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疏忽错过晚点航班谁担责?

  2016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称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据悉,航班新规的飞机正点标准将由关闭舱门改为飞机开始滑行。2015年8月,准备从日本返回上海的旅客赵家林(化名),因自己的大意错过了登机时间,这架航班关舱后即拒绝其登机。无奈的赵家林只得再掏腰包,转乘另一架航班。不甘承担损失的他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那么,根据此前的航班管理规定,发生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呢?

 

航班晚点 旅客大意误机

  赵家林是上海市某贸易商行的老板,常年往返日本东京、大阪洽谈进出口业务。2015年8月上旬,整整一周的紧张谈判下来,他与东京的一家株式会社终于敲定了一笔合作生意。
  多年的商务生涯,赵家林惯于精打细算。合同一经签字,他即打算返程。在携程网上查询到,他最早能够从东京飞往上海,是8月8日凌晨1时30分的航班,该航班由上海春秋航空公司运营。因为是夜间飞行,机票打折后仅需人民币1038元,比通常价格优惠很多。连续数天的激烈谈判下来,让赵家林的身心有些疲惫,尽管十分需要休息,归心似箭的他仍毫不犹豫订下了机票。匆匆打点行装后,赵家林顾不得吃晚饭就叫上的士,火速赶往日本东京羽田国际机场。 
  到羽田机场时已是8月7日深夜23时45分,他气喘吁吁地从服务窗口取走机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了登机手续,将行李交给机场,领取了登机牌,于0时10分顺利到达了登机口。直到此刻,他终于松下了一口气,静候0时50分登机。但在0时30分时,候机大厅的广播喇叭忽然传来了日、中、英语言轮番播音,告知飞机将晚点,具体登机时间等待通知。赵家林想起自己还没有吃上晚饭,顿时觉得饥肠辘辘。他考虑登机还有一段时间,便离开登机口,来到不足百米远的候机大厅附属餐厅用餐。这次的生意很顺利,购买机票还省了不小的一笔钱,他特地点了一份精美的日本料理,边戴上耳机听音乐边犒劳自己。
  1时01分时,候机大厅传来第二次广播,通知飞往中国上海的旅客,预计1时15分起排队登机。此时,赵家林戴着耳机没有听到,继续滞留在餐厅。到了1时20分,他离开餐厅看到了候机厅显示屏的实时信息,拿着登机牌一路小跑去登机口,工作人员对他90度鞠躬:“对不起,先生,飞机已经关闭舱门,请您到行李处领取行李。”赵家林的行李已经从飞机上卸下来,转到了寄存处。
  眼见这班飞机即将起飞,自己却被挡在了登机口外面,赵家林很恼火。想着公司待处理的一大堆事务,他归心似箭,据理力争,工作人员只是连连鞠躬,但表示无能为力。为不耽误返程计划,赵家林只好以184770日元的价格,另行购买了十多小时后日本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飞回上海。

 

协商未果 怒打索赔官司

  家林回到上海后,粗略计算了一下自己的损失,机票差价人民币8739元,入住宾馆的交通费以及食宿费人民币约2500元,共计1.1万余元。他认为,这些损失均是航班延误所造成的。通过上网查询,根据中国民航局2016年10月起实施的政策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为此,他找到了上海春秋航空公司,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对于赵家林提出的索赔要求,春秋航空公司认真进行了查核,最终给出的调查结论是,赵家林误机发生的损失,责任在于该乘客。考虑此前确有班机延误的事实存在,给予退还机票款人民币1038元。并称,根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对其他非承运人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面对航空公司退还机票款的结果,赵家林却觉得航空公司是明知理亏,但又故意克扣消费者。因此,他更加愤懑,多次向中国民航局、上海消费者权益协会、中国消费者权益协会投诉,但均没有结果。2015年10月30日,他向春秋航空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

 

各持己见 法庭细分责任

  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及2016年1月26日两次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作为原告的赵家林诉称:本人在携程网上购买了2015年8月8日1时30分从东京羽田机场飞往上海浦东机场的机票一张。在被告春秋航空公司广播通知旅客延迟登机后,因时间较充裕,本人便离开登机口,至百米远处候机大厅内的餐厅用餐。被告第二次通知登机时,原告根据常规,为错开排队高峰,稍许延迟即进入登机口,航班却已提前截载,原告只得另行购买机票返回上海。被告的误导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机票差价款、交通费、住宿费等1.1万余元的实际损失。根据中国民航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相关规定,被告应给予全额赔偿。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赵家林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春秋航空公司的登机牌、日本航空公司的登机牌及付款凭证、日本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的证明,拟证明被告违约,另搭飞机的事实及所受损失。
  被告春秋航空公司则当庭辩称:原告的行为属于漏乘,且漏乘完全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原告预计搭乘的原定航班虽然延误了,但被告已多次通过广播告知旅客登机时间。除1时01分时第二次广播外,在1时06分时又第三次广播告知开始登机。至1时14分时,除原告外其余乘客全部登机完毕。之后被告通过广播、喊叫等方式找寻原告,并于1时17分时进行了最后一次登机广播。因原告迟迟未到,被告于1时19分时进行了截载并关闭登机口,停止登机。原告在1时22分时才到达登机口,此时早已停止登机了。故原告漏乘飞机的责任应该自负,相应损失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虽退还了原告机票款,但目的是为了解决矛盾,并非承认被告违约承担责任。
  春秋航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证人证言、机场广播及双方交涉的录音、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机场航班运行保障标准》,拟证明原告漏乘飞机的责任在其自己,被告已尽到了通知义务。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以2015年8月8日日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进行折算。
  亲爱的读者:据了解,航班延误后,一般会出现以下情况:如乘客在办理登机牌前收到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通知,乘客可根据新的起飞时间适当推迟前往机场。如乘客办理完登机牌后,被告知航班延误的,该情况属于短时间延误,存在随时起飞的情况,乘客一般应在候机大厅处等候,随时关注航班起飞信息。关于登机口的关闭时间,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航班运行保障标准》规定,航班停放远机位时,为确保航班正点关舱门,最迟关闭登机口时间不应晚于航班计划/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0分钟。
  那么,回到本案,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原告赵家林因为疏忽大意漏乘了飞机,发生漏乘的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呢?
  (答案见本期)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