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中摔断的翡翠 手镯怎么赔?

一不小心:翡翠手镯摔为三段

  “豫北明珠”新乡市地处中原腹地、河南省北部,南临黄河,与郑州市、开封市隔河相望,是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时间追溯到2014年7月1日。家住新乡市郊区的王美涵,因在家闲暇无事,于是,她拨通了好友张素霞的电话,约她一起去新乡市区逛商场。
  在这之前,拥有爱美之心的王美涵,曾多次向丈夫提出要求,为她买一只翡翠手镯,借此来装扮一下自己。只是这类饰品一般都价格不菲,王美涵的丈夫有点儿舍不得花钱,所以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
  对此,王美涵内心非常不乐意。为了实现戴上名贵手镯的愿望,她特意约上好友张素霞逛商场,想购买一只翡翠手镯,还想请张素霞参谋一下。可她万万没有想到,这个再平常不过的意愿,竟会演绎成为一场官司。
  新乡市某珠宝公司是一家主营钻石、翡翠、黄金、铂金、K金等多种珠宝首饰的公司,该公司本着“货真价实,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视质量为生命,以创新为动力,特别是一些知名品牌,以其典雅独特的设计方式、一丝不苟的制作工艺,赢得人们的喜爱。
  当王美涵与张素霞进入这家商场后,禁不住被五光十色、炫耀夺目的黄金及翡翠饰品所吸引。两人边走边欣赏,最后停留在翡翠手镯柜台前,注目观看。
  翡翠手镯色泽清丽,质地温润,是备受推崇的经典玉石饰品,自古以来就是女性的挚爱。翡翠手镯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悠久的历史赋予了它诸如吉祥如意、情缘传承等美好寓意。
  “美女,这些翡翠手镯是我公司经营的精品,美观尊贵,身价适中,您可以先看一下!”玻璃柜台内,一名年轻的女营业员笑容可掬,极力向王美涵与张素霞两人推介商品。
  “把这只翡翠手镯拿出来让我们看一下。”张素霞指着其中一个标价为88000元的翡翠手镯说道。
  “好嘞,请稍等!”女营业员边说边熟练地将这只翡翠手镯从柜台内取出,然后小心翼翼地交给了张素霞。
  张素霞在短暂观赏之后,顺手将该手镯交给王美涵观赏。不料,一串清脆的玉石撞击声响起,店内的空气顿时凝固。
  原来,就在王美涵爱不释手反复观赏这只翡翠手镯时,意外突然发生了!当她一只手拿着手镯在手里转动观赏时,不知道为什么手突然一松,这只价值不菲的翡翠手镯瞬间坠落……王美涵顿时被吓傻了,眼睁睁地看着这只翡翠手镯落到了地上,摔为三段。清脆的玉碎声音响起,像针一样,刺到她的心上。
  标价88000元的翡翠手镯摔为三段,象征着其身价随之大跌。此举不仅仅吓坏了王美涵和张素霞,也吓坏了女营业员,同时震惊了新乡市某珠宝公司领导。


诉诸法律:公堂博弈谁来担责

  这么贵重的东西瞬间摔断,责任在谁?该谁赔?怎么赔?
  在新乡市某珠宝公司看来,女营业员将翡翠手镯交付给顾客之后,就已经尽到了服务义务,无需再承担其他责任。现在翡翠手镯被顾客摔成三段,责任应由肇事顾客来承担。有鉴于此,该公司开始向王美涵和张素霞索赔损失。
  但王美涵对此却持反对意见。她认为,按照目前的科技手段,这只翡翠手镯可以修复,以减小损失。更为主要的是,新乡市某珠宝公司在事发前如果加强防护措施,在经营场地铺上厚厚的地毯,或许这起“悲剧”就可以避免。所以,王美涵理直气壮向新乡市某珠宝公司回话:我不应赔偿。
  接到新乡市某珠宝公司电话索赔的请求后,张素霞深感冤枉。在她看来,陪同好友购物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但却发生了“手镯摔断”这场意外。纵观这件事前因后果,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所以更不应赔偿。
  面对王美涵和张素霞的“强词夺理”,新乡市某珠宝公司认为,翡翠手镯都断成三截了,根本没办法修复,即使能接起来,也失去原来的价值。因此,她们两人理应为此“意外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新乡市某珠宝公司只好诉诸法律讨公道。2014年10月,该公司一纸诉状将王美涵和张素霞一并告到法院,请求依法公断。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针对新乡市某珠宝公司的诉请,王美涵答辩说,新乡市某珠宝公司应自行承担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一方面,新乡市某珠宝公司作为专业经营珠宝的企业,未考虑顾客选购珠宝时可能脱落的情况,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避免珠宝滑落的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面,新乡市某珠宝公司工作人员在顾客选购珠宝时,未提供带软垫的托盘等设施防止意外发生,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所以,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张素霞则答辩称,自己没有打碎翡翠手镯,不应该赔偿。
  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加之涉案物品与众不同,法院经过延期审理并审慎研究,最终于2015年9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美涵在选购翡翠手镯过程中,不慎将商品损坏,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张素霞将手镯交予王美涵观赏,应预见到不安全因素而未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及时提醒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新乡市某珠宝公司作为易碎贵重物品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由王美涵赔偿新乡市某珠宝公司4万元;由张素霞赔偿新乡市某珠宝公司4000元;该手镯残值尚有利用价值,归新乡市某珠宝公司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五日内,王美涵一次性赔偿新乡市某珠宝公司4万元;张素霞一次性赔偿新乡市某珠宝公司4000元。二、损坏的翡翠手镯归新乡市某珠宝公司所有。三、驳回新乡市某珠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按错赔偿手镯实价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新乡市某珠宝公司、王美涵均表示不服,及时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新乡市某珠宝公司与王美涵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而张素霞则简单答辩道:谁打碎手镯的谁赔,有录像为证,此案跟我没有任何关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该如何解决这一棘手问题?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王美涵、新乡市某珠宝公司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鉴定所对涉案翡翠手镯进行鉴定。该所经过认真鉴定,最终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所鉴品天然翡翠手镯,短损,见所附图片,镯宽1.4cm,内径约6cm,种质细腻,水头充足,飘蓝花,做工一般,用料单薄,如完好无损,参照同类品2014年时市场行情,价值人民币两万元至25000元之间。现已断为三截,无法佩戴,故评估其残值在人民币500元左右。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据此,该院于2016年9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新乡市某珠宝公司作为珠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场所和设施,防止珠宝滑落损坏,但其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涉案手镯损坏,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美涵作为购买翡翠手镯的购买者,应当预见到手镯属于易碎物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素霞将手镯交予王美涵观赏,在其交付完成时,风险责任即转移至王美涵,张素霞不应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由此不难看出,王美涵、新乡市某珠宝公司各自上诉主张不应承担本案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参照同类品2014年时市场行情,价值人民币两万元至25000元之间,现残值在人民币500元左右,说明手镯出卖时,可以卖到25000元,新乡市某珠宝公司所标价格高于该价值,可确定涉案手镯损坏前价值为25000元,残值为500元,故王美涵主张的一审法院认定新乡市某珠宝公司损失88000元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王美涵与新乡市某珠宝公司各应承担的责任,本院确定王美涵赔偿新乡市某珠宝公司承担手镯损失12250元的损失,损坏的手镯归新乡市某珠宝公司所有。
  新乡市某珠宝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供了破损的手镯,已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现王美涵没有证据证明该手镯并非其购买时损坏的手镯,其应承担不能证明其主张理由的证明责任,故其所称的新乡市某珠宝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手镯就是当时掉落的手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事实有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王美涵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新乡市某珠宝公司12250元;三、驳回新乡市某珠宝公司对张素霞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新乡市某珠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王美涵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新乡市某珠宝公司负担1800元,王美涵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新乡市某珠宝公司负担1400元,王美涵负担300元。鉴定费2000元,由新乡市某珠宝公司负担1000元,王美涵负担1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终审判决结果,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有过失的,可依法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本案涉诉的翡翠手镯,属于财产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的贵重物品,销售商家和消费者都要万分小心和尽力细致地防护。消费者王美涵在新乡市某珠宝公司经营的珠宝专柜观赏翡翠手镯时,不慎将手镯掉在地上,致手镯损坏,其行为侵犯了新乡市某珠宝公司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赔偿。然而,新乡市某珠宝公司作为专业的经销商,在展示贵重物品时,应当按照翡翠商品的拿放技巧,尽到谨慎义务和向消费者介绍说明商品特性,协助观赏、佩戴、摘取的义务。但基于新乡市某珠宝公司的销售人员未对消费者尽到提醒、告知和协助佩戴、摘取的义务,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损失,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即按照涉案手镯损坏前价值为25000元,王美涵赔偿新乡市某珠宝公司12250元即可,剩余损失则由新乡市某珠宝公司自行承担。
  但愿本案能够给广大读者带来有益的启迪。
  (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