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男不招女,女大学生打赢“性别歧视”官司

只招男性 女大学生求职受挫

  孔俊慧是一名“90后”的漂亮女孩儿,就读于北京市的一所大学,学的是美术专业。
  2014年7月,孔俊慧大学毕业了。考虑到北京是全国的经济文化中心,心想只有在北京,自己的艺术专长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和展现,孔俊慧决定留在北京打拼。可是,让刚刚走上社会的孔俊慧措手不及的是,在北京虽说发展的机会多、空间大,但是人才济济,竞争更是十分激烈,就业显得尤为艰难。经过两个多月的奔波,她一直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生活日益艰难起来。找到一份工作,在北京先立住脚,然后再图发展,成了孔俊慧的迫切需要。
  2014年9月24日,孔俊慧像往常一样,继续在一家招聘网站上寻找可以应聘的工作,看到了北京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发布的一则招聘信息,标题为“速递员3千加计件”,内容为:岗位职责:快递员;任职资格: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文身、无犯罪前科。该招聘信息注明该职位系劳务公司介绍、代招,工作单位为北京市某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
  做一名快递员,倒也是一份不错的工作。孔俊慧认为,除招聘信息对任职资格明确要求为男性外,自己其他各方面的条件都符合应聘的要求,便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劳务公司在线投出了简历。让孔俊慧喜出望外的是,当天她就接到了劳务公司的面试通知电话和短信。
  2014年9月25日,应劳务公司的通知,孔俊慧到速递公司进行了面试。也就是在面试时,孔俊慧了解到,速递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务公司向速递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派遣员工人选由劳务公司办理录用手续;速递公司、劳务公司双方经协商确定派遣员工人选后,劳务公司应及时向速递公司发出《聘用征询函》,劳务公司接到经由速递公司确认认可的《聘用征询函》后,应依据其内容,为速递公司确定的派遣员工办理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人事手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及派遣手续。
  这次面试,孔俊慧本来并没有抱太大的希望。但是,让她十分高兴的是,面试后,速递公司让她到速递公司营投部观摩了两天。三天后,孔俊慧打电话给速递公司营投部主任冯新波,了解应聘的结果,冯新波在电话中明确答复她,让她准备好入职体检报告及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相应证件、材料,于10月8日到速递公司找其就入职速递公司事宜进行签约。
  得到了速递公司首肯,孔俊慧立即自费到医院进行了入职体检。拿到了入职体检报告,相关证件也都准备好了,孔俊慧按照先前的约定,准时于10月8日来到速递公司营投部签约,却被告知需再等一周才能签约。一个星期过去了,却没有等到速递公司入职签约的通知,孔俊慧心中有些忐忑不安,忍不住于10月16日再次打电话给冯新波询问进展情况。冯新波在电话中告诉孔俊慧他未上班,让她就入职签约事宜咨询其助手何眉,并将何眉的手机号以短信形式发送给了孔俊慧。
  随后,孔俊慧给何眉打去电话,询问其入职资料在何处及其何时可以进行入职签约。让孔俊慧感到失望的是,何眉在电话中告诉孔俊慧:“你的入职资料在我这里,但你入职一事,没戏了。”
  “冯主任通知我来签约,怎么会没戏呢?”孔俊慧想不明白,就她失去应聘机会的原因想探个明白,便追问道:“因为我是女孩儿所以不招是么?”
  “对!对!”何眉连声应道,并继续说:“反正我这边人也够了,女投递员我们这儿从来都没有过,全是大沉包,你说你女孩儿投递算怎么回事啊……”
  就这样,孔俊慧应聘尝试,如同过山车一样,一下被抛到最高点,一下又被推到最低谷,经过多次的来回折磨,最终还是泡汤了。对此,孔俊慧的心情十分低落。


状告企业 诉求平等胜算几何

  明明通知自己去签约,却突然说没有戏了。应聘失败的原因,竟然是因为自己是女孩儿。这分明就是就业性别歧视嘛!孔俊慧实在忍不下这口气,在将其与速递公司相关人员的通话录音及短信公证后,于2015年1月来到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速递公司与劳务公司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判令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企业拒绝女孩儿的理由太多了,女孩儿们不能再忍气吞声。”孔俊慧说。
  孔俊慧诉称: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均规定禁止性别歧视。法律、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人所应聘的快递员一职,并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并且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快递公司也雇用了女性作为快递员。本人在试做两天快递员的过程中也得到了速递公司营投部的认可,曾达成签约意向,这说明本人完全能够胜任快递员的工作。本案涉及招聘广告中的快递员招聘条件为男,侵犯了本人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同时,速递公司与劳务公司仅因为本人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导致本人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践踏了本人的人格尊严。本人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急需这份工作借以谋生,速递公司与劳务公司的行为不仅在经济上给本人造成了损失,也在心理上严重打击了本人的就业信心。本人自从被拒后一直没有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情绪低落、沮丧、失眠,受歧视、遭排挤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请求法院判令速递公司与劳务公司向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判令速递公司与劳务公司连带赔偿本人入职体检费用、公证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757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速递公司辩称:1.招聘广告不是我方发布的,我方也从未委托劳务公司发布此类广告。如果该广告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责任。我方与劳务公司签有《劳务派遣协议》,建立有劳务派遣服务关系。协议约定,劳务公司招聘录用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归劳务公司管理,为我方提供劳务服务。孔俊慧应聘的是劳务公司的员工,只可能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我方面试的本质上是代表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的,如果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只能是劳务公司,与我方无关。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构有特殊危害的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投递员都是计件工资,每天路程一二百余公里,递送的邮件大小不一,重量超过25公斤的邮件是常见的。搬运邮件楼上楼下,十分辛苦,而且要与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人接触,对女性而言危险性更大。如果劳务公司聘用了孔俊慧,显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
  劳务公司未参加庭审,提交书面意见答辩称:1.本公司接到孔俊慧的简历后,安排其去速递公司相互面试时明确告知其,本公司系劳务派遣公司,面试后对工作是否满意,即刻通知本公司,以便进行下一步程序。如果满意,将在征得速递公司确认后,本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但是,孔俊慧始终没有向本公司反馈信息,更没来与本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2.关于在网上登载的招聘广告,系本公司自行拟定,未向速递公司通报。广告中载明本公司系劳务派遣公司。广告中关于限男性的内容,系本公司考虑到速递员属于重体力劳动,国家对女性禁忌从事的劳动也有相关规定。本公司之所以同意孔俊慧去速递公司面试,一方面是本公司考虑到孔俊慧迫切就业的愿望,另一方面是本公司单方考虑到速递公司除专职速递员之外,也有适于女性从事的客服、分拣等其他岗位。对于本公司发布的广告,如有违法情况,本公司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综上,本公司既无歧视女性就业的故意和过失,也无歧视女性就业的客观事实。孔俊慧之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公司郑重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一槌定音 法律否决性别歧视

  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案中,冯新波作为速递公司营投部主任,在招录人员上显然能够代表速递公司。孔俊慧在速递公司面试后,冯新波已经代表速递公司表明其有意愿聘用孔俊慧,虽然聘用形式是直接聘用还是劳务派遣在2014年9月28日谈话中并未明确,但能够肯定的是速递公司给予孔俊慧获得在速递公司担任快递员的机会。在孔俊慧未能如期签约的情形下,冯新波告知孔俊慧联系何眉,且何眉在电话中亦表明孔俊慧的应聘资料在其处,故法院认定何眉能够代表速递公司。速递公司在答辩意见中所援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证明快递员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对于孔俊慧询问丧失应聘机会的原因是否因其为女性时,何眉作了肯定的答复,能够证明速递公司拒绝聘用孔俊慧的原因在于其为女性,侵犯了孔俊慧平等就业的权利。速递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给孔俊慧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
  劳务公司虽然在网站上发布的涉诉岗位的招聘信息均表明任职资格为男性,但劳务公司并未因孔俊慧系女性而拒绝提供就业机会,仍通知孔俊慧进行面试。本案中,孔俊慧并未举证证明劳务公司对其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的行为,故孔俊慧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速递公司对孔俊慧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孔俊慧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结合速递公司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给孔俊慧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支持孔俊慧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孔俊慧诉讼请求过高部分及主张赔偿公证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孔俊慧所提速递公司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
  2016年1月,顺义区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速递公司赔偿孔俊慧入职体检费用、鉴定费共计657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判决后,孔俊慧与速递公司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6年6月23日,北京市三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已经通过法律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女性就业遭歧视的现象。由于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公开歧视女性的行为将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当今社会对于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很多时候是隐形的,不易被人发现。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女性就业性别歧视主要表现在:在招聘现场只收集简历,事后不再通知女性求职者面试;或在面试之后,再由内部掌握淘汰女性;或将已怀孕妇女调整到条件恶劣的岗位,迫使其主动辞职;或以制度规定“工资属个人隐私不得外泄”,掩盖“同岗不同酬”;或“提高门槛”,针对女性设置额外的附加条件,如身高、相貌、年龄、未婚育等,“拒”掉一批女性求职者。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显然会给女性带来不小的压力和负面影响,更严重的是,这种性别歧视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原则,使全社会的人才流动不畅通、劳动力资源配置失衡,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2011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受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受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
  有关妇女权利专家表示,企业经常会计算女性的生育成本,而没有看到女性在企业中所能发挥的创新和调和人际关系的作用。在现代社会,高素质的优秀女性人才越来越多,企业需要摒弃旧的“男比女强”的用人观念,实行因才选人、因才用人,给予女性充分展现才能的平台,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效果。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