的参考。“我们这批交警分别于1996、1997、1998、1999年到交警大队参加工作的,干了十几年快20年了,天天在路上冒着生命危险指挥交通,连个最低工资标准都不能保障,可是在一线干活的都是我们啊!”这名交警说,没有社保,没有住房公积金,每月三五百元的工资让他们的生活难以为继。几年来,他们也多次向所在交警大队领导和邢台市交警支队反映情况,但找来找去换来的答复只有一个志愿者的身份,让他们很难接受。
  庭审一直进行到下午5时许,五名女交警起诉沙河市交警大队一案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令人感到蹊跷的是,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仍然没有得到法院判决的消息。直到今年9月20日,记者拨通了女交警王冬梅的电话,才得知该案早在去年9月已作撤诉、调解处理。
  王冬梅告诉记者,法院开庭审理后,邢台市交警支队和沙河市交警大队一直给我们做工作,让我们撤诉;否则就做辞退处理。“迫于各方面压力,我们权衡再三,选择了撤诉。”王冬梅说,“通过谈判,我们争取到了河北省规定1425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交警大队每月再给600元,名义上是绩效工资,实际上是让自己去缴纳社保资金,而以前19年的‘五险一金’不再给补缴。”
  显然,王冬梅等女交警对于这个结果不太满意,但大家只能委屈接受;否则工作就可能不保,拉家带口,生活将难以为继。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