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强制执行的法律还具有法律属性吗?

  80多岁的钟老太与年近90岁的老伴儿单独居住在一小镇上。两人有一儿两女,去年因赡养问题起诉。经浙江省德清县法院调解,达成了3子女每月共同支付赡养费1200元、每月看望照顾等协议。因儿子和小女儿很少去看望,近日钟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法官认为赡养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如果强制执行可能加深子女与父母的矛盾,决定采取调解方式,最终又达成3子女承担赡养费、每月至少看望一次老人等协议。(《现代金报》10月12日) 
  虽然又达成了和解,但似乎让人看不到什么曙光。一次次调解必然损害法律严肃性不说,如果这次调解后有子女还是不按协议探望怎么办?难道法院还要再次组织调解以至于无限次调解下去不成? 
  而且,法官的观点确实有道理。如果不是进行调解劝导而是采取强制措施,把不尽看望义务的子女强行“押”到老人面前,结果会适得其反。非但无助于实现探望目的、让老人感到宽慰,子女反而极易在被押解、被强制的抵触心理下,与父母产生敌视情绪,加深双方的矛盾,最终使父母对强制执行的结果感到更沮丧而不是获得精神慰藉。毕竟,强制本身就与精神的自发交流相背离,只会导致感情对立、加剧精神隔阂。 
  可见,探望虽然表现为一种外在行为,但其本性是精神性的,是子女与父母基于血缘关系和感情产生的心灵交集。正如有市民认为的那样,“常回家看看”“肯定不只是看看,最要紧的是要走心”,通过子女的孝敬、挂念之情让父母感到宽慰、满足,给父母精神抚慰。内含于其中的内心关切和情感交流,才是探望的实质。 
  众所周知的是:“法律所制约的是外部自由,道德所制约的是内在自由。”“道德是由‘内心法庭’管辖,法律则是由‘心外法庭’管辖”。同任何事物都有其局限性而不是包治一切的万能药一样,法律也必然有其局限性,并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用法律解决的。认识法律的能与不能本是理性立法的前提。相反,认为法律万能,不管什么事情只要入法就可解决,不仅不会有效解决问题,还会因为判了也没用,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反过来损害法律自身权威。 
  法律区别于道德的关键,还在于它不像道德那样靠人们的自觉行为去维护,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在人们不自觉遵守时强制遵守。那种根本就不宜强制执行的判决(含调解)与法律规定,性质上还是法律、还具有法律属性吗? 
  除了强制性,法律还需明确具体、清楚无误,能被遵守和执行。反观“探望”条款,究竟是进了门让老人看见了就算是履行了探望义务,还是必须要看老人几眼以及用什么样的眼神、伴以什么样的话语、采取什么样的语气才算,甚或必须让老人流露出欣慰、满足之情,满足到什么程度⋯⋯这些显然是无法规定的。无视探望的精神性质以及无法明确规定的丰富内涵,将其抽象成一种笼统的登门行为,无疑是自欺欺人。
  别说这样的判决和法律不宜强制执行,就是勉强执行,也会把原本严肃的法律变为儿戏,破坏法律的权威性。 
  鉴于“常回家看看”入法后已经产生了反对者预期的恶果,如果任由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不仅徒然浪费司法资源,还会使法院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丧失殆尽,必须考虑及时废除或修改“常回家看看”条款了。如果非要以法律方式介入探望问题的话,必须使法律保持法律的样子,务须避免能判不能执行、不宜执行等空判和其他不严肃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