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悔约,购房者如何圆梦?

  2015年,江苏省会南京二手房交易市场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沉寂后,悄然迎来了一大波上涨行情。为此,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有的房产卖家为博取涨价带来的巨额利益,宁肯中途毁约而双倍返还定金。那么,在卖家悔约的情形下,购房者如何圆梦呢?


构成意向 双方初签合约  

  几年前,趁着房地产低迷房子价格平稳的时机,市民赵红以较低的价格在南京市鼓楼区买下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小户型商品房。因为邻近南京市的优质教育资源,这套房子的身价这几年逐年推高。赵红买下这套房子后,并没有装修入住,而是一直捂在手中。谁料,自从2014年下半年起,南京楼市的行情整体出现了波动,房价一度下跌。赵红后悔没有早点出手,动起了卖房心思。她向被称为“房虫”的昔日老街坊请教时,对方却自信满满地说,现在卖不得,不出三个月,政府必然出手救市,房价定会大幅反弹。闻听此言,她暂时打消了念头。
  果不其然,2015年3月起,央行及有关部委接连打出了降息降准、不动产登记、330新政、降低公积金贷款申请门槛等楼市新政“组合拳”,南京市也相继出台取消限购、降低首付贷等地方性救市措施,房地产市场渐趋回暖。等到了11月份,赵红经多方打听,估摸当时的房价已达到了其目标价位,便在南京市各大房屋中介公司做了登记。
  老家在河北某贫困县的孙新华,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南京工作。妻子答应他“裸婚”时,孙新华许愿说,面包会有的,房子也会有的。奈何工资没有房价涨得快,眼看儿子快要上小学了,当初的承诺仍没有兑现,妻子常常抱怨,所以,房子的事他一直记在心里,常常去房屋中介转转。一天,孙新华从南京市某置业公司获知了赵红的学区房信息,不禁喜出望外,立即委托这家公司居间介绍。2015年11月29日,在中介人员的斡旋下,孙新华与赵红一番讨价还价,以98万元的成交价签订了《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这份合同,列出了双方交割房款的时间进度表,并设定了违约条款,即一旦不按期交付房款,或逾期不办理房屋过户,违约方将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且继续履行合同。当日,孙新华按约支付给赵红购房定金5万元。赵红向中介公司提交了经共有权利人签字的同意卖房书面说明。


后悔卖低了 卖家悔约

  签了合同,交了定金,儿子就近入学有了着落,孙新华心里的石头总算放了下来,便赶紧去跑贷款。三天后,中介方又通知他卖家要求重新签约。2015年12月2日,孙新华、赵红及云房源公司再次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经纪机构版)》。合同明面上载明房屋转让价款为86万元,实际成交价仍然是98万元,双方言明此举意在避让税收。为此,当天孙新华、赵红还另外签订了《关于房屋登记价格报高(报低)声明》,载明双方已在2015年12月2日签订了合同,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98万元,经协商一致,按照实际成交价执行,双方自愿承担因上报成交价与实际成交价不一致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但让孙新华不解的是,在这份合同上,赵红执意不肯写上违约条款。对此,孙新华寻思,赵红在合同的其他细节上都很讲究,说明她是诚心交易的,就没放在心上。他万万没有想到,背后另有隐情。
  原来,11月29日签完合同后,赵红恰好撞见了“房虫”老街坊,告诉他自己签了学区房的交易合同,老街坊直跺脚,惋惜地说:“亏大了噢,依现在的行情,这套学区房的价位应该在120万以上。”赵红一惊,赶忙请他支招:“我已收了对方5万元定金,并且明确了违约责任,如何是好?”于是,这名具有资深炒房经验的老街坊,给出了重新签约的锦囊妙计。他特别关照赵红,千万不要在新的合同上写上违约条款。
  在这次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即2015年12月3日,赵红通知中介公司,由于家庭其他成员反对,签约房屋无法继续出售。经纪人提醒她,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赵红果断回应,那就双倍给他定金好了。


凭啥不卖 买方告上法院  

  当中介公司转达赵红悔约的意见时,孙新华蒙了,连日来,他好不容易备齐了申请银行贷款的各种资料,并东拼西凑了30万元首付款,正准备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完成交易,不承想一夜之间,卖家却变了卦。孙新华心有不甘,他向经纪人表示,这套房子他买定了,要求继续进行下步程序。12月12日,居间人通知双方办理房屋交接及付款事宜,赵红称不再出售房屋,也不愿意接受买家支付的购房款。13日,孙新华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同时申请查封签约房屋,并将首付款30万元交到了法院的账户。孙新华还出具了一份书面意见,在双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交件手续当天,将银行放款支付给赵红,如银行贷款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后一个月内未发放,则用现金支付60万元。
  孙新华起诉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赵红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根据11月29日签订的合同违约条款,赵红从2015年12月13日起至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递件手续之日止,按每天49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赵红坚决不同意孙新华的主张。她说,自己愿意双倍返还定金,总不能既打又罚。双方于2015年11月29日及2015年12月2日分别签订了合同,后合同已对前合同做了变更,应按照后合同执行,而且后合同根本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况且,因为家庭其他成员反对,事实上自己根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在正式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告知了实情,没有对孙新华造成实际损失,故只能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同时,签约房屋是家里的唯一住房,继续出售后全家将居无定所,带来社会不稳定。
  孙新华在法院开庭时出示了一系列证据,表明他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其中包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12月17日发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通知书》,准予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于12月18日签发的《住房贷款银行审批意见书》,同意发放借款60万元。12月24日,云房源公司出具声明称,12月18日已就孙新华公积金贷款获批的情况告知赵红,由于赵红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售房,导致云房源公司无法为双方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亲爱的读者:赵红签订卖房合同后,房屋并没有过户给孙新华,而孙新华为购买签约房屋,已经完成了支付房款的前期工作。在赵红悔约的情况下,孙新华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赵红承担违约责任,结果会怎样呢?
  (答案见本期)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