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重赛”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

  眼泪与笑容齐飞,掌声与嘘声共鸣,或许称得上是2016年里约奥运会的一大特色。在奥运会期间,人们见证了傅园慧等新生代运动员的乐观,也见证了女排重新夺冠的辉煌,但最让国人念念不忘的,恐怕还是田径女子4×100米接力预赛中,那颇为戏剧化的一幕:失误掉棒的夺冠热门美国队,本已无缘决赛,然而一番申诉之后,竟然获得了独自重赛的机会,并挤掉了原本进入决赛的中国女队。喧嚣的抨击浪潮中,冷静审视这场不无吊诡色彩的比赛,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是规则还是阴谋?
 

令人扼腕的悲情翻转 

  当里约奥运会女子4×100米接力预赛全部结束后,体育场的大屏幕打出“第八位、中国队、42秒70、晋级”的信息时,中国女队的四名参赛队员一片狂喜,她们高举双臂激动地欢呼起来,又抱作一团转着圈庆祝,就像获得了奖牌一般。
  如果了解到,中国队上一次在奥运会上闯入4×100米接力决赛,还是2000年的悉尼奥运会,距今已有16年,就不难理解这群姑娘的激动心情。然而,这场来之不易的喜悦,很快就被“人为”冲刷掉了。在第二组预赛中,因掉棒失误没有成绩的美国队向奥组委提出申诉,认为她们受到了巴西队干扰,最后才导致第二棒和第三棒在交接时接力棒掉到地上,于是要求再跑一次。
  回看美国队的掉棒瞬间,在交接时队员们确实出现失误,费利克斯没有把接力棒递到加德纳手上。通过慢镜头可以看出,费利克斯在进入交接棒区之前,旁边启动的巴西选手有一个摆臂动作,而费利克斯在她摆臂后,脚下出现踉跄。
  经过裁定,奥组委认为,巴西选手侵犯了费利克斯的跑道,巴西队犯规成立。裁判随即取消了巴西队的成绩,并允许美国队单独重赛。尽管得到美国队被允许重赛的消息后,中国队就第一时间进行申诉,中国田协也就美国队的重赛提出抗议,但都被驳回。
  几个小时之后,美国队独自站上了阿维兰热体育场的跑道,在没有其他国家队伍“烘托”的情形下,跑出41秒77的成绩,最终排名预赛第一晋级决赛。这样一来,原本排名第8位的中国队,顺延成为第9名,失去了参加决赛的资格。
  到手的决赛名额被夺走,圆梦后又梦碎的痛苦感受,并不是中国姑娘们独有,国内各界反应也极为强烈。一时间,各种“吐槽”充斥网络,有说这是“田径史上最羞耻的一页”,有说“幸亏美国金牌数第一,不然奥运会都要重开”,还有人认为国际田联与美国之间存在勾兑内幕。


巧用“规则”单独重赛 

  其实,要说美国队单独重赛毫无根据,还真是冤枉了它。国际田联技术委员会曾发布公告称,组委会的判罚是根据《田径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解析(2014版)》125.7和163.2条做出的。
  翻看该规则163.2条,内容是“对比赛中出现阻挡情况的处理”。而根据该条b款,如果裁判长发现其他运动员(队)应该为此负责,该运动员(队)该被取消资格;裁判长认为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除被取消资格以外的运动员重赛,或者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比赛。
  可见,重赛是有规则根据的,问题是可否“单独重赛”,这也是本次裁判最受诟病之处。
  单纯从条文来看,“命令除被取消资格以外的运动员重赛”这一表述,并没有明确可以单独重赛。但是规则第125.7条,似乎又给了裁判者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值裁判在认定比赛或部分比赛需要重赛时,其有权宣布整个比赛或部分比赛成绩无效,予以重赛。同时决定重赛时间。”
  事实上,由于整组重赛需要打破所有比赛成绩和节奏,加之需要其他比赛队伍配合,实践操作也往往颇具困难。而国际田联自称的、经过“一番取舍”方才选择的单独重赛,也并非没有先例。关于这一点,国际田联发言人安娜就曾例举2014年欧洲田径锦标赛、2012年世界青年田径锦标赛的事例予以说明。
  在2014年的欧洲田径锦标赛男子4×400米接力预赛中,荷兰队以3分04秒72的成绩名列小组第5,但由于他们在第一次交接棒时被乌克兰队员阻挡、挤撞导致掉棒,他们赛后选择了申诉。
  裁判长作出裁决,乌克兰队被判犯规取消资格,荷兰队当天单独重赛。
  可见,国际田联的裁判虽不易使人信服,但的确没有明显违规之处。美国人这一次切切实实是充分利用了规则。
  其实,规则的利用是个“技术活”。从比赛录像中可以看到,美国队员在受干扰掉棒后,仍奋力向前跑完了全程。为什么?因为规则明确了,要适用163.2条,则需要“这些运动员(队)通常应经过真诚的努力,完成了该项目的比赛”。在这个“伏笔”映衬下,不难看出,美国队在适用和运用规则时,达到了几近天衣无缝的程度。
  以阴谋论视角审视此事大可不必,其实,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美国队并不总是赢家。在不久之后的男子4×100米接力赛场,裁判改判事件再次发生,原本获得第三名的美国队赛后被宣布犯规,加拿大队获得铜牌,中国队排名升至第4,创下历史新高。
  谁敢在超级大国“头上动土”?真相就是,事实面前,规则说了算。


专业配备的随团律师 

  经过百余年的不断发展,奥运赛场早已不再是单纯的体能比拼,而成为一个代表团乃至一国综合能力的较量。
  在这场较量中,谁更懂得吃透规则、运用规则,谁就能取得先机。美国这次占到便宜,其代表团里一支专业化力量功不可没——随团律师。
  翻看奥运历史,美国通过律师“打赢”的奖牌不在少数。在2008年奥运会上,曾经有过这样一幕:荷属安德列斯群岛的马蒂纳在男子200米决赛中,仅次于博尔特取得银牌,获得了他们国家历史上奥运奖牌零的突破。
  然而,在仔细观察后,美国田径队的随队律师发出申诉,称马蒂纳在比赛中跑出了自己的跑道,应该取消成绩。最终,上诉成功,原本的铜牌选手美国的克劳福德递补获得了银牌,原本的第四名沃尔特·迪克斯则获得了铜牌。
  除了美国,不少西方体育大国的奥运体育代表团,都配置了由外部律师,或者是本国奥委会法律部律师组成的随团律师。
  有专家指出,在有国家队水平的专业体育律师与其他没有专业律师支持的对手的谈判和交锋中,这种“专业打业余”的实力不对称,使得一些西方国家代表团在“赛场外”占尽上风,因为“有律师代理的一方无论是在文件装订精美、证据使用适当、程序把握有序、出庭答辩得当及与仲裁庭互动得体等方面,都占有明显的优势”。
  事实上,一般意义上的法治国家,都会在国家发生重大事件时配备律师。比如,在现代战争中,法治国家基本上都会有随军律师在战场一线服务所有参战的军人。
  在和平状态下,法治国家的重大国事活动、重大商务谈判等,也都能看到律师作用的发挥。在竞争近乎残酷的奥运赛场上,无处不适用规则,无处不体现国家及个人的荣誉和利益,在这种场合派出律师随团出征,也是正常和必要的。对规则的深刻学习和理解,是对体育的尊重,也是现代竞技中的必备技能。
  规则意识是法治意识的精髓,它意味着处处都能想到法律先行,依法保护自身权利。配备不配备专业律师,这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法律意识直接有关。没有这种意识,自然也就不会想到要带律师随队出征。没有这样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就不会想到依法维权。
  反观中国,在这次奥运会上,我们不仅仅在女子4×100米接力赛上规则利用不到位,在其他比赛项目中,也有同样的遗憾。吕斌在拳击赛中场面占优却被判负、体操队寸金未取,这些或多或少都吃了“不明规则”的暗亏。
  回看当时中国队抗议美国重赛的申诉理由:美国队重赛时穿了与预赛不同的比赛服装;美国在完全不同的比赛环境下自己重赛;这种情况在接力比赛中从未出现过;中国队在预赛中已经取得了正当的晋级资格,不应被剥夺决赛权利等等。这些理由都“说得过去”,缺陷是缺乏具体条文支撑,没有瞄准规则打出自己的牌。
  其实,我们的律师不是没有参与过重大的体育赛事。2008年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时,北京律师在奥运会的全过程中就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在奥组委成立法律部之后,北京律协还成立了专门为奥运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志愿团,协会选了50位各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全程服务奥运会。在2008年奥运会所成立的赛事仲裁委员会中,就有北京律师在其中担任仲裁员。
  然而遗憾的是,在重大体育赛事中配备律师的做法,并没有很好地延续,更没有形成制度。


让法治精神守护竞技赛场

  起源于古希腊宗教祭祀活动的奥林匹克运动,经过290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世界人民的体育盛会。
  而今,四年一次的奥运会,不单单是为了决出奖牌多少、国家体育实力高下,更是体育规则的创生地和检验场,是普及规则意识、促进人类文明沟通的大舞台。可以说,奥运包含的精神,不仅是竞技体育挑战人类极限的力量与美,更有相伴百年的创造规则、尊重规则、执行规则、发展规则的文化意蕴。
  规则是游戏的生命,也是奥运的灵魂。任何一届成功的奥运会,必须以有序的“规则遵循”为标识,不同肤色、不同国籍、不同文化背景的运动员同台竞技,其前提必然是对共同规则的认同和遵守。
  有人说,竞技场与法庭有着精神通约:裁判如法官、事实是依据、规则为准绳。为了实现竞技场上的正义,1984年,国际奥委会在时任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专门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这个在国际体育界扮演最高法院角色的救济系统,展示了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成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规则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届奥运中,不断涌动的一波波争议警示着我们,法治观念必须得“跟上”竞技运动的步伐。国人备感不公的裁判结果,在实体或许确实有可争议之处,但从程序角度而言,这种对于规则的应用,却真正地诠释了体育精神和法治精神。只有把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真正置于权威地位,才能在最宏观的层面上,为竞技体育提供基本的秩序保障。
  其实,奥运会就是一个缩小的世界,奥运规则也为人们构建现实生活中的法治环境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模式。在奥林匹克这个大家庭中,在奥林匹克运动的总法规——《奥林匹克宪章》的指导下,奥运精神所倡导的“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则理念,恰恰是全球化市场经济环境下,全人类共同追求的法治目标。
  奥运会对于中国,也不单是金牌数量所激发出的自豪感,还应该意味着站在更公平的立场上,通过积极的参与去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公平竞争的原则,去改变、创造新的竞技体育规则体系,去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在“更快更高更强”的口号下,实现人类更公平的秩序理想。 
  而法治,被视作彰显宇宙大道、自然法则以及人类理性的公共法则。赛场之上的竞技行为一旦脱离法治轨道,便不可能带来体育福祉的实质增进,难有公平正义的真正体现,也就背离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初衷。靠法治重塑奥运品格,对裁判者而言,这是一个只讲程序的“隔音空间”;对竞技者而言,这是一个杜绝逐利的“保护机制”。
  事实上,奥运会的成功举办,离不开法治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为世界性的体育盛会,奥运会的举办是一项极其庞杂的工程,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环境保护、电视转播权、治贪反腐、残障人士权利保障等很多领域,都牵涉法律问题。
  力与美的竞技场,既是法治实现的土壤,也是需要法治保障的对象。竞技体育画卷的绘就,清正体育篇章的书写,都需要法治精神的持续发力,而奥林匹克精神也将借此得以弘扬。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