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一场司改实验的雄心与悬念》专题报道之一

从“速裁”到“从宽”:实验蓝图如何绘成

编者按

  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由此,“认罪认罚从宽”这一酝酿已久的制度改革,即将在18个城市正式启动实验的大潮。
  作为当下司法改革图谱中的一大重要脉络,“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构想既承载着宏大的目标,又面临着现实的难题。在志存高远与重重风险之间,这场司改实验能否驶向成功的彼岸?

先行的“刑事速裁程序”

  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而言,“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部署,是由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作出的,这被视为发动这场司改实验的最明确、最强劲的决策信号。其后,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陆续推出的一系列司改路线图中,“认罪认罚从宽”已赫然成为重点议题。
  而在司法实践层面,“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探索早已端倪可见。最早可以追溯至2003年,其时两高和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当可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萌芽。近年来,随着修法和司改进程的演进,刑事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更是不断融入“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其中最具风向标意义的,是两年多前启动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改领域首次以授权决定的方式,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试点案件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危险驾驶、盗窃等11种犯罪或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将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提速裁决期限。
  两高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各地确定的基层法院、检察院试点达217个。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速裁案件56420件58500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案件52540件54572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5.88%,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8.48%。从试点规模看,已足以为全国性改革提供真实参照。
  更令人瞩目的是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成效。从诉讼效率看,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天左右。法院10日内审结的占92.35%,比简易程序高65.04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达96.05%,比简易程序高41.22个百分点。试点法院刑事法官人均结案数为214.86件,比同期规模相当的非试点法院多59.66件。以纳入试点的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院为例,速裁个案的庭审时间甚至缩短至3分钟至7分钟,两小时即能审结20余起案件。如此高效的审判效率在以往简直难以想象。试点地区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极大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速裁程序也使被告人真正获得了及时得到审判的权利,大幅缩短了审前羁押时间,进而防止由羁押时间决定量刑结果,从根本上扭转了以往备遭诟病的“实报实销”“刑期倒挂”等不正常现象。
  从办案效果看,刑事速裁程序大大提高了服判息诉率,全部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01%,检察机关抗诉率仅为0.0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率则为零,上诉抗诉率比简易程序低2.83个百分点,比全部刑事案件低9.52个百分点。中国政法大学相关课题组的抽样调查则表明,参与试点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相关群体,绝大多数对速裁程序运行效果表示满意,其中刑事被告人满意度高达97.69%。
  尤为关键的是,速裁程序试点的目标诉求,并不仅仅局限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被告人自愿认罪”作为速裁程序的适用标准,已经为进一步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埋下了伏笔。而在速裁程序的试点实践中,检察机关诉辩协商和量刑建议制度的探索,亦成为最具突破意义的亮点。由此带来的直接效应是,对于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除了从简、从快处理外,“从宽”亦成为其显著标记,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被大量优先适用。据统计,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占48.99%,比简易程序高16.85个百分点;适用非监禁刑的占42.31%,比简易程序高13.8%。
  正因此,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被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拉开改革的大幕,已成水到渠成之势。


升级版改革方案

  事实上,此次启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堪称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升级版,两者密不可分。从试点区域看,两者完全重合,即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城市展开试点,其基本原因是,上述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作为速裁程序试点地区,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更容易发现试点中的问题,更有利于检验和巩固试点效果。从时间维度看,到2016年8月底,速裁程序的两年试点期限届满,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及时启动,恰好实现了时间上的无缝衔接。速裁程序将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18个城市继续展开试点,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除了试点区域、试点时间的一脉相承,更富实质意义的是改革方案的全面更新。与相对更侧重司法效率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相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汇聚了人权、效率、公正等更为辽阔的视角,“从快”并非最终目的,只是“从宽”的附带结果,这也是“升级版”的真正含义之所在。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曾是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一大争议话题。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将“认罪认罚从宽”仅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甚至局限于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但不少学者认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目前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刑事和解程序已经体现得非常充分,如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仍然止步于此,那么建构这一制度并无多大实质意义。同时,应当将改过自新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机会,在理念和制度上允许、鼓励、接受其认罪悔罪,而非设立“轻罪”之类的门槛,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
  由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方案,显然采取了开放的思维。方案明确,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同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其他不宜使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这意味着,改革方案并未对可以“从宽”的案件类型作出限制,更未局限于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处罚不重的轻罪案件,只要符合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均可进入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轨道。仅此一点,改革方案的升级和突破意味,已清晰可见。
  规范审前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又一关键点。根据改革方案,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检察院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听取上述人员的意见。
  这些规则架构标志着,在速裁程序试点实践中发端的诉辩协商程序,在升级版改革方案中进一步得到确认。而从历史的角度看,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的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前所未有的突破。由此,犯罪嫌疑人成为真正的诉讼主体,亦为司法权力与公民权利打开了协调平衡、多方共赢的空间。
  “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最为鲜明的两大特征和追求。
  就“程序从简”而言,改革方案明确,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即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审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此前的速裁程序试点,出于谨慎改革的考虑,设立了“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适用门槛,并且局限于11种犯罪类型。而试点实践证明,过于狭窄的适用范围,并不利于充分发挥速裁程序的制度优势,要求速裁程序“扩容”的呼声极为强烈。正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中,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取消罪名限制,堪称“程序从简”升级的最大亮点。可以预见,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将因此大幅增加,成为提升诉讼效率的强大推手。
  就“实体从宽”而言,改革方案明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刑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审前程序中诉辩协商等机制的必然延伸。但由此带来的风险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很可能基于“效率”考虑滥用这些机制,诱使甚至强迫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后者大多并不具备理解法条、程序和证据等的能力,对诉讼权利的认知、对案件前景的判断,往往处于无知、无助状态。正因此,在设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成为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以确保其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
  事实上,此前的速裁程序试点,已经创设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律师,能够更准确地对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预判,律师参与可以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其正当利益损失、确保认罪认罚出于自愿。由此,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沿着速裁程序试点的先行路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方案中继续得以沿用和强化,也就成了这场司改实验“升级”的又一重要标记。


价值诉求与现实压力

  从刑事速裁程序走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是司法改革实验的升级,还承载着更为宏大的价值诉求。
  普遍的共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兑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的时代需求,更彰显了司法人权的历史性进步。在这一制度架构下,一方面要求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尊重其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另一方面又强调被告人的有效参与,强化律师的介入力度,使刑事诉讼的各方都得以充分、主动地行使各项权利,由此开辟的,正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广阔空间。
  而在更深的层面,建立在诉辩协商、当事人和解基础之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而且契合中国传统的和文化以及仁爱、宽恕理念,顺应刑法宽容、刑罚人道主义的现代刑事司法潮流,这将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刑诉司法实践长期存在的“重刑主义”“刑罚报应观”等观念误区,进而深度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改造进程。
  除了高远的价值诉求,刑事诉讼司法实践所面临的现实压力,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推手。
  其中的一大挑战,来自刑事案件办案难度的不断增大。一方面,随着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制度的落实,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时受到越来越多的法治约束,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无法成立的都不能定罪。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大量犯罪的手段日趋复杂、隐蔽,导致收集证据、指控犯罪的难度和成本不断加大。如此,打击犯罪难免陷入两难选择,若因“证据不足”而释放嫌犯,将对社会治安带来巨大压力;若一味强调破案效率,又会引发刑讯逼供之类的违法风险。这就需要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冲突之间,寻找新的平衡。事实上,美国保障嫌犯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实施后,同样给打击犯罪带来了相当困难,辩诉交易制度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而富于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内含着相似的逻辑,通过诉辩协商和量刑宽宥,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既能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又能防范非法取证的危险,不失为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解套方案。
  更大的现实压力,源自司法机关“案多人少”困境的日趋严重。以最近三年的统计为例,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分别为95.4万件、102.3万件和109.9万件,持续保持在百万件左右的高位且连年增长,这令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极为突出,不少地方甚至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另一方面,最近三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每年均超八成,2015年更是达到83.09%。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因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并不存在激烈的控辩对抗,庭审常常流于形式,如果审理此类案件全部适用成本较高的普通程序,既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在此背景下,如何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合理提升司法效率,成为司法实践不容回避的课题。而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速推进诉讼,进而破解“案多人少”的窘迫,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正是达至这一目标的必然选择。
  从更深远的视角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关键一环。对认罪认罚案件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将成为从源头分流案件的分水岭,进一步推动刑诉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依据刑事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合理构建起“简案快办”“疑案精办”的分类处理机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投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由此打造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终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