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该如何应对网络的舆论狂欢?

  2016年8月14日凌晨,演员王宝强的实名微博发文,称其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15日,王宝强与委托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16日,马蓉委托律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并赔礼道歉;宋喆妻子杨慧亦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随着诉讼程序的启动,网络媒体对该事件的关注焦点势必转移至法庭内,司法将面对各种网络舆论压力。如何化压力为机遇,严格司法,考验的是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舆论的能力。


网络媒体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的传统格局悄然改变。普通公众经由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开始分享自身所获的信息,进而引发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平民化浪潮。在传统专业媒体主导的格局下,信息以“点到面”的形式不对等传播;在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主导的格局下,信息则转化为“点到点”的对等传播。微博、微信较传统媒体活跃度更高,短、平、快的传播方式也利于互动。
  王宝强通过微博发出的“离婚声明”,第一时间吸引了广大网民的眼球,占据了微博热搜排行榜的“头条”。数日内,转发、评论、点赞数量便以百万计。广大网民也对此事件持续关注,从马蓉与宋喆何时开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到王宝强财产是否被转移,相关信息被不断“深挖”“发酵”。随着王宝强与马蓉分别提起诉讼,网民关注的重点开始转向法律问题,各种法律解读也随之出现,更有对司法裁判结果甚至执行问题所展开的预测。由于网络媒体的过度关注,这一普通案件升格为社会敏感度大的重要案件。这使得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核实证据材料、媒体接待等方面负担增加,还因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可能会增加案件讨论、请示汇报的频率,给办案带来了诸多的压力。
  自媒体时代信息流通快捷,传播成本低廉,但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是网络谣言炮制迅速,谣言制造成本相应下降。在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后不到三天内,网络上就先后出现“马蓉爆料王宝强家暴”“王宝强包养女大学生”“经纪人王永飞3P”“我是宝强和马蓉的朋友,谈一谈真相”“王宝强系现役军人,宋喆涉嫌破坏军婚”“王宝强亲子鉴定结果”“王宝强抓奸视频”“马蓉、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立案侦查,二人在机场被抓获”“王宝强邻居爆料”等言论,其中不乏谣言。虽然有网友出面辟谣,但该类吸引人眼球的信息传播广、受众多,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审判人员在审理之前难免接触到大量网络谣言,信息处理和甄别的压力也随之上升,一旦缺乏细致判断,即可能被虚假信息所误导,产生先入为主的倾向。即便谣言不会影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也有可能会诱使审判人员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不当或偏颇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掀起舆论热潮的个案并不鲜见。除了“王宝强事件”外,“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夏俊峰案”“李某某强奸案”“复旦投毒案”及尚未终结的“雷洋案”,均是自媒体关注的焦点。普通公众借助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从信息的单纯获取者,升格为信息的主要传播者。舆论凝聚更容易、更迅速。不同于司法机关紧扣证据,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应然价值取向,媒体——特别是自媒体——往往捕风捉影,在叙述事实中掺杂个人价值倾向。媒体受其本身报道方针和倾向的左右,出于对影响力的追求和感染受众的需要,往往会顺应甚至煽动舆论攻势,倾向诉讼的一方。
  在王宝强事件中,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倾向王宝强,使其在案件审理前就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相比之下,网传马蓉宋喆重金聘请律师,无人愿意接手,有效律师代理难以保障。在此情况下,司法无疑遭受巨大的舆论压力,一旦无法正确应对、吸纳民意,不仅难以维护司法公正,更容易形成媒体审判、舆论审判。


该如何应对网络媒体舆论

  很多网民在“宝马案”的开始就呼吁司法公正,给王宝强一个交代。
  目前而言,我国的婚姻法体系已经比较健全,民事诉讼规则与证据规则也比较明确。无论其是否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案件的判决都应当基于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不可以将网络话语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名誉侵权案需要王宝强提供马蓉有外遇的充分证据。为了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法院已经为王宝强开通了特殊通道。还应充分保障马宋二人的诉讼代理权,维护其委托的律师的人身安全。
  在审理该类敏感案件时,应确保“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尽可能排除外界的干预。于内,上级法院及法院领导不得干扰承办法官独立审判;于外,党政机关、地方领导不可插手干预法院依法断案;于整个社会舆论,应为独立公平司法腾出相对自由的空间。司法机关应顶住压力,忠实履职,将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案件的审理作为检验“严格司法”的试金石,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遵守法律的氛围。
  审判人员应尽可能减少网络信息接触,避免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态度。在互联网时代,无法从法律上要求审判人员的信息隔离,但可以通过职业伦理规范指导其尽可能避免接触案外信息。这也是当前审判实质化改革所期待的行为范式。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但从“王宝强事件”来看,这一解释的威慑力并未很好地显现。针对微博谣言,通常在证实其虚假性后,微博官方会对相关信息标注“不实”,但真正受到相关处罚的似乎还没有。其原因:一是侮辱、诽谤属于自诉案件;二是散布虚假信息,需要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后果,方能以寻衅滋事罪处罚。相关部门需要分清权责、加强监管,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对传播量大而无可靠来源的信息严加审查,在源头上遏制谣言散播、打击不实信息,避免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
  在以往的公共事件中,来源于自媒体的草根信息,往往比官方信息更“快”、更“准”,从而“倒逼”官方进行信息公开。但近年来,司法机关一系列措施正昭示改革的决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指出,人民法院要坚持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统筹运用,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公开,用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对于本案,司法机关不能局限于庭审乃至裁判之后的信息公开,而是需要在不侵犯当事人隐私、不影响诉讼进程的前提下,从立案伊始即持续、动态地披露案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需求。一方面,是履行司法信息公开的职责;另一方面,通过公开相关信息可以减少谣言的滋生和传播。
  司法机关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建构“制作→审核→发布”的三级管理程序:一是案件信息“谁办理谁制作”;二是对信息“随到随审”,而不是“集中审核”,避免审核步骤延误公开时限;三是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及时整合、发布信息,在新媒体平台和传统平台同步公开。法律执业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在知识背景、思维方式、伦理道德等方面存有诸多差别,易造成司法与民意持续紧张。司法机关应积极应对人民群众监督,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努力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进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印波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监督研究会副秘书长 谢澍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