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出来的美国总统(下)

-- ——布什诉戈尔的总统选票案判词介绍
  上次我们讲到了“布什诉戈尔案”的大多数意见以及伦奎斯特的附和意见,本期来说说最后几位法官的不同意见。

(三)史蒂文斯法官的少数意见

  (金斯伯格法官、布雷耶法官赞同)
  四名反对法官都写了各种的反对意见,其中史蒂文斯法官的反对意见是最主要的,而且也是四名反对法官的一致意见,另一名法官苏特虽然没有附和,但他明确表示赞同这个意见——“我实质上完全同意史蒂文斯、金斯伯格和布雷耶大法官的意见,我单独表白我的意见只是想说明我们面前的问题有多么简单。”
  布雷耶大法官非常有个性,他在意见书里“大骂”首席法官伦奎斯特的附和意见。所以虽然整份判决书,九名法官,六份意见书,但实际是多数对史蒂文斯法官的意见;布雷耶对伦奎斯特的意见。至于金斯伯格法官和苏特法官,基本属于“打酱油”的。
  一、我们没有管辖权,不该插手。决定选票是州的事情,多数意见把法律理解错了。“宪法将采用何种方式选择选举人的权力赋予各州。”“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各州应依照该州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这一规定“并没有从整块布里织出州立法机关,而是原来是啥样就是啥样——像出生的动物一样,受他们的州宪法约束”。
  这个案子的管辖权究竟属于州还是联邦;属于司法还是立法,很有争议。宪法第二条强调的重点可能并不在于各州的做法要受联邦的司法审查,仅仅是例行公事的叙述,“联邦问题不是实质性的”。就像在中国,很多法律或规章中都有“依法”的字样,那不过是习惯而已,不是实质性的。法院难道能够根据“依法”两个字来进行司法审查?!
  这里可能出现一个疑问:上一个案子中,联邦最高法院不就是以这条来确认自己的管辖权吗?当时是九名法官都同意的呀?怎么现在这三名又反悔了?“联邦问题不是实质性的。”这句话很关键,说明三个人在修正自己的观点,再说那个案子仅仅是要佛州补充理由。
  二、让州自己去干。选票的不同标准可以由公平的治安法官来决定。“如果不允许政府体制的各个关节有一点活动余地,整个政府机器就无法工作。”这还真是个思路,为啥要有统一标准?标准让每个投票点自行决定不就可以了吗?
  三、截止期限没那么重要。“安全港”的期限设置是为了在相互冲突的选举人团中进行选择,“并不是禁止州计算⋯⋯合法选票”。用我们的话说,它只是一个管理规范,并不是裁判规范。违反了又能有什么后果呢?别的大法官还会谈这个问题。不过,史蒂文斯举出了一个例子,比较有说服力:1961年,夏威夷任命了两组选举人,国会选择了一组,同样是在期限以后。这个说法解释了“安全港”的法律本意,也不能说没道理,也是其他少数派法官反复论证的一个观点。
  但我疑惑的是,这个“安全港”的期限规定在上一个案子中也是发回重审的理由之一呀,怎么这三名法官又修正了自己的意见?我估计,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水平很高,但这种法律规定太生僻了,他们也不太清楚,也有个熟悉的过程。可以理解,这种选举法上的规定用的太少了,除了专门搞选举的人,谁会注意这个!
  最后有句话很有意思,三名法官说小布什是“缺乏自信”的:干啥害怕清点选票呢?小家子气!哈哈!布什能不害怕吗?就差这几张票,到手的总统就可能飞了!

(四)苏特法官少数意见

  对此,布雷耶法官完全赞同,史蒂文斯法官和金斯伯格法官赞成除了C部分之外的部分。
  苏特给自己的意见贴了个“简单”的标签。他说:“我实质上完全同意史蒂文斯、金斯伯格和布雷耶大法官的意见,我单独表白我的意见只是想说明我们面前的问题有多么简单。”不过我看起来并不太简单。
  苏特主要谈管辖权问题,他的意思是这个案子法院根本不该管,问题可以用法典中规定的程序解决(依靠议会)。
  A:“安全港”的规定只是管理规范,告诉大家应该如何做,但如果不按规定做,后果也没什么,就是让国会指定罢了。“对于不符合第五部分的制裁只是丧失安全港。”
  B:佛州最高法院一系列的名词解释都是在合理范围之内的,不关联邦宪法什么事。如“合法选票”“拒绝”“足以改变或令人怀疑”等。“总而言之,佛州法院的解释没有产生第二条,即‘各州应依照该州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的实质性问题。”
  C:本来就不该管,但管了就要管到底。现在应该将案件发回佛州,让他们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计算选票。至于时间问题,判决是12月12日,离12月18日还有6天,没有理由认为时间不够。
   A、B两点还都是管辖权的问题,总之就是法院不该管。C点则是期限问题。至于选票标准,可以由佛州自定。

(五)金斯伯格大法官的少数意见

  对此,史蒂文斯法官完全同意,苏特和布雷耶法官只同意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这个案子就不该管,人家法院的解释并不离谱。虽然我个人的解释在实体上与多数意见一致,但佛州有解释的权力,程序上不能被否认,这与苏特的意见相同,要尊重州的权力。
  第二部分。时间来不及是本院造成的,我们自己中止了佛州的重新计票,“安全港”中的12月12日并没有那么重要,时间上如果努力完全可以创造奇迹。“本院假定时间不允许⋯⋯”“这个结论是一个预言,⋯⋯不能被检验,这样一个无法验证的预言不应决定美国总统的职位。”你现在不让人家验票,又说人家验不完,怎么证明?

(六)布雷耶大法官少数意见

  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法官同意除第一部分(一)之外的部分,苏特则只同意第一部分。
  布雷耶大法官似乎是个性鲜明的人。他的少数意见篇幅最长,而且言辞最激烈。
  他说:“本院错误地受理了本案。同意中止是错误的。现在应该撤销那份中止。允许佛州最高法院来决定重新计票是否应当重新开始。”
第一部分。联邦法院不该管。“本案对国家政治的意义自然是很重要的。但是案件中提出的联邦法律问题不是实质性的,这是一个例外。”
  (一)现在应该采用统一标准来计票,否则不公平。但强调本院没有管辖权。
  (二)没有证据证明时间来不及。“多数意见得出这一结论缺乏任何记录。”而且时间紧迫是由于我们中止了佛州的重新验票。再说,佛州的各县都使用不同的投票设备,这本身就是不平等,所以并不需要计较验票标准,人工计票可以纠正这一缺陷。应发回佛州,让他们自己处理。(布雷耶法官真能开玩笑。耽误这么长时间,再让佛州自己处理,美国最高法院要被骂死了。)
  (三)“我再一次问,哪里有不允许的歪曲?”这一部分就是批驳首席法官伦奎斯特的附和意见,说得非常尖锐。意思是佛州法院的名词解释非常合理,伦奎斯特不该指责佛州法院。一点不像对待首席大法官的态度!
   第二部分。这是政治问题,应该由国会去管。
  “选举总统很重要,但重要在政治上,不是法律上。”
  “法律为选举安排了一个路线图,照做就是了。”
  “在表达人民意愿方面,议会比法院强。”
  “我们所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不去做事。”“通过允许佛州重新计票按照统一标准继续进行下去,尽量弥补这一损失。”
  布雷耶大法官在这里给大家上了一堂美国司法的历史课,讲述了美国司法介入政治的尴尬历史。有1876年布莱德雷法官被马车包围的事件,有因为“彻罗基印第安人”案件,杰弗逊总统说:“马歇尔已经作出了判决,让他自己执行吧。”
  在九名大法官中,布雷耶是唯一认为这是一个政治事件,司法不应介入。看来布雷耶真是个有性格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