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教授“净身出户”的背后隐瞒了什么?

  吴女士师从名教授,是中国中医研究院(现在已改为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员,长期深入研究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攻克各种疑难病症。
  1995年,她由中央有关部门遴选公派前往香港,专门为香港前特首的家人进行诊治,由此为香港回归祖国尽了一份努力。后因突出贡献获得了香港大学长期聘任并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定居香港,在业内享有盛誉。
  2016年,她又因一场官司回到了北京。从香港到北京,这位优秀的医学专家,有着怎样的过往和故事?让我们走近她,听她讲述她的生活。


医学专家何以被离婚?

  吴女士生于一个中医药世家,自小学医和针灸,后来兼修西医。在大学读书期间,她与丈夫吴某某相识,两人恋爱后于1984年结婚,婚内育有一子。
  在儿子看来,婚后两人的关系一直很融洽。1996年,夫妻二人一起出国去加拿大学习工作,在回国前,丈夫一直由先期回到香港的吴女士提供在国外读书生活的费用。这一期间,吴女士一直做着许多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因医术高超为许多名人进行诊治工作,还接受了不少重要的医疗任务,事业做得风生水起。
  2006年,丈夫吴某某回到香港,申请香港多家大学都因资历学历不够、人地生疏等原因,未能获聘。吴女士只能多方联系,为他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院谋得一职,还作保帮他申请领取了香港身份证。
  2009年至2010年,吴女士从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师生的口中听说,清华大学的BBS上出现了许多跟丈夫有关的帖子。如题目为“色鬼教授吴XX”的帖子声称,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师吴XX在有妻有子的情况下,“不断勾引与他子女年龄相似的学生”。
  类似的内容也出现在了天涯论坛上,题目是:“教授糜烂校园,金钱肉体交易泛滥,明目张胆下的堕落。”这些帖子中所叙述的狗血内容是真是假,吴女士不得而知。
  震惊和疑虑之余,她试图与丈夫沟通,以了解事实真相,可是却未能得到丈夫的任何回应。2011年,丈夫便不再回香港,此后也对自己和儿子的生活不再过问。
  此后几年,丈夫和其他女人有关系的传言不断传入吴女士耳中。可此时,她事业忙碌,也无暇做些什么。但吴女士仍能从不同渠道获知丈夫出轨的传言、照片。
  2016年,不堪其扰的吴女士决定为自己那让人痛苦的婚姻做一个了结,她找到律师,准备到法院起诉丈夫婚内不负责任的种种行为。不料,律师却在几日后告诉她,她已经离婚了。吴女士错愕不已,她赶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取了相关材料,这才发现自己五年前就已被离婚了。
  〔2011〕海民初字第109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海淀法院公告向吴女士送达了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材料等诉讼材料,公告期满,被告吴女士仍然未能到庭应诉。于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被海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在民事起诉书中,吴女士曾经的丈夫吴某某提供了她在中国中医研究院早已不用的地址和错误的联系方式,并称,自己从2002年起就与妻子分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法庭询问笔录显示,吴某某多次声称,自己联系不上妻子和儿子,要求法庭公告送达,并表示将承担因陈述不实而产生的一切相应法律后果。
  可事实上,在2009年6月底,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院长顾秉林、香港大学校长周肇平在签订了“特异性抗肿瘤干细胞中药有效成分的分离和分析鉴定”项目《合作研究协议书》后,还分别任命了吴女士和吴某某作为各自单位委派的协议项目联系人和负责人,约定合作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可见,在2011年年底之前,两人还有着重大项目的合作往来。
  吴女士说,2006年到2011年间,丈夫在周末等假期仍从深圳回到香港居所与妻儿团聚,儿子和夫妻的共同好友也都知道,这期间他们全家还曾多次一起出游,丈夫与儿子也有着邮件的往来。


是谁欺骗了法庭?

  在法庭和吴某某当时的律师陈律师看来,能够证明吴某某与妻子感情破裂并已经分居多年的还有一份手写的分居“协议书”。
  海民初字第109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这份协议书的内容为,吴女士和吴某某双方同意分居,儿子跟随母亲吴女士生活,并由吴女士承担他的生活及学习费用,吴某某应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协议下方有两人签名和一个见证人的签名。
  吴女士回忆,这份协议是2002年,两人发生矛盾时由自己草拟的。它本来并没有日期和定稿,也没有寄至当时身在加拿大的丈夫住处,更没有双方当面签字互相交付。亲友劝导后,两人和好如初,她便将这份草稿随手放置在家中杂物内。谁知,2011年,丈夫在家中见到了这份分居协议,便在协议书上补签了自己的签名,还将这份“协议书”交给了海淀法院。
  在协议书上“签名”的“见证人”在2016年4月提供了一份书面证明称自己从未见过这个协议书,更没有签过名。
  海淀法院民事开庭笔录显示,吴某某说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财产“两处房屋”和财产“都在对方名下”,“原来有200万的存款”也都在吴女士名下。在离婚判决时,他明确表示对夫妻共有财产不主张,放弃分割。而对于法官询问的“双方有无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他的回答是“没有”。
  可是,吴某某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号截至2009年6月,持有市值总价为180多万元港币的有价证券,另一个账号截至2009年8月则显示为持有存款及证券市值总价为240万元港币以上的资产组合。在离婚前,吴某某还在国内多家银行开立有账户,并在证券公司开设多家股票账户。这些经济方面的证据同样有着公证人的签字,有着法律效力。
  吴女士内心愤懑,丈夫吴某某在国外求学期间都是自己全力供养,回到香港后,也是自己拿出部分收入用作投资理财。
  吴女士被遴选公派香港的事,为当时的中国中医研究院领导与同事所知悉,安排她前往香港承担诊治任务的国家科委相关负责人也十分清楚。她是有着突出贡献的医学专家,只要在搜索引擎里输入她的名字,就可以从网络上搜索到许多关于她的真实信息。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宣称被告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须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须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也就是说,法院必须穷尽所有方式确认对方确实是找不到了,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吴女士说,假如这几种方式法院都试过了,肯定能知道自己当时已身在香港。开庭笔录显示,吴某某还说自己给儿子发了邮件,可见他清楚儿子的邮件地址。 
  实际上,我国原告起诉离婚而被告下落不明案件的习惯做法一般是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作为举证责任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村、组、乡(镇)开具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而本案中,海淀法院直接取信了吴某某所说的没有亲属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不上儿子,因此没有通过联系其他人转达开庭公告,更没有要求吴某某一方出示证明下落不明的相关材料。


被离婚的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特地联系到了海淀法院,想对本案案情和审理过程做更进一步的了解。采访中,本案主审法官以“本案为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便接受采访”以及“本案完全是依法办理,判决理由已经写在判决书中,判决是合法生效的,没有更多可以采访的内容”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连线吴某某想就此事进行采访,他说自己正在开会,“等有空就会联系您的”,此后便失去了音信。记者给他发短信询问:“法庭审理本案时,您与吴女士有多久没有联系了?除了生活,当时你们是否也没有任何工作上的往来?您当时除了向法庭提及的那些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有其他资产吗?您在加拿大时的开支主要由谁负责?您给法庭提交的分居协议书是您在加拿大时收到的并且2002年就签名的吗?”吴某某未做任何回复。
  截至发稿,记者得到消息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吴女士的申诉,已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