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荣誉制度 让荣誉归于荣誉》系列报道之三

积跬步以至千里

-- ——中国荣誉褒奖制度的立法与走向
  2015年,对于中国的荣誉褒奖制度而言,注定是一个特殊的喜庆之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这些方略举措,开辟了建立、完善荣誉褒奖制度的新境界。


多年一剑:立法实现“零的突破”

  中国最早对荣誉褒奖制度尝试综合性的立法,始于上世纪80年代。根据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当时有关方面着手开展了关于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的立法工作。甚至到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这部法律草案,但因各方面对实行追授及其范围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草案的审议被搁置。党的十八大后,根据中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13年下半年起,会同有关方面在以往工作基础上,将该立法重新纳入日程。最终在充分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和几次审议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一部新型法律由此诞生。
  细心的人们会发现,“荣誉褒奖制度”近期有了许多新提法。2015年年底通过的法律指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的《意见》中则使用了“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称谓。综合分析,中共中央对荣誉褒奖制度的整体设计是精准到位的:其一将实施主体划分为党和国家两大类别;其二将褒奖种类、内容设定为“功勋(勋章)”“荣誉(荣誉称号)”“表彰(表彰奖励)”三个层次。这既符合实际,体现了中国特色,更具有科学的前瞻性和现实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在准确把握荣誉褒奖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能,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国家最高荣誉。这部法律的任务是对最高国家荣誉授予的条件、程序等予以调整和规范。颁布施行的目的,在于“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突出特点和直接价值,是明确和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荣誉褒奖制度发展的焦点性问题:
  ——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这部法律的立法设计,并非针对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全部,而是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宪法规定,在总结以往授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出其中最主要的、最基本的制度,突出法律条款的简明、易行、可操作性,突出与现有褒奖模式的衔接。从而在有限的法律条款内,回答和解决了荣誉褒奖制度的最根本、最现实、最急需直面和解决的问题。
  ——授予主体和办理机构。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获得者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时可直接向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授勋。该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这就明确了其他表彰奖励活动,可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安排,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为解决一直以来“奖出多门”和缺乏统一统筹协调和管理机构的问题,该法确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2015年12月,中央专门成立了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及授予对象。该法确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该法还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从而杜绝了无序失范的随意性,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借鉴国际惯例,有利于提高国家荣誉的正统性和权威。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程序。该法对于涉及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提名、决定、授予等,均有具体规定。如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的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改变了这方面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褒奖形式。如规定,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杰出事迹。这些规定,增强了获得者的自豪感和尊荣感,提升了国家荣誉的社会影响力和宣传辐射功能。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强调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获得者去世后,勋章、奖章及证书可由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等等。对于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国家给予的荣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声誉。并规定勋章、奖章和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对于撤销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程序也专款予以明确。这些都建构了维护国家荣誉褒奖制度所必须遵循的良好秩序,提高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零的突破”,可谓开了一个极好的局!


以小见大:“二十一条”绘就大蓝图

  2016年5月,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说来,对荣誉褒奖制度从法律上予以调整和规范,要对应一部综合性的类似荣典法性质的“大部头”,或者由多部单行法律条规有效集束的一个完整体系。显然《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调整的只是制度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但这部仅有短短二十一条的法律,却立意高远、小中见大,从法律层面集中诠释、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治国理念及方略。在领受了隐含在文字后面的深邃之意后,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分明是一幅荣誉褒奖制度的宏伟蓝图:
  ——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宏大的命题,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治国执政理念上新的飞跃。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党、国家、政府间,政府、市场、社会间的一系列关系,由过去国家、政府单一施政转变到多元化、参与式社会治理模式,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对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无疑是重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新型关系,对社会由管理到治理、引导很好地体现和昭示,更是发挥党的领导、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作用,传导正能量和激励社会成员投身建设、发展的重要标志。可以说,重视推进荣誉褒奖制度本身,就是一次成功实践。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符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义
  褒奖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中央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根本要求和目的,已写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这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根本指向上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的基本要求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分别凝练了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与荣誉褒奖制度的主旨和目的异曲同工、高度趋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旨中的荣誉观,上升为法律加以确认后,更具备了权威性、规范性和可遵循性。
  ——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完善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
  荣誉褒奖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建立健全这一制度是贯彻宪法的具体措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出台,弥补了法律体系的缺憾。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通常说来,一个国家完善的法律体系,既要有以惩戒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也必须包含以正向引导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即所谓“矫正正义”与“弘扬正义”相统一。
  长期以来前者在立法、司法和配套法规等方面不断完善,已形成较为严密、可操作的体系。但在“弘扬正气、崇尚先进”方面,仍然停留在政策和道德层面,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因此,用立法的形式,将原由道德等来调整的社会公认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评判标准,上升为法律,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是现代国家和社会发展之迫切和必需,也是法治建设之必需。换言之,中央的部署和《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颁布,使一个硬币具备了完整的正、背两面。
  ——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现了对传统文化的赓续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崇礼尚义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传统。荣誉曾被古人视为“国家之名器”。司马光曾说:“夫礼,辨贵贱,序亲疏,裁群物,制庶事,非名不著,非器不形;名以命之,器以别之,然后上下粲然有伦,此礼之大经也。名器既亡,则礼安得独在哉!”这集中体现了古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这种惠而不费的观点,是传统义利观的最佳表述,对今天仍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从战争年代起,在建立实行荣誉褒奖制度中积累了可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重视和推进机制建设。当前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实质上承前启后,是对新中国以来国家荣誉制度的升华。
  ——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是中国向世界发声的必要之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近年来,中国着力向国际传递中国声音、树立新的外交理念,荣誉褒奖制度在对外交流中起了很好的媒介和助推作用。如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数次接受来自国际和外国的授勋,许多中国科学家、文学家、企业界人士也获得大量国际、国外奖项,充分展示了中国魅力。
  “来而不往非礼也。”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颁布前,中国法律中无向外国元首和外国人授勋的规定,仅有向外国专家颁授的“友谊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少数奖项,缺乏相应的国家勋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外交流的柔性和韧性。《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新设立“友谊勋章”,并授权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时,可直接向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授勋。这一规定的意义,不仅填补了法律空白,更是向国际展示中国外交名片、推动中国走向世界的重要之举。


谋篇布局:下好一盘精彩大棋

  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一系列部署和《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颁布施行,使荣誉褒奖制度有了政策和法律依据,摆脱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步入健康有序发展的快车道。但荣誉褒奖制度具有跨领域性和综合性强的特点,涉及历史、文化、伦理、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和管理等若干个学科和门类。“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标,绝非凭一腔热情一蹴而就。必须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决心和勇气,扎扎实实做好基本功,掌握谋篇布局的本领,下好开局良好的这盘精彩大棋。
  结合中央总体部署和《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规定,从具体操作的层面,当前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由虚及实,做好基础性、普及性工作,实现全民认同
  “徒法不足以自行。”宣传政策和普及法律,关键一点须懂得宣传社会公众。中央对荣誉褒奖制度的部署主要着眼全局高度和宏观层面,《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规定也是框架式的,离实际操作还有距离。因此,当务之急是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虚功实做”,准确把握政策精髓和立法原意,广泛普及宣传荣誉褒奖相关知识。通过及时、正确的政策法律解读,使全社会了解荣誉褒奖制度的意义原则、主要内容和重点走向,提高社会公众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广泛共识,实现全民认同。
  与此同时,根据政策法律确定的大的原则和方向,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法规,明确和细化荣誉褒奖的类别层级设置、评选条件、颁授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和程序,搞好与现有各类奖项的衔接,确保政策和法律及早“落地”。据了解,中央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相关措施,相信届时又是一片新精彩。
  ——由古及今,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赋予时代精神
  荣誉褒奖制度和重要载体勋(奖)章,作为“国家之名器”,其存在与发展往往以一个国家、民族优秀传统和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为前提。以徽章为例,中国虽然到清末才引入勋章制度,但此前数千年就已有徽章实物的影子。如汉代的铜扣、佩钱、厌胜钱等可算作纪念章的滥觞;明西王赏功钱、清乾隆年间御赐养老银牌等,相当于后来的奖励类徽章;战国时期的虎符、隋唐时期的鱼符、宋朝开始的腰牌等则是凭证类徽章的雏形⋯⋯中国荣誉褒奖制度自古以来,一脉相承,至今仍烙有深深的历史印记,“中国元素”从来就没有缺失过。
  从内容上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荣誉褒奖制度,其先进性虽早以超越历史和传统,却仍可以从中国古代的崇礼、仁爱、和合、民本、诚信、大同等思想中寻到源头。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滋养。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精髓,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道德资源。”
  从形式上看,中国传统艺术美感和象征意义,往往被很好地表达在勋(奖)章这一载体上。新中国成立后,由周令钊、常沙娜、张光宇等设计的1955年“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和“解放勋章”,在徽章边饰上便特意运用中国吉祥图案,展现了中华精湛的传统工艺和博大文化,如“八一勋章”边饰巧妙嵌入“如意”图案,颇具民族特色。同时契合当时共和国日新月异的时局,三枚勋章中间部分分别被设计成“八一军徽”“延安宝塔山”“天安门”,用以象征和指代红军、抗战和解放战争不同时期,时代感极强。这三枚勋章至今仍是共和国勋章的翘楚。
  荣誉褒奖制度的历史传承性和延续性,要求我们既不能固步自封、停滞不前,更不能漠视甚至割裂历史。必须融合历史与现实,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扬弃”中对历史传统赋予时代精神,在丰富的实践中拓展荣誉褒奖的新领域,“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 
——由中及外,以开放、融合的理念打造中国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越发展就越开放,中国开放的大门不可能关闭。”作为国家重要制度的荣誉褒奖制度要服从服务于这一大局。
开放融合,决不能“照单全收”。新中国成立后这方面我们有过深刻教训。如1955年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全军实行了军衔制,而1953年草拟条例时,起初参考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做法,采取了军衔和军官服役分别立法的形式。但根据苏联顾问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军衔与军官服役条例被合二为一。直到1969年珍宝岛战斗中,我军从缴获苏军的文件才发现,这个条例与苏军当年模式几无二致。鉴于其局限性,1988年在人民军队实行二次军衔制度时,果断恢复了单独立法的形式。
  开放融合,更不能“抱残守缺”。清朝末年中国引入荣誉褒奖章制度,是因切肤之痛而被迫与国际“接轨”的结果。这之前清朝武官阶品制无法对接西方军衔制,导致“华兵见洋官照例行礼,洋兵见华官则以服章不辨不相敬礼”。光绪三十一年练兵处在《陆军军弁服帽章记》的奏折中就此痛陈:“若不亟定新制,昭示外人,亦殊非尊隆国体之道也。”但荣誉褒奖制度的建立,在清政府看来,不过是用西方“舶来品”替代了过去的黄袍马褂、顶戴花翎的赏赐旧制,徽章只是酬庸的新凭证而已,因此1882年第一枚中国国家勋章被命名为“御赐双龙宝星”,图案设计加入两条龙,以体现“大清”皇权。由于最初该勋章仅向外国人颁授,一时成为笑谈。
  “相通则共进,相闭则各退。”新形势下对外开放,重在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必须用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审视荣誉褒奖制度,充分运用勋(奖)章提高中国软实力、增强国际话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规定,进一步界定、明确向外国人授勋的具体程序规则,并探索设立面向世界的国际性奖项,发挥好勋(奖)章的杠杆作用,使之成为对外友好交流的纽带和桥梁。要学习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做法,更要保持中国荣誉褒奖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两者不可偏废。“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继续从世界汲取发展动力,也让中国发展更好惠及世界”。
  ——由表及里,重视徽章设计制作,提高文化含量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设立了“共和国勋章”和授予外国人的“友谊勋章”,引发公众一片赞扬之声。勋(奖)章的命名、设计、制作等具体问题,似乎太过“小微”。但恰恰是这个“小问题”,直接透视出一个国家的文化和文明程度。一枚从名称、设计到制作都精准到位的国家勋(奖)章,带给人们的必定是大气、华贵、高雅和肃穆,让人油然而生敬畏。因为它传递的除了精美工艺,更有国家的庄严威仪、鲜明的价值导向、丰富的文化寓意和畅达的有效信息。
  世界各国对于国家勋(奖)章的定名和制作都极为重视,十分考究。中国从民国初年开始,对国家勋章的定名、设计、制作等程序也极严格。1912年陆军部颁布的《勋章章程》规定了九鼎、虎罴和醒狮三种勋章,章名和图案几经推敲和把关,寓意深刻。如“九鼎勋章”中间刻黄帝像,列五兵于身边,外环九鼎,取黄帝作五兵挥斥百族、定九鼎、以显扬战功之意。“虎罴勋章”中间以“虎罴”形象为图,取《礼记·曲礼上》“前有车骑,则载飞鸿;前有士师,则载虎罴”句。
  国民政府时期由“总统”佩戴和特赠外国元首的最高荣誉勋章“采玉大勋章”,更是中国徽章史上的顶级之作。其名取《礼记》“君子比德于玉焉,温润而泽仁也”及《诗经》“言念君子,温其如玉”句之意。在设计上采用五角大芒星,章体圆形中心为和田玉质制成的国徽,四周镶嵌15枚小珍珠,五角大星芒处各镶嵌1枚大珍珠,中心与五角大芒星之间为蓝白相间多角小芒星,银质珐琅镀金多层结构。徽章中心国徽表示国家至上,内则崇敬元首,外则敦睦邦交。单就其设计理念和实物而言,令人拍案。
  不可否认,目前中国设立的各类徽章少有上乘之作,已成为亟待突破的“瓶颈”。如徽章命名有的过于直白、通俗,缺乏文化底蕴;设计方面有的片面求新求奇,艺术水准低,程式化、商业化气息浓厚;在材质、制作上,贵金属等采用较少,粗制滥造等等。对此,必须下大气力根治。除《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规定的“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外,对各类勋(奖)章和荣誉称号的定名、分类、分级,徽章的选材和图案、造形设计,专业机构、人员的遴选,现行各类徽章、奖项的整饬等方面,都要精益求精,“小题大做”,久久为功,真正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大国风范的荣誉载体。通过提高勋(奖)章本身的独特艺术价值和文化含量,增强勋(奖)章获得者的尊荣感和国家民族集体认同感,以此提升、扩大和拓展勋(奖)章的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当然国家勋(奖)章的设立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面向社会和大众,雅俗共赏,不可佶屈聱牙般晦涩。
  ——由点及面,通过荣誉宣示,推动形成良好氛围
  通过对特定少数人的褒奖,实现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引导和激励,是国家荣誉褒奖制度最根本的特点。这就要求在实践中必须大力推行和创新“荣誉宣示机制”,通过对获奖者的荣誉和事迹进行广泛宣扬传播,实现信息的社会互动和正向辐射。
  除《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的“举行颁授仪式”“设立国家功勋簿”“获奖者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外,荣誉宣示必须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荣誉宣传制度,通过常态化的多种宣传形式,引导社会崇尚先进、崇尚荣誉,营造见贤思齐、奋勇争先的良好风气。
依国际通例,勋(奖)章佩戴是荣誉宣示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形式。勋(奖)章佩戴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规程,从民国起,在中国就得到很好的遵循。新中国成立后也曾沿用,1955年中国制定的《关于勋章、奖章、纪念章的临时佩戴办法》就有详细界定,有的佩戴定位精确到厘米,可谓严谨和认真。但目前在这方面我们已缺少章法、极度混乱。不看场合、不分等级、不按位置随意佩戴徽章,以及主章、略章混戴的现象比比皆是,严重妨碍了荣誉宣示效果。特别是人民军队07式军服增设的“级别资历章”,与国际通行的略章佩戴规则有异,造成诸多不便。“一般不出场,出场不一般”,这应成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勋(奖)章佩戴制度的核心要义和铁律。抓紧制定实施相关规定办法,明确勋(奖)章的佩戴种类、方式、位置、时机、场合等为当务之急。
  ——由标及本,加强深入的研究论证,提供智力支撑
  任何实践都离不开正确的理论作先导,荣誉褒奖制度同样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因种种原因,目前对荣誉褒奖的基本理论、内在规律、具体实务都缺乏深入的学习、研究和论证,理论和实践中偏差甚至常识性错误时有发生。比如在奖项的等级上,把依级别划分的“国家级”荣誉与依地域划分“全国性”荣誉混为一谈。从法律角度看,有的不了解国家勋章颁授权限的有关规定,在无权限亦无授权的情况下设立了“勋章”;对依法不宜再享有国家荣誉的应“撤销”还是“剥夺”存在模糊认识,等等。类似问题如果不及时澄清,必将影响和阻碍荣誉褒奖制度的健康发展。
  为此,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切实加强对荣誉褒奖制度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的学习研究,以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推进工作;加强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的研究,及时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遵循规律,促进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法治建设和法律适用的研究,着眼依法界定权利义务,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保障、服务和调节作用;加强具体实务和创新发展的研究,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创新思维、创新目标、创新方法、创新发展;加强专业人才建设,培养选拔高素质理论人才和实践型人才,以应荣誉褒奖制度之需。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