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身亡: 同饮酒者应否赔偿?

乐极生悲:醉酒骑车命丧黄泉

  2015年6月1日下午,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一家KTV包房,“90”后青年王爱民买了一箱24听罐装啤酒,正在与女朋友李晓红唱歌、喝酒。或许是兴致使然,抑或是为了炫耀一番,他用手机将KTV房间内的“精彩图片”,发到了QQ好友群。
  当钱玉明看到朋友王爱民与李晓红在KTV尽情欢乐的图片后,当即邀请张长海一同前往KTV包房。四个好友见面寒暄后,钱玉明因感到人少不热闹,于是让张长海将另一个好友赵小军接到包房。而王爱民买的那一箱24听罐装啤酒,很快就被五个人“干掉了”。
  在此情况下,钱玉明又接着购买了20多听啤酒,张长海也购买了5听啤酒。当酒会接近尾声,最后一个好友韩龙龙也赶到现场。六个年龄不同的朋友唱歌、喝酒结束时,共饮掉啤酒50余听。值得一提的是,在他们喝酒期间,赵小军相较其他人多喝了几听酒,现场已呈醉酒状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王爱民等人并没有劝阻其喝酒,直至聚会结束。
  当天傍晚,王爱民等六人走出这家KTV,依依不舍握手道别。随后,李晓红乘坐王爱民的轿车离开,张长海及韩龙龙分别骑摩托车离开。赵小军则骑着自己的摩托车,载着钱玉明沿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从南向北行驶。途中,由于赵小军不胜酒力,骑车也呈左右摇摆状态。当他骑行到百花路南段一家公司门口时,摩托车突然发生侧翻倒地,导致赵小军及乘车人钱玉明撞在李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轿车上。
  祸不单行。钱玉明经撞击后,又撞到雷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型轿车上。惨烈的交通事故导致赵小军和钱玉明当场死亡。
  市区繁华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地交管部门迅速派员赶到现场。经过详细了解情况,仔细勘验现场,最终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为:赵小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钱玉明和另外两辆轿车的驾驶员李某和雷某无责任。换言之,李某和雷某无需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正值年轻力壮的赵小军突然死亡,这让其父母赵大阳、孙婷婷、其妻子王娟娟和儿子赵创新万分悲伤。一家人抱头痛哭。
  难道就这样自认倒霉?经过一番商量,赵大阳、孙婷婷与儿媳王娟娟达成共识,找这次与小军一起喝酒的王爱民、李晓红和张长海几个人理论去。
  在赵家人看来,前文提到的韩龙龙是最后一个到达酒场之人,此事与其关联不大。若不是王爱民、李晓红和张长海这几个人“灌醉”了小军,也就不会发生后来的交通事故,小军也就不会命丧黄泉。从这一点考虑,这几个人都应当对小军之死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家人:走上法庭追问酒责

  “我与女朋友在KTV喝酒,并没有请小军前来,是他自己不请自到,自不量力喝酒,这才出了事故,与我们没有关联!”面对赵家人上门讨要说法,王爱民理直气壮,毫无“低头认罪“之意。
  “小军喝酒出了事,与我一个小女子何干?”面对赵家人上门讨要说法,李晓红同样感到不可思议。
  “我们没有劝小军喝酒,是他自己把握不好,这才出了事故,与我没有关系。”面对赵家人上门讨要说法,张长海一样不甘示弱。
  满以为通过向酒友问责可以为赵小军之死讨个公道,没想到到处碰了一鼻子灰。赵大阳、孙婷婷与儿媳王娟娟只好决定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这一棘手问题。
  2015年8月,赵大阳、孙婷婷、王娟娟与赵创新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王爱民、李晓红和张长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公断,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
  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面对原告赵大阳等人的诉请,被告王爱民、李晓红和张长海均称此事故系赵小军自己醉酒造成,与他们毫无关联,更无需承担赔偿之责。
  针对这一情况,永城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并审慎研究,最终于2016年5月11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共同饮酒者之间存在合理注意之义务,即饮酒时不劝酒、提醒他人适量、阻拦他人过量,酒后应避免共同饮酒者陷入危险境地、将共同饮酒者安全送达住所等。未尽该合理注意义务的共同饮酒者存在过失,对发生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评判:在本次娱乐活动中,钱玉明购买啤酒,积极邀请赵小军参与,并为醉酒的赵小军提供自己管理的摩托车;王爱民积极购买啤酒,将其与李晓红在KTV唱歌的相关状态利用通讯工具即时发布,且其间未能劝阻赵小军过量饮酒,酒后也未将赵小军安全送达住所;张长海参与购买啤酒,并亲自将赵小军带到饮酒场所,其间未能劝阻赵小军过量饮酒,酒后也未将赵小军安全送达住所;李晓红及案外人韩龙龙未能劝阻赵小军过量饮酒,酒后也未制止赵小军驾驶机动车辆。王爱民、李晓红、张长海及案外人韩龙龙、钱玉明均未尽共同饮酒者之间的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赵小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及醉驾所可能导致的危险后果应当有清醒认识,在参与该娱乐活动中仍过量饮酒并酒后驾车,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最后综合分析各参与人的行为表现,确定了过错责任比例,赵小军承担85%,钱玉明承担9%,王爱民承担2%,李晓红承担1%,张长海承担2%。
  经法院核算,赵小军死亡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194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0933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合计858164元(四舍五入取整数,以下同)。根据过错责任比例分配赔偿责任,王爱民、张长海应分别赔偿17163元(858164元×2%),李晓红赔偿8582元(858164元×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爱民、张长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赵大阳、孙婷婷、王娟娟、赵创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163元;二、被告李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大阳、孙婷婷、王娟娟、赵创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582元。
   

法院判决:同饮之人按错担责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王爱民、李晓红、张长海均表示不服,及时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爱民、张长海、李晓红对赵小军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责任?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据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爱民在KTV包房购买啤酒,并将其与李晓红在KTV唱歌的相关状态利用通讯工具即时发布,该行为对其他人前来参与娱乐活动具有暗示作用;张长海亲自将赵小军接至KTV包房,并购买啤酒,对赵小军前来参与及过量饮酒起一定的配合作用。其间王爱民、张长海、李晓红均未提醒赵小军适量饮酒,酒后也未制止赵小军驾驶机动车辆,更未将赵小军送至安全处所,三上诉人均未尽共同饮酒者之间的合理注意之义务。
  赵小军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其与乘车人钱玉明死亡,虽然交通事故是导致赵小军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赵小军过量饮酒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王爱民、张长海、李晓红未尽合理注意之义务与赵小军发生交通事故及死亡具有一定的相当因果关系。原审根据各侵权人行为过错程度,判决王爱民、张长海对赵小军死亡损失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李晓红承担1%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王爱民、张长海负担230元,李晓红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的判决结果,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说:朋友间共同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相互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包括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为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应采取积极措施的避免义务。比如,明知其中一人已经喝酒过量的情况下,一起喝酒的人仍与其喝酒甚至强行劝酒,这就是没有尽到对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另外,对于已经喝醉酒的朋友,要将其安全送到家,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同时告知其家人其醉酒程度,以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此外,对于开车的朋友,如果对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应当劝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一同喝酒的几个人之间,负有法律上的相互照顾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人身危害的行为,饮酒人之间应相互劝阻;对饮酒产生的一些行为不便,他人也应对其照顾、帮助。
  从法律层面讲,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死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责任。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最后提醒说,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会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4点,则酒友不承担责任:
  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可以免责。
  (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