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论战硝烟再起》专题报道之四

《网约车管理细则》: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追讨?

各地出台的实施细则都说了些啥?

  自10月8日,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以来,截至10月24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杭州、深圳、成都、武汉、合肥、兰州、青岛等23个城市均发布了《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全国各大城市的《网约车管理细则》将会很快纷纷落地。这件事情的影响很大,几乎和我们每一个市民的交通出行息息相关。它还是一张考卷,在考验着城市管理机关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
  让我们来看看各地出台的实施细则都说了些什么? 
  各地实施细则几乎都要求网约车“高端化”,以北京市为例,规定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者1.8T,7座的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从这个标准意义上来说,目前全国各地的网约车中,车型较多的卡罗拉、福克斯、凯越、朗逸等15万元左右及以下级别车型,基本被排除出局。
  不仅如此,即使目前市场上热销的15万元左右及以下级别车型,大多是配置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基本为1.6L、1.8L,也不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高端车型将成为网约车运营主流。
  对于这样的规定,网约车的司机们作出了这六个字的总结:“本地牌、土豪车。” 倒也形象生动准确。
  我们的问题是,富人会去开网约车吗?如果你能买得起、养得起高档车,你还会辛辛苦苦地去开网约车吗?最需要这一块儿收入的人,其实是开中低档车的车主,他们需要这一块收入,来使自己能够体面地生活在北京,这一条规定就把超过80%的车主,挡在了网约车之外。这合适吗?
  对车辆注册地,几乎全国各地的实施细则都要求网约车必须为“本地”车辆。北京的规定尤为严苛,四个字:“京人京车。”
  尽管在全国其他城市的实施细则中,程度上有区别,但有一点惊人地一致,那就是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排外情绪。
  我们不知道他们是不是都在学北京的样子,还是他们自己就具备具有一种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此规定违法。实施细则要求“京人京车”,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这一条规定,是专门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更是为了建立大一统的国家的大市场,网约车的最大优越性在于“共享经济”,当市场被分割成一条一块的时候,还有“共享经济”可言吗?
  行政许可法的法律地位,远在实施细则之上。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仅此一条,便足以否定实施细则中“京人京车”的规定。
  其实各地的地方政府之所以有如此强烈的排外情绪,还有一个说不出口的理由,那就是,这些车辆所交的钱,交到了注册地的政府部门,没有装进他们自己的口袋里,这就是排外情绪产生的根源。
  他们之所以说不出口,是因为他们明白,这样的理由是摆不到桌面上的。


户口限制让人看不懂

  从全国各地出台的实施细则看,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网约车司机必须要有本地户口。在这条规定上,我们又一次看到了各地行政管理部门,附加在“户口”上的利益诉求。
  我们是否可以由此而得出结论:外地人不能到本地就业。
  且不说这条规定的“违法”之处,我们先来看看,这条规定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冲突,其实我们从制定者自己的利益来看,这条规定就已经谬误百出。“损人而不利己”。
  如果外地人不允许到本地就业,我可以试想一下看,这个城市还能有活力吗?查一查中国城市的档案,就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中国的超大城市,外来人口都超过了一半!
  奇怪的是,中国的城市化率远远低于中国的经济发展,远远低于中国的工业化程度。
  一方面,我们鼓励农村的人口流入城市,中国几乎所有的大城市,都取消了农村户口与城市居民户口的户口壁垒,为城市源源不断地提供规模更大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市的繁荣以反哺农业。另一方面,我们去又限制人口进入就业需求最旺盛的大城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他们连用大城市、超大城市来带动中小城市的发展,这样的策略都不懂吗?
  2015年,中国的流动人口达到2.53亿人。这个数字非常惊人,它表明了中国经济的繁荣、人口的流动,促进了经济的活力,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繁荣,莫非我们真要把长江黄河变成一潭死水?
  我们真不知道,做出限制人口流入大城市的决策者,懂不懂一点经济学的常识,人口的流动,带来的是经济的活力和张力。人流是物流、信息流、金融流的先导,这个道理很复杂、很难懂吗?
  美国是一个移民的国家,而正是从世界各地前来的移民,造就了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大国。
  深圳是一座移民的城市,90%以上的人口都是从全国各地流入的,而正是这些移民创造了深圳奇迹,使得深圳成为中国最具有竞争力的城市。而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只有一个充满了凝聚力和活力的城市,才会享有这份荣光和幸运。
  上海更是一座移民的城市,从全国各地涌入的移民,造就了上海的繁荣、上海一个世纪的辉煌。
  人口向哪个城市流动,哪个城市就会一片繁荣,蒸蒸日上。抵制外来人口的进入,真的是一个高明的决策吗?
  对于网约车主的户籍限制,这是严重的“就业歧视”,违反劳动法,违反就业促进法。
  让我们来看看上海的情况:在此条款下,在41万上海网约车主中,本地户籍者不到一万人,97.5%的网约车主被挡在了门外。实施细则的荒唐,以至于斯!
  而实施细则的制定者们振振有词地说,这是为了限制中国超大城市人口的过快增长,以缓解超大城市的道路拥堵,整治“大城市病”。这样的解释又让人贻笑大方了。
  抑制大城市人口的增长,不需进行户籍限制就能够做到,更不能以违法作为代价,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蔑视法律的刚性!任何一种限制,都不得超越法律的底线。如果你一定要作出限制,请先修改法律。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再谈限制,否则一切免谈。
  其实完全用不着用这种排外性的政策,来进行准入限制。北上广深四大城市的房价都涨到天上去了,大城市的消费水平,超大城市的生活成本,这些限制还不够吗?如果一个月没有七八千块钱的收入,在北上广深能生活吗?
  这样的挤出效应,还不够强大吗?


实施细则实施后将产生诸多不良后果

  有位网约车司机算了一笔细账:
  如果把现在可作为网约车的“朗逸”,根据新政的要求,替换成符合新标准的“帕萨特”车型,每年的车辆折旧、油费、维修、保险和保养费用等,总成本将翻上一番。
  这将势必导致网约车的每单平均成本也将翻一番。如果要保证网约车司机收入不变,那么打车费用就要变成原来的两倍。
  这是我们想要得到的结果吗?
  面对这样的实施细则, 我们从网约车市场上听到的呼声是,黑车市场将会呈爆发性增长。
  这一结果我们很快就会看到。
  令人吃惊的是,这样的实施细则居然会把90%以上的网约车、97.5%的网约车主挡在门外。这是“网约车合法化”的实施细则吗?
  广州人评论说,最狠的当属对于网约车车龄的准入限制。“一年以内的新车”。可如果广州的网约车司机,想要合法化营运车辆,他们能做到吗?
  “一年车龄新车”的规定,一刀切砍死了现有的大多数的网约车。大量的存量网约车必须退出市场,重新竞拍牌照,购买新车,才能具备提供网约车服务资格。
  而重新竞拍牌照面临的是“户籍及居住证要求”“车牌数量管控”。在广州,申请居住证还需要先登记半年才有资格申请,算下来要两年半,才能有资格竞拍牌照。
  即使现在的网约车司机,他们想要让自己合法化,按政府所规定的合法化流程,他们能做到吗?
  难怪实施细则出台后,广州的网约车司机们说,:“大不了我们再去开黑车,人总要讨生活吧!”


为什么总是
用“行政法规”对抗国家法律? 

  就在写作此文的时候,我读到了一篇来自新华网的为实施细则全面辩解的文章。该文中说:“很多人认为,各地对当地网约车驾驶员设定‘本市常住人口或户籍’限制或要求,违反上位法规定。首先,各地制定当地网约车新政细则的行业上位法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这样的解释我们经常听到,他们向来只接受行政法规的约束,不考虑这些行政法规是否合法。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进行深思,所有的行政法规,都必须合法,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是不能与国家法律同日而语的。
  行政法规必须接受国家法律管辖,它们是上下级关系,凡是与国家法律不相符的行政法规,都应该撤销。而所有的行政法规,都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这让我们感到深深的忧虑。因为这样的事情太多,多到让人不胜枚举。 
  通观全国各地的实施细则违法之处甚多:
  第一,违反“市场统一”原则。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二,违反“市场公平”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违反“市场自主”原则。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就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通观全国各地的实施细则,我们心中的一个疑团找到了答案,“网约车合法化”,落地的似乎出奇的顺利,几年都没办成的事,一纸公文就全解决了,没有这么简单吧?还真是。
  实施细则的出台,又一次告诉我们,改革新政,实际上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不久,我就在《民主与法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网约车合法化,一次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重大让渡》。现在看来,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实施细则又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让渡追回来了,变成了一次“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追讨”。
  实施细则的出台,在网上读到的新闻是拍砖如雨,舆论哗然,千手所指,备受诟病。实施细则制定者的辩解,苍白无力。
  在这件事情上,值得我们反省和深思的地方很多,如果实施细则的制定者们能够虚怀若谷,从善如流,这件事就一定能办好。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