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权收回十周年》系列报道之三

死刑复核裁定书都说些什么?

  2016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张鹏,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对已经公布的死刑复核裁定书进行数据收集和整理,截至2016年9月1日,从已经公布的3685045份刑事裁判文书中,检索到320份死刑复核裁定书,其中2014年225份、2015年87份、2016年1月至8月共8份。张鹏对这些死刑复核裁定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其研究的课题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运行状况。
  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张亮,则对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55个死刑复核裁定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其研究的课题,是死刑复核程序中犯罪人的律师帮助权。


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状况

  在张鹏作为研究样本的320份死刑复核裁定书中,有351名犯罪人被核准了死刑立即执行。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315人,占总人数的90%。近年来,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明显增加,而从事毒品运输贩卖被抓获并判处死刑的,主要是很贫穷的人。
  从就业状况来看,无业人员占21%,比重不小;而农民和农民工占67%,共计234人,比重最大。中国是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而相对其他阶层,农民普遍收入低、受教育程度低,因为经济窘迫,社会矛盾、家庭矛盾都更多且更容易激化,从而引发严重犯罪被判处死刑。
  在犯罪人是否有前科的问题上,有前科的占31%。这说明,因一时冲动激情杀人的犯罪行为在死刑犯罪中仍占相当大的比例,今后,激情杀人是否适用死刑应该引起更多的思考。
  从罪名分布看,现有的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是55个〕死刑罪名中,320份死刑复核裁定中出现的只有12个,说明大部分死刑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判处死刑的已经非常少,甚或多年都没有了,死刑罪名的压缩还有很大的空间。
  而在出现的12个死刑罪名中,故意杀人罪172人,毒品犯罪69人,抢劫罪55人;绑架罪排在第四,只有7人;强奸罪排在第五,只有6人;涉枪犯罪排在第六,只有4人;其他罪名各有1人。
  由此可见,这320份死刑复核裁定中,死刑数量主要集中在前三名,表明随着其他罪名的死刑判决相应减少,毒品犯罪的死刑判决所占比重变得越来越大。而毒品犯罪的死刑犯罪人,往往没有命案,却占据到第二位,这一现象也引人深思。从这些裁定书看,被判处死刑并核准的,其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数量都在1000克以上,平均在10公斤左右。
  在这些死刑案件中,命案占245份,毒品犯罪69份,其他6份。可见,除了命案,主要就是毒品犯罪还判处了大量死刑。如果要想进一步压缩死刑数量,除了压缩命案的死刑数量,没有命案的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如何进一步压缩,是否比命案优先压缩,也是非常值得探讨的课题。
  在前三名之后的绑架罪、强奸罪、涉枪犯罪等罪名中,被判处死刑并被核准的,往往都是有命案在身,没有命案的一般已不再判处死刑。其中强奸犯罪的虽没有命案,但强奸多人且为幼女的,也有被判处死刑的。
  在死刑案件来源地的分布上,河北39人,云南26人,山东25人,新疆24人,黑龙江、浙江21人,河南20人,四川18人,湖南17人,广东、辽宁14人,山西、内蒙古10人,其他省份人数较少。
  320份死刑复核裁定中,显示有辩护律师参与的共28份,占8.75%。而实际上律师参与的死刑复核案件应该远远不只此数,只是未在裁定书上得到体现。而在这28份裁定书中体现律师参与的,除了一份内容较多外,其他的都只有半句话9个字,“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而没有对律师辩护的具体意见进行论述。
  这说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参与还有很大的空间。死刑复核,事关人的生死,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权利,是否引入法律援助制度保证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都有律师参与,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这320份死刑复核裁定显示,从作出终审判决的终审日期到死刑复核裁定日期,少于3个月的有32份,3个月到6个月的有208份,6个月到8个月的有48份,8个月以上的有32份。这说明,65%的死刑复核裁定,是在终审判决后3到6个月作出的。


死刑复核裁定的实证研究

  在张亮对死刑复核裁定的研究中,通过对他检索到的255份死刑复核裁定书的整理与分析,在死刑复核程序的统一适用标准、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确保死刑适用公正公平等方面发现了一些问题和瑕疵。
  1.口供是否仍在死刑判决的证据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甚或成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如在阿卜杜杰力力·卖提纳斯尔涉嫌故意杀人、爆炸、参加恐怖组织案,林玉良涉嫌故意杀人案,李侯平涉嫌故意杀人案等案件中,张亮认为,全案的定罪证据仅有犯罪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证人均不是案发时在现场的目击证人,其证言与案件本身的关联性大有疑问。
  2.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疑点和矛盾仍然存在,是否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不够完善?张亮分析,在张丽进涉嫌故意杀人案中,全案定罪的证据主要是“犯罪人在逃期间写给被害人父亲和当地派出所的信”,而且犯罪人只是“曾经供认”,也就是说至少在死刑复核期间,犯罪人并不认罪。
  3.各种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形成了有说服力的证据链?以张亮研究样本中的137个故意杀人案为例,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和犯罪人供述等证据是否都具备了证据能力?每项证据分别证明了什么问题,证明力有多强?各项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这些证据是否排除合理怀疑地指向了犯罪人?全案的证据是否形成了有系统有逻辑的证据体系?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些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探究。
  4.在255个样本案件中,共有14个案件的犯罪人有自首或立功情节,但仍然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如在黎国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他为了防止弟弟黎国革在与他人打斗中吃亏而开车撞向人群并致二人死亡,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但仍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李赞华涉嫌故意杀人案中,他因为怀疑两被害人使用赌博软件操纵赌局使其连续输钱而持刀杀人,并于当日自首,但仍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王永权涉嫌抢劫案中,他是在同案犯王素珍提议并带领下抢劫被害人尹某某,而且在被捕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人王素珍的立功表现,但仍然被认定为主犯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因民间矛盾激化等引发的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对治安和群众安全感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有不少被判处死刑。如在赵利君涉嫌故意杀人案中,其酒后在麻将馆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属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在王建明涉嫌故意杀人案中,其因感情原因发生冲突,在被两被害人用扁担、铁管击打后取刀刺死两人,自杀未遂,属于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并且有防卫过当的痕迹。在张明全涉嫌故意杀人案中,其酒后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席某甲发生争执,在被席某甲用凳子将头部打伤后,张明全掏出单刃尖刀致人死亡,本案也属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过错。
  6.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主犯的认定及各犯罪人地位及作用的差别,容易引起争议,而主犯往往被判处死刑。如在孙子尔火涉嫌运输毒品案中,其既不是指挥者,也不是提议者,甚至当场查获的毒品也出自他人之手,仅以“在共同犯罪中驾驶摩托车起主要作用”为由认定其为主犯,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7.不同案件有的情节重没有核准死刑,有的情节轻却核准了死刑,也容易引起争议。张亮以故意杀人案为例,以“婚恋矛盾引发,犯罪人作案后投案自首”为由,对持水果刀连捅30余刀致怀孕的恋人死亡的郭某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而因感情纠纷而持刀杀死两名被害人并于现场自首的高国环;因怀疑两被害人使用赌博软件操纵赌局使其连续输钱而持刀杀人后自首的李赞华;酒后因琐事同村民席某甲发生争执并被席某甲用凳子将头部打伤后持刀杀人的张明全等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8.毒品类犯罪死刑案件中涉案毒品数量有较大的差距。张亮研究中以“涉案毒品数量大”为由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共有27个,其中涉案毒品数量由1109.51克一直到141600克。其中,一万克以下的有11个,一万克到两万克之间的有5个,两万克以上的有11个,且数量最少的与数量最多的居然相差127倍之多。
  张亮研究发现,在255个案件281名犯罪人中,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犯罪人主动提起上诉的有220个,占比高达86.27%。但从职业结构看,绝大多数犯罪人都不具备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经济能力,产业工人、农民和农民工、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有256人,占91.10%,这与张鹏研究中90%的犯罪人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很接近,表明他们都是穷人。穷人因为生活窘迫更容易犯罪甚至犯重罪,这的确是个引人深思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