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为何要替孙女打官司?

  爷爷疼爱孙女,买了一套住房送给了未成年的孙女。谁知,父母为了偿还赌债,竟以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偷偷将爷爷送给孙女的房屋出卖,造成祖孙无家可归的困境。无奈之下,爷爷替孙女打起追房的官司。可是,囿于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的特定关系,爷爷连打三场官司,都以败北而告终,个中原因,令人喟叹!


怜爱孙女 爷爷买房相赠

  现年60岁的严英杰,是江苏省海门市的一名退休工人。严英杰夫妇膝下有一子,名为严天佑。2000年12月,严天佑与许雯奉子登记结婚。2001年1月,夫妻二人生育女儿严绮兰。在别人的眼中,严英杰夫妇儿孙绕膝,家庭和睦,生活过得幸福美满。可是,心中的苦和闷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据严英杰介绍,他退休前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单位效益很好,他分到了一套不小的福利房,并在房改中用不多的钱买了下来。严天佑原本也在建筑公司工作,但他不安心工作,最终辞职下海经商。怎奈他不善经营,又染上赌博恶习,一点儿家底慢慢被掏空。严英杰夫妇曾多次对儿子苦苦相劝,可严天佑就是不能体谅父母的一片苦心,这让他们感到十分无奈和失望。
  唯一让他们感到欣慰的是,孙女严绮兰的到来,给他们带来了无限的快乐。严英杰非常清楚,靠儿子严天佑不可能给孙女带来好的生活和学习的条件,将来更不可能给孙女添置家业。出于对孙女的怜爱,严英杰和老伴儿商量后,决定趁手上还有些积蓄,买了一套好的学区房送给孙女。
  这样,严英杰于2001年12月在海门市重点中学学区内的市区梨园路给严绮兰买了一套153平方米的新房和一间26平方米的车库(以下简称梨园路房屋),并于2002年5月将房屋产权登记于严绮兰名下。随后,严英杰又将梨园路房屋进行了装修,带全家人住了进来。
  接下来的几年,日子表面上过得还算比较平静。可是,后来接连发生的事情,让严英杰有些措手不及。
  到了2011年,这时的严天佑在外欠了不少的债。刚开始,能拖则拖,到后来,常有债主上门讨要。无奈之下,严天佑打起了父母名下那套福利房的主意。
  “爸,我们现在正准备经营一家酒店的KTV歌厅,已经投入了很大的一笔资金,目前流动资金出现了一点问题,如果不能解决,之前投入的资金就要全部打了水漂儿。能不能把那套福利房先卖掉,解决我目前的燃眉之急。”一天饭后,严天佑主动和父亲严英杰拉起了家常,并在一通儿闲聊之后,惴惴不安地托出自己的意图。见父亲默不作声,心慌意乱的严天佑起身泡了一杯茶,小心翼翼地递给了父亲,然后从包中拿出相关的经营资料,凑上前去边展示边低声央求道:“你放心,KTV的生意保赚不亏,要不了多长时间,投入的资金就会全部回来,接下去就是坐等盈利。等我赚到钱了,一定帮你和妈买套更大更好的房子,让你们好好安享晚年。”
  对于严天佑的承诺,严英杰也知道十有八九指望不上,但想到他毕竟是自己唯一的儿子,且觉得他所说的也不像是假的,作为父亲,对儿子不能见急不救,便和老伴儿相商后,将福利房以130万余元的价格卖掉,并将卖房的钱全部给了儿子。
  虽然儿子严天佑不太争气,但孙女严绮兰十分乖巧懂事,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年级前茅,特别是小学毕业后,凭着梨园路的学区房,严绮兰顺利地上了当地一所最好的中学,这让严英杰夫妇感到十分庆幸和欣慰。
  想到两套房子变成了一套,梨园路房屋成为全家人唯一的栖身之处,严英杰意识到必须保护好这套房子。于是,他将房产证藏在了自己房间一个箱子的最底层,并将箱子锁好,钥匙随身不离。可是,他哪里知道,这本房产证早已是被儿子调换的假房产证。


债务缠身 父母偷偷卖房

  严天佑拿到卖房款后,首先还掉了一些赌债,剩余的钱投入经营中去了。可是,生意一直未有起色,加之未能戒掉赌博的恶习,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严天佑又向朋友方文博借款20万元而无钱归还。
  严天佑再次债务缠身,遭受债主不停的催要。严天佑的妻子许雯不堪其烦,于2012年3月与严天佑协议离了婚,并约定严绮兰随严天佑共同生活。
  婚离了,债却免不了。债主依然追着严天佑、许雯两人讨要。走投无路之下,严天佑、许雯经商议后,将主意又打到了父母购买的送给女儿严绮兰的梨园路房屋上,遂背着父母,于2012年4月16日以女儿严绮兰监护人的身份,以严绮兰的名义与方文博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售房协议书各一份,将梨园路的房产连同车库一同出卖给了方文博,其中出卖方均为严绮兰,梨园路房屋的产权当日便过户到了方文博夫妇的名下。
  由于梨园路房屋是父母和女儿的唯一住处,这套房子卖了,父母和女儿便无家可归了。于是,严天佑、许雯与方文博协商后,决定以返租的方式给父母和女儿留下暂时栖身之处。这样,根据双方的协商,房子过户后,方文博用该房抵押贷了70万元给了严天佑夫妇,还给了他们一张10万元的欠条。房屋贷款所得70万元的利息为每月5000元,严天佑以房租的形式支付,如果连续三个月不支付的话,方文博即可解除合同。
  方文博知道,这套房屋的权利人是严天佑、许雯的女儿严绮兰,为了完成房屋的过户,也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方文博让严天佑、许雯夫妇签下一份保证书,载明:“我们是严绮兰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我们将代为处分其名下的梨园路这套房产,并保证该处分行为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纠纷,一切后果由我们负责。”
  出卖房屋后,严天佑每月都按期支付了5000元,买卖双方都能相安无事,严英杰夫妇自然也就不知道背后所发生的一切,一直被蒙在鼓里。可是,进入2014年后,严天佑的手头又开始拮据起来,每月5000元的“房租”让他越来越感到吃不消,到后来根本就付不起了,这下可激怒了方文博。
  2014年9月的一天,方文博因严天佑欠其好几个月的房租没有支付,且在多次索要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便带上一群人来到严英杰的家中,亮明身份,说明原委后,不顾严英杰夫妇苦苦辩解,直接将屋中的家什简简单单地打了几个包,派人送到严英杰夫妇在乡下的多年无人居住的老房子里,硬生生地将严英杰夫妇及严天佑的女儿严绮兰赶出了家门。


隔代追房 无权代理终败北

  一辈子的打拼,好不容易挣下两套住房,只因儿子的不争气,最终沦落为无家可归之人,还连累了孙女无法正常学习、生活。每每想到这儿,严英杰夫妇就气从心来。
  “卖掉福利房帮儿子救急,那是自己同意的,怨不得别人。”严英杰来到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道:“可是,梨园路房屋登记在孙女的名下,是儿子背着我和孙女偷卖的,让我们变得无家可归。儿子偷卖女儿名下的房屋,应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吧?”
  在自己的想法得到律师的认同后,严英杰决心要为孙女讨回房屋,遂聘请律师,于2014年9月30日来到海门市人民法院,以孙女的名义,以自己为其他对孙女有监护资格的人代理孙女诉讼,一纸民事诉状,将儿子儿媳严天佑、许雯及方文博夫妇共四人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严天佑、许雯与方文博夫妇就梨园路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否定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身份。本案中,严绮兰父母健在,且无证据证明其父母监护资格被撤销或丧失监护能力,故严绮兰的监护人仍为其父母。严绮兰祖父严英杰并非严绮兰的监护人,其无权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严绮兰进行诉讼。
  另,梨园路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严绮兰,梨园路房屋的买卖合同、售房协议书的出卖方均为严绮兰,而非严天佑、许雯。严天佑、许雯系以严绮兰的监护人身份代严绮兰与方文博签订合同,其二人与方文博夫妇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关系。故严天佑、许雯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2014年12月23日,海门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严绮兰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严绮兰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严绮兰提出,当父母与未成年人在利害关系上发生冲突时,父母继续作为代理人显然不能实现法律要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既然父母不再适合做未成年人代理人,按照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未成年人起诉父母时,可以由其有监护资格的人替补为监护人。本案中,严绮兰的祖父严英杰具有监护资格,可以作为本次诉讼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严绮兰进行诉讼,否则严绮兰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实体上看,严天佑、许雯代严绮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民事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严绮兰的一审诉讼请求。
  严天佑、许雯自知理亏,无法面对方文博夫妇,更觉得对不起父母和女儿,因此,未应诉答辩。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严天佑、许雯作为严绮兰的父母,是第一顺位监护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剥夺严天佑、许雯的监护人资格。但在本案中,严天佑、许雯被列为共同被告,不宜再作为严绮兰的法定代理人。严英杰虽是其他对严绮兰有监护资格的人,但在未经法定程序赋予其为严绮兰诉讼期间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其无权代理严绮兰提起诉讼,原审认定其无权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严绮兰进行诉讼并无不当。
  2015年8月27日,南通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另辟蹊径 固执己见仍无效

  两次诉讼,均是因为诉讼代理资格的问题而败北,在律师的建议下,严英杰改变诉讼策略,于2015年12月24日再次来到了海门法院。这次,严英杰以自己为申请人,以严天佑、许雯为被申请人,提起了申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
  申请人严英杰称,两被申请人严天佑、许雯为偿还自身债务,擅自出售其女严绮兰的房屋,侵害了未成年人严绮兰的合法权益,故两被申请人在涉及房屋买卖案件中不宜再作为严绮兰的法定代理人。我是严绮兰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未经法定程序确认,我不具有其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诉讼。因此,现申请撤销两被申请人作为严绮兰诉讼期间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并指定我为严绮兰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严英杰放弃要求撤销严天佑、许雯的监护人资格,坚持要求撤销严天佑、许雯作为严绮兰诉讼期间法定代理人资格及指定其为严绮兰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释明,严英杰仍坚持这一请求。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严绮兰现为14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被申请人作为父母是其法定的监护人,申请人作为其祖父是属于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因此,申请人认为两被申请人侵害了被监护人严绮兰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向本院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监护关系的申请,对此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但是,本案在特别程序审理中,申请人放弃了要求撤销两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却坚持要求撤销及指定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不符合特别程序审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两被申请人侵害了被监护人严绮兰财产权的,可以其他有监护资格人的身份直接起诉,作为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诉讼。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特别程序审理的范围。本案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2016年7月27日,海门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终结审理。


法官说法:陷入怪圈 只因诉求不当

  为了帮助孙女追回房子,爷爷连打几场官司,无奈均以败北而告终,不但打官司的爷爷不服,很多人也不甚理解。
  本案中,严英杰的目的是要追回房产,而该房产已经被严绮兰的父母严天佑、许雯偷卖了,并已经过户到了买方方文博夫妇的名下,造成严天佑、许雯客观上单方不能返还,只能通过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实现,这样必然会牵涉到方文博夫妇,由此引发的诉讼,并失去了严英杰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直接起诉的条件,只能由合同的当事人之一的严绮兰而进行。但因严绮兰未成年,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其父母严天佑、许雯代理诉讼。但因严天佑、许雯被列为共同被告,不宜再作为严绮兰的法定代理人。由此造成了诉讼主体资格的障碍。那么,该障碍如何解决呢?
  对此,相关法律人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参与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但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被撤销监护资格或存在其他不宜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经法定程序取得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资格。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代理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被撤销监护资格或存在其他不宜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经法定程序才可以取得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资格。具体到本案,严天佑、许雯作为严绮兰的父母,是第一顺位监护人,也是当然的法定代理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剥夺。严英杰要想取得孙女严绮兰的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撤销严天佑、许雯对严绮兰的监护资格并取得严绮兰的监护资格后,从而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获得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便可以代理严绮兰进行相关的诉讼,以维护孙女严绮兰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严英杰陷入的诉讼“怪圈”其实是可以解开的。他可以自己的名义,以严天佑、许雯作为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严绮兰的合法权益为由,申请撤销严天佑、许雯对严绮兰的监护权并申请指定自己作为孙女严绮兰的监护人,从而取得严绮兰的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来进行相应的诉讼。可是,在诉讼中,严英杰经法院的法律释明,仍坚持放弃要求撤销严天佑、许雯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却坚持要求撤销及指定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但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理人直接变更之诉,法定代理人的变更只能通过监护人的变更之诉从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不能通过诉讼直接变更取得,其诉讼请求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产生的死结自然不能打开。
  撤销监护权,毕竟涉及亲情、血缘、家庭等多方面的关系,不能用金钱、财产来衡量。虽然严英杰的固执己见直接导致败诉,但我们应当相信严英杰的决定,必有他自己的考虑,应该给严英杰多一份理解和支持。总之,严绮兰的败诉,没有能归结于法律规定的原因,也没有能归结于法院判决的问题。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