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通刑事案件”中寻找反腐切入口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30日,四川省眉山市检察机关公诉职务犯罪案件65件90人,法院判决有罪率100%,公诉部门从审查起诉中深挖职务犯罪线索取得成效。

 

寻找消失的1.2万元,挖出公安局副局长侵吞30万

  2015年1月,眉山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规范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检察院、公安局两家分别建立涉案财物管理监控台账,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定期比对核查,全面规范涉案财物的移交和处置。
  2014年8月,公诉人在办理曾某等人涉嫌运输、贩卖毒品案中,核查涉案财物数额、数量移交处置清单中发现有1.2万元的非涉案现金和有关证人证言不相符。
  “我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做的,他们要求我出具一张‘收到12万元’的退款票据,但实际上我只收到了10.8万元。” 周某(曾某姐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说道。
  这样的证言令公诉人感到不解。从公安机关移交过来的资料上看,该案的非涉案现金有12万元,周某提供的退款票据也显示为12万元,但是询问周某时她却咬定只收到10.8万元的退款现金。
  “这1.2万元凭空消失了?”
  “证人出具的是否为虚假票据?如果是,为什么公安机关会这样要求?”
  “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案件在侦查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随后,公诉人通过公安机关调取原始记账凭证,并逐一清点核查涉案财物账目,发现除了上述1.2万元的差额现金外,原始记账凭证上还有一笔12万余元的涉案财物及部分银行卡未制作扣押清单,也未随案移送审查起诉,也“凭空消失”了!
  重新整理思路后,公诉人怀疑该案部分侦查人员可能涉嫌犯罪,遂经领导批准后,该案被移送至自侦部门处理。
  通过自侦部门进一步深入细查发现,该案中公安机关收缴涉毒现金高达1700余万元,而该案侦查负责人肖某为原某公安分局副局长,他自认为在1700万元巨款中悄悄扣除一部分没人会发现,并且抓住犯罪嫌疑人不想声张的心理,私自扣除非涉案现金,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隐瞒部分扣押涉案财物,私设小金库,案发时已经涉嫌贪污公款31.9万元。他没有想到,自己却因为其中的1.2万元的非涉案差额被“拔出萝卜带出泥”。
  2015年9月,彭山区检察院以贪污罪对肖某提起公诉。2016年5月25日,一审法院在认定肖某具有立功的前提下,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无证先伐”的背后,暴露了监管部门职权的滥用

  今年4月29日,由东坡区检察院起诉的东坡区思蒙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张某涉嫌滥用职权案,在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的办理得益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破坏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行动中的发现和调查。
  近年来,眉山市检察机关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与当地森林公安、法院等多个部门紧密配合,开展专项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加大公诉力度和追诉力度、加强审判监督等方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全市检察机关建立了涉林案件咨询协商、信息通报、协作配合制度,以召开林业执法联席会、涉林犯罪态势分析会、涉林职务犯罪宣讲、定期交换意见等方式多渠道多层面开展与林业部门的信息交流。
  公诉部门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重点审查分析案件的发生、发展,从中发现隐藏在一些普通案件背后的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发现涉林案件职务犯罪线索,揪出了一批滥用职权者。
  “犯罪嫌疑人,你明知砍伐林木需要办证,为什么不去办?”在一起罗某涉嫌滥伐林木案的讯问过程中,承办人问道。
  “检察官,我之前去办了,镇政府说,让我先砍着,下来再说……”
  “先砍着,下来再说。”讯问结束后,这几个字一直在承办人的脑海里不断响起。
  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如被告人所说知道罗某的砍伐行为呢?如果知道,为什么既不制止又不办证呢?在这当中会不会存在渎职或者是贿赂的违法行为呢?
  带着这些疑问和线索,公诉人遂将这起涉及砍伐1085株巨桉和9株外国松,蓄积高达71.7461立方米的滥伐林木案引出的职务犯罪线索移交到该院反渎局。
  经自侦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区思蒙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张某明知罗某的采伐证未办下来,仍擅做主张同意先行伐木,导致罗某无证伐木,严重破坏当地的林业资源,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2015年7月24日,公诉部门以滥用职权罪对张某依法提起公诉;9月9日,一审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行政权力的任性作为和不作为铸成143万的违法损失

  据统计,2011年至2016年6月30日,眉山市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地、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共批捕101件180人、起诉139件240人。
  2011年5月,东坡区修文镇发生了一起无证非法采矿案。被告人谢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了6万余立方米的砂石,而这些砂石经地质勘查局鉴定,被确认为建设用砂卵石矿,属于矿产资源,涉案金额96万余元。
  这么大的动静,难道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还是有关部门有意“放水”?在这当中会不会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
  随后,承办人再次查阅案卷时发现,谢某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中都提到:“我只是在为河道清淤,这是做好事。”“我和镇政府签订了协议,采矿是得到镇政府的同意的。”“水务局和砂管办的工作人员来调查,说手续不齐,要求我们停止施工……”
  证据显示,相关主管部门可能存在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承办人随即将该案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至自侦部门。
  经自侦部门调查后发现:修文镇党委书记王某在明知谢某系非法采矿且政府无权允许疏浚的情况下,仍以修文镇政府的名义与谢某签订河道疏浚协议,并安排成立监督小组,修文镇党委副书记邓某担任组长,负责监督协调。在水务局、砂管办工作人员到修文镇制止谢某非法采砂时,王某、邓某阻拦执法并表示谢某是在帮政府疏浚。
  东坡区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某在得知谢某非法采矿时曾多次制止,并于2011年7月3日向谢某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李某未按照水政监察大队的职责对谢某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正是由于王某、邓某的滥用职权,李某的玩忽职守,放任谢某假借帮修文镇政府疏滩之名非法采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43万余元。
  2015年11月25日,东坡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邓某涉嫌滥用职权,李某涉嫌玩忽职守提起公诉;2016年7月7日,一审法院对3人作出有罪判决。

  

任何一个疑点都不放过、任何一个漏网之鱼都不放纵

  “村委会一窝子都遭了!”成为今年年初仁寿县汪洋镇四合村村民口中热议的话题。
  2016年3月,仁寿县汪洋镇四合村村支书蒋某、村主任刘某、文书段某、妇女主任罗某4人被仁寿县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后因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而撤回对妇女主任罗某的起诉。2016年7月7日,一审法院对其中3人作出有罪判决。
  这是公诉部门从案件审查中,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并及时移送线索查办处理的一起窝案。
  近年来,眉山检察院机关立足服务和保障精准扶贫,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依法严惩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确保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在执行中不缩水不走样,切实做好涉农检察监督工作。
  “四名村干部,无一幸免,说到底还是一个‘贪’字。利用担任村委会干部的职务便利,合谋侵吞国家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补助款),被村民联合举报,这都是咎由自取。”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感叹道。
  据了解,该案在办案之初,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文书上,并未将该村罗某列入嫌疑对象。
  承办人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村干部一共4人,为什么就只有3人侵吞扶贫资金,还有1人难道是出淤泥而不染?或是与其他3人关系不好,没有被告知?又或是参与了分赃,但是没有被供出?
  承办人随即与自侦部门人员展开调查,通过财政拨款凭证、村级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等书面材料,仔细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发现了罗某也参与贪污项目补助款的蛛丝马迹后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后经查实,2015年,仁寿县汪洋镇“一事一议”专项财政补贴山坪塘整治中,四合村村委会一班人蒋某、刘某、段某、罗某商议将整治改造14口山坪塘虚报为16口,验收后4人套取并私分财政补贴3.44万元,每人分得8600余元。
  证实了罗某确实参与了共同贪污,遂出现前述该村村委一班子被“一锅端”的情景。
  正因为办案人员的细心细致,才没有让罗某成为“漏网之鱼”,才顺利保障了惠民专项资金用到实处。
  2015年至今年6月,眉山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共查办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9件16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涉及移民安置、惠民补贴、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等领域。
  检察院还高度重视漏罪漏犯追诉工作,加强对在逃、另案处理以及其他未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跟踪监督,坚决做到不放纵一个罪犯,不冤枉一个无罪之人,确保诉讼监督效果。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