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路边修理爆胎  致人死亡谁来担责?

路边修车酿出悲剧

  新安县位于河南省西部,北临黄河,东与孟津县及洛阳市毗连,陇海铁路及310国道、连霍高速公路横贯东西,成为连接祖国西北、华东及华北间的重要通道。
  作为土生土长在新安县城关镇某村的农民,早在十多年前,王小宝便取得了准驾重型货车的资格。凭借这个驾驶证,他受雇于人开车运输货物,勤劳致富,终于让家里旧貌换新颜,不仅自己买上了一辆重型货车,而且还在县城购买了商品房居住,让妻子及一双儿女在众人面前挺直了腰杆儿。
  值得一提的是,王小宝的这辆重型货车,是从三门峡市一家车辆销售公司购买。所以,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三者险赔付限额为30万元。
  脱贫致富后的王小宝,时刻盘算着利用自己的驾驶优势,能多赚一点是一点。却不料,接下来发生了一起看似普通、实则错综复杂的交通事故。
  2015年7月13日下午,王小宝驾驶着自家的重型自卸货车,中速行驶至邻镇一家超市对面时,隐约感觉到后轮胎出现故障,于是就将车辆临时停靠在路边,然后掏出手机拨通了电话。
  “晓强,我是小宝,现在我的货车后轮胎出现了故障,麻烦你赶过来修理一下,好吗?”
  “好嘞,我马上就到。”电话那头,晓强回答得很干脆。
  这位姓李名晓强的青年,与王小宝是一个村的。早前他通过自身努力,很快便掌握了修补汽车轮胎的本领,并在公路边设立了一个汽车补胎门市部。为了扩大业务面,他还印制了一些名片,发送给过路司机,提供流动补胎服务。
  接到王小宝的“救援”电话后,李晓强骑车快速赶到现场。与此同时,一位名叫赵云起的货车司机,正巧也经过这里。当他从车内看到平常一起跑运输的王小宝在修理车辆时,忍不住靠边停车,走上前去看能否帮上忙。
  或许一些人不知道,重型货车轮胎的胎压明显要高于一般车辆,“杀伤”力极强,倘若发生爆胎情况,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有鉴于此,具有一定修理轮胎经验的李晓强,特意提醒赵云起离自己远点,可惜他并没有“遵命”离开这危险之地。
  果不其然,当李晓强刚将重型货车的一个外轮拆掉,还没来得及放气,里面的车胎却突然发生爆炸,当场将围观者赵云起炸成重伤。虽经医生奋力抢救,但赵云起最终还是不幸身亡。
  赵云起的不幸去世,让其妻张晓月及儿女赵小林、赵小风万分悲伤。事故发生后,王小宝主动向张晓月垫付了抢救、丧葬等费用共计71850元。
  而李晓强认为,这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赵云起“不听话”造成的,也是不可抗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在私下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张晓月带领儿女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王小宝、李晓强、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公断此案。

 

死者家属依法维权

  新安县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于2016年3月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小宝在其车辆出现故障后,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将车辆停靠在道路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的规定,且未将车辆送至专业维修厂修理,而联系没有相关营业执照的流动补胎人员在路边进行修理,对道路交通安全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李晓强没有维修车辆的相关营业执照,在明知重型货车胎压极大且在维修轮胎过程中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在车辆及行人密集的道路上进行维修,且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受害人赵云起作为一名专业的交通运输人员,明知重型货车胎压极大,在维修轮胎过程中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在维修人员告知离开但仍近距离围观,其行为放任自己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境地,对自己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据此认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本次事故应由赵云起、王小宝、李晓强分别承担10%、80%、10%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是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修理人员在维修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应当由修理厂承担后果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公司所辩缺乏法律依据。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的规定,本次事故发生在被保险车辆在道路上修理期间因轮胎爆炸意外造成受害人死亡,应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受害人赵云起事故发生时被轮胎炸伤,属于本车意外的第三者,符合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理赔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本案原告张晓月等人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由被告李晓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及质证意见,本院能够认定原告的具体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95692元;2.丧葬费19402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食宿、误工费,根据本案情况,酌定为3000元。
  以上合计568094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死亡赔偿金6万元,共计11万元。原告剩余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35692元、丧葬费19402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食宿误工费3000元,共计458094元,根据过错程度,由被告王小宝赔偿其中的80%即366475.20元,其中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代为被告王小宝负担赔付其中的30万元,被告王小宝赔偿剩余的66475.20元。被告李晓强负担赔偿其中的10%即45809.4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晓月、赵小林、赵小风因赵云起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000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张晓月、赵小林、赵小风因赵云起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食宿交通费等共计300000元;被告王小宝赔偿66475.20元;三、被告李晓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晓月、赵小林、赵小风因赵云起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食宿交通费等共计45809.40元;四、驳回原告张晓月、赵小林、赵小风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按错担责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王小宝、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公司不服,及时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据此,该院于2016年9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王小宝的重型货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停车维修期间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保险车辆以外第三人赵云起死亡的事件属于交通事故,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责任比例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划分问题,法院认为,王小宝作为重型货车驾驶员,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将故障车辆送专业维修厂处理,而是找李晓强在路边进行修理;李晓强无从事汽车维修的资质,不具备修理汽车的实际能力,且在拆卸轮胎时对轮胎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察觉,对轮胎发生故障的原因未充分注意,导致轮胎爆炸,发生本案事故,王小宝和李晓强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赵云起明知重型货车胎压极大且在维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在维修人员告知离开仍近距离围观,其行为放任自己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境地,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故一审判决对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赔偿项目计算问题,受害人赵云起虽系农村户口,但其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社区证明、卫生费及水电费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其长期在城镇居住且其主要收入也来源于城镇,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并将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0元并无不当。其他赔偿项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赔偿范围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公司、王小宝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余思警钟长鸣

  近年来,由于轮胎爆炸而致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为弄清轮胎爆炸的真正原因,笔者特意采访了一些专业人士。
  一家汽车品牌4S店维修部部长王师傅说,一般情况下,使用满两年的轮胎就要更换,即使汽车停着不开,轮胎也会老化,轮胎的“服役期”决不能超过5年或行驶超过5万公里。他建议,为了延长轮胎使用寿命,可以定期对轮胎进行换位。同时,轮胎因撞击出现“鼓包”、裂纹等情况,也会造成爆胎。尤其是轮胎侧面较薄,在台阶上一撞就容易“鼓包”,“鼓包”是不能补胎的,无论多小的“包”一定要更换轮胎。此外,胎压过高、车速过快等也是发生爆胎的隐患,尤其在炎热的夏天,由于地表温度过高,轮胎在与地面产生摩擦时,会积聚很多热能,热胀冷缩之下,轮胎胎体发涨变薄就可能会发生爆胎。
  在汽车修理厂工作了十年的张师傅介绍,充气时操作不规范和轮胎质量问题都有可能引发爆胎。“如果一些轮胎还没有达到相应的气压就爆炸了,这肯定是质量问题。”他透露,有一些翻新轮胎在加工过程中,因技术水平不达标,个别翻新轮胎在充气时就会发生爆炸。
一名医生说,轮胎炸伤属于爆震伤。爆胎之时,释放的气流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对人身安全危害非常大。这种伤势有时候表面看起来并不严重,但“内伤”严重,不及时治疗会延误病情。
  最后提醒大家,一些磨损严重甚至过“服役期”的轮胎,或质量不过关的翻新轮胎,就犹如一颗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伤人。轮胎使用满两年最好就更换,平时也要定期检修保养。
  (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