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法治化》专题报道之一

私人财产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护

编者按

  民营企业产权纠纷申诉案件迟迟得不到纠正,非法侵害民营企业产权案件遭遇无限期拖延,公民或民营企业涉案财产被随意处理甚至牵连合法财产,民营企业家一旦被构陷,公民权、财产权等一切权利可能被全部剥夺……利益驱动下的政府信用和不公平的司法执法,使得民营企业家们往往陷入“求告无门”“自吞苦果”的境地。
  前者如备受社会关注的顾雏军虚假注册、挪用资金案,科龙电器案以及龚家龙、兰世立、李途纯等有争议的民营企业家司法案件。后者的典型案例有辽宁袁诚家涉案财产被非法处置案,还有某建筑公司串标投标案。该案中,办案机关竟然将涉案建筑工程所产生的利润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这些案件,不仅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民间资本持有者也无不因此而生唇亡齿寒之感,毫无“安全感”可言。
  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罕见地对涉重大财产案件和民营企业投资人案件进行明确表态,迈出了中国产权保护法治化实质性的第一步。
  有恒产者有恒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产权保护制度方面推出的一系列相关措施,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此次深改组会议全面部署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从实践领域落实这些纲领,从个案中纠正以前的错误,显然更能给公众以信心。

  近年来,一些民间资本做大做强后,被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侵占侵吞,一些民间资本的持有者甚至被捏造罪名入狱,资产被“顺理成章”地“充公”或瓜分。
  这些案件,反映出市场秩序、政府治理和法律保障等多方面的问题。但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折射出现行体制对私营经济、民营企业和个人财产权利的漠视与欺凌。
  民营企业主大多数是从小本经营开始创业的,在市场中求生存,最后能够把事业做大甚至成为民营企业家的,是极少数,凤毛麟角。创业时已经十分不易,这种不易主要不是资金、经验、管理、人才等方面的,尽管这些因素也非常重要地制约着私人企业的发展,但我觉得私营企业主面临的最可怕的因素是制度方面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随便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就可以随时把他们收拾一番,偷税漏税、污染环境、卖淫嫖娼、腐蚀官员、侵吞国有资产……不一而足,就连摆个地摊(这是很多民营企业主创业时的必经阶段),那一点点养家糊口的财产也会随时被城管以影响市容、妨碍交通等为由,强行扣留或干脆被城管人员悉数毁掉(我们在电视镜头里已经看过太多这样的场面了),更惨的可能连人都会被打伤甚至丢掉性命。
  我们的体制里,从骨子里就含有一种对民营经济、私人企业、私有制、个人财产的漠视与歧视。进而,基于这样一种来源于体制的漠视与歧视,我们的某些政府官员和社会管理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营企业家,有一种天然的排斥与敌视。尤其是当这些从业者有所成功时,当然更不要说当他们大红大紫时,某些政府官员和社会管理人员就会感到不能容忍,就会想尽办法找出些事来收拾他们。我们可以数一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有多少有成就的私营企业被整垮了,有多少成功的私营企业主被“做”进了监狱。
  而且,非常令人震惊的是,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在处理、办理私营企业主的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时,往往先是对他们的个人或家庭财产下手,以堂而皇之的公共利益的名义,将他们辛辛苦苦积累的财产尽数充公。科龙电器案不过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已,不过是这种“与民争利”、对个人财产进行强取豪夺的治理理念的一个典型的缩影而已。
  如此对待私营企业主,如此对待私营经济和私有制,其实最终受害的是市场的运行、国家的经济、政府的信誉、司法的权威,并且害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对私营经济、对私人财产的有效保障,则它的经济不可能是可持续的发展,更主要的是会严重偏离国家的存在价值与宗旨。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正当性依据,不是它的强大威权,而是它的人民的幸福与安宁,而这种幸福与安宁是必然要建立在有充分保障的私有财产制度之上的。
  私人企业主即使确实因为自己的行为而构成了刑事犯罪,也只能依据相应的司法程序和刑事实体法去追究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可以剥夺他的人身自由,可以根据刑法处以财产刑。除此之外,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一个人,即使他受到了刑事处罚,被关进了监狱,他在民法上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仍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假借任何名义侵犯他的这些财产权利。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同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一样的保护,这就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体保护原则。
  现在,全国各地已经产生和积压了一批侵犯私人企业和私人企业主财产权利的案件,比如科龙电器案,再比如顾雏军案,在社会上形成了极不好的影响,当事人不仅自己身陷囹圄,家庭财产也被莫名其妙地以各种名义“收缴”“追缴”“没收”,落得人财两空的困境。正因为如此,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这一要求发出了以下明确的信号:其一,产权纠纷案件尤其是涉及民营经济、私人企业的产权纠纷案件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以致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密切关注;其二,中央高层已经充分意识到此类侵害民事主体的产权的申诉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将会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其三,中央已经下定决心依法依规处理此类产权纠纷案件。我们真心希望地方各个与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相关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能够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的上述《意见》,对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莫须有”案件予以改判,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因此类案件而被严重侵犯的财产权利。
  类似科龙电器案少一些,类似顾雏军案少一些,我们的社会才能被看作是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