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出来的美国总统(中)

-- ——布什诉戈尔的总统选票案判词介绍
  上期我们说到,小布什为了断了戈尔的念头,釜底抽薪,将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判决佛州当初允许重新人工验票的决定违法。
  12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9∶0的一致意见作出了裁定,搁置重新验票,将案子发回佛州最高法院重审。理由是佛州法院没有说清楚这样做的法律基础是什么,以及案件中州法和联邦法是什么关系。更重要的一点是,联邦最高法院表明了态度:这事它管得着。本来,很多人认为推选选举人是各州自己的事情,联邦法院可能不会管。但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各州应依照该州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中“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这几个字表明联邦可以审查各州的推选方式是否合宪。就是这几个字赋予了联邦审查权。而且,判决书还指出,如果是别的选举,可能还有争议。但这是选举美国总统,联邦当然管得着。
  民主党和戈尔当然不高兴,时间太紧张。12月12日,佛州议会就会推举25个支持小布什的选举人,12月18日,他们就要去华盛顿的国会山正式选总统了。戈尔得赶紧接着折腾别的诉讼。
  佛州最高法院虽然不服,但也没办法。12月8日,佛州最高法院又下了判决,大致还是要求重新验票,和联邦最高法院对着干。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不敢怠慢,时间太紧,全美国都在盯着。大法官们连周末休息都放弃了,赶紧在12月12日作出判决,不过这次不是一致意见,而是以5∶4的微弱多数通过。结果又是推翻佛州判决,把案子发回重审。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没有作实体判决,但小布什取得了事实上的胜利:因为重新验票已经来不及了。该案判决之后,戈尔正式认输。佛罗里达25名支持小布什的选举人,雄赳赳地开赴华盛顿国会山,把小布什选成了总统。有趣的是,美国副总统就是参议院的议长,所以主持这次选举的恰是戈尔本人。他最后满心不情愿地宣布:乔治·布什为美国当选总统。
  这个决定美国总统的案子被正式定名为“布什诉戈尔案”。
  案子的焦点问题有三个:1.联邦法院能插手这个案子吗?美国分权制度严格,如果涉及违宪或联邦的法律,联邦法院才能插手,否则权力属于州;这是法官们讨论最多的一个问题;2.以什么标准确定合法选票呢?有的选票打孔不够精确,机器无法识别;有的孔的一片纸屑有两个角是粘着的;有的纸屑根本没有分离,只是一个压痕;有的选了两个候选人⋯⋯该以什么标准验票呢?3.时间来得及么?美国总统换届在即,法律对大选的进程有各种时间规定,有时间重新验票吗?
  不管判决书中有多少种不同意见,九位大法官对于案子焦点问题的认识还是很统一的,都在围绕这些问题谈论自己的观点。

  

(一)多数意见

  这是五位大法官伦奎斯特、斯卡利亚、托马斯、肯尼迪、奥康纳的一致意见。
  多数意见代表法院,故而被附加了一项义务:介绍事实。在简要介绍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后,他提出了小布什方将案件提交联邦最高法院的主要理由:佛州最高法院是否为解决总统争夺而设立了新标准,因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也不符合美国法典第三条第五部分,毫无标准地人工重新计票是否违反了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
  什么意思呢?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各州应依照该州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中“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这几个字表明州的判决必须合法。佛州的判决违反了宪法。
  美国法典第三条第五部分规定:⋯⋯有关选举人的任何争议应当在选举人会议六天前最终决定⋯⋯(在华盛顿终选总统之前,至少要提前六天将选举人确定下来。这个制度安排又称“安全港”,它为在华盛顿的选举人会议留出了时间。)所以,12月12日之前,选举人必须被确定。佛州法律规定上报计票结果的时间是11月14日,现在佛州法院却擅自将时间延长到11月26日,这肯定会违反美国法典。
  小布什方认为,这两件事情都违反了美国宪法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你们联邦最高法院得管一管!
  多数意见没含糊,说:“就平等保护问题而言,我们认为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多数意见的理由总结起来就是:无法重新验票,没有可操作性。
  “佛罗里达对清点合法选票的基本要求是考虑‘投票人的意志’,这作为一个抽象的命题和一项初步的原则是不会有人反对的。问题是缺乏进一步的具体标准来确保平等地适用这一原则。”空洞的原则好说,具体该怎么办呢?谁来确定哪张选票合格?哪张不合格呢?
  “本案中的问题与是否相信证人无关,而是如何解释在一个枯燥的物体上、一张纸或一张纸上的记号或打孔或乱写的东西,而据说机器在清点时很可能没有将这样的选票作为一张选票记录下来。”
  “似乎每个县甚至一个县范围内的每一个重新计票组,他们都在使用不同的标准来接受或拒绝接受那些被提出异议的选票。”
  “正在进行的重新计票程序很可能是以一种违宪的方式进行。”
  “考虑到这一困难性,显然,重新计票不可能按照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及其附加的实质性要求来进行。”
  而且,多数意见认为美国法典规定的时间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超过12月12日这一天的重新计票都会违宪”。所以,现在验票时间绝对来不及(判决那天就是12月12日)。
  重新计票没有标准,时间又绝对来不及,所以联邦最高法院不同意重新计票。
  多数意见还提到了提出异议的布雷耶大法官设计的一个方案:让佛州在18日前计票完成(这是华盛顿最后选举人投票的日子)。但多数意见认为“这也违反佛州选举法”。
  对于管辖权问题,多数意见没有谈及,这个任务留给了首席法官伦奎斯特的附和意见,实际上这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少数意见都在攻击这一点。估计多数意见不谈管辖,也是由于五位法官意见无法统一。干脆只谈可操作性,直接驳回。
  最后,多数意见表达了自己受理这个案件实际上有些无奈:“几位法官和别人一样,了解对司法权的必要限制。人们赞美由人民通过他们的立法机关和政治领域来选择总统的这一宪政设计。但是,当争论双方启动司法程序时,司法被迫面对联邦和宪法问题,这是我们并不想追求的责任。”
  这里的最后一段实际上就是大法官们回应管辖权质疑的问题。因为选总统是政治事件,美国是用民意来决定的,这是法律的制度设计。按说,议会才是更公认的解决机关。选情僵持不下,应由议会来决定选举人。现在,司法找了个理由插手,多少有些越俎代庖。大法官们要解释一下:我知道有些越界,实际我也不愿意。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有人也评论说,这个案子法院根本不应该插手,应该让议会来决定选举人。佛州法院犯了一个错误,以司法干预立法;联邦最高法院又以联邦司法权干预了州的司法权。算是负负为正了!

  

(二)伦奎斯特的附和意见

  (斯卡利亚、托马斯法官也同意)
  附和意见是同意判决结果,但有不同于多数意见的理由。有的与多数意见差别很大,有的则只是补充一些内容。首席法官伦奎斯特的附和意见,属于后者。伦奎斯特主要在说管辖权问题,意思就是我们有权管、有权管、有权管!
  “联邦要插手。”他强调了联邦法院受理该案并非不尊重州的权力,“而是尊重宪法规定的州立法机关的角色。”联邦法院管得着,因为“我们处理的不是一次普通选举,而是一次美国总统选举”。联邦法院必须审查是否合法。
  “你们犯下了错误。”佛州最高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律本身设计了一个机制,司法不能改变它。“这一机制决定总统选举人由直接选举产生⋯⋯议会已经将州务卿设计为‘总选举官’,州议会已授权县检查委员会负责管理选举⋯⋯”佛州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既取消了截止日期,又取消了州务卿的自由裁量权”。
  “你们在佛州搞砸了。”现在时间根本来不及,“因为他们提供了不可能成功并最终将导致混乱的救济。”“佛州的做法威胁了‘安全港’的立法意愿”。
  篇幅所限,我们下期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