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荣誉制度 让荣誉归于荣誉》系列报道之二

引领激情燃烧的岁月

--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荣誉褒奖制度
  提起新中国的荣誉褒奖制度,人们最津津乐道的是1955年军队的大授衔、大授勋。似乎只有此盛举才有代表性,才是“脸面”和“台面”。
  1955年开始的对人民军队集中授勋和表彰,是新中国成立后对人民军队褒奖的最隆重、规模最大的一次,其宏大气势、精彩纷呈至今无出其右。但这只是风采尽显的其中一幕。新中国以来的荣誉褒奖制度及体系架构,虽白玉有瑕,但亮点多多,特色分明,展现给我们的是一道道极为亮丽的风景。


开宗明义——服从、服务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任务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揭开了历史新篇章。
  新中国是全国范围革命取得基本胜利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在此大背景下,与共和国相生相伴的荣誉褒奖制度开宗便遵循了为建设新中国服务的方向,围绕着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完全胜利的历史任务来逐步推进。
  1950年9月25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和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大会,是新中国荣誉褒奖制度良好发端的最好诠释。
  这两个大会会集了全国军事和各领域选拔的优秀代表,其中全国战斗英雄代表350人、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464人(含香港)。中共中央花大气力在国庆一周年之际召开如此规模的大会,显然是要借此传递某种声音。
  毛泽东在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名义给两个大会的致辞中对与会代表给予充分肯定:“你们是全中华民族的模范人物,是推动各方面人民事业胜利前进的骨干,是人民政府的可靠支柱和人民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号召全党党员和全国人民向你们学习,同时号召你们,亲爱的全体代表同志和全国所有的战斗英雄、劳动模范同志们,继续在战斗中学习,向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只有决不骄傲自满并且继续不疲倦地学习,才能够对于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作出优异的贡献,并从而继续保持你们的光荣称号。”
  针对当时的形势,毛泽东画龙点睛般指出:“中国必须建立强大的国防军,必须建立强大的经济力量,这是两件大事。这两件事都有赖于同志们和全体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一道,和全国工人、农民及其他人民一道,团结一致,协同努力,方能达到目的。”短短的几句话引发了广泛而积极的响应。在两个大会结束时,全体代表发出《告全国军队和劳动人民书》,倡议“在这次全国战斗英雄和劳动模范代表会议之后,在全国展开更加广泛的革命英雄主义运动,继续创造更多的英雄和劳动模范事迹,使我们的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进步更快,以便给帝国主义的侵略阴谋以更大的打击,使我们的光荣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益强盛起来!”应该说,这与中央的意图精准吻合,既是召开两个大会的预期目的,也很好地实现了褒奖制度的初衷。
  回望新中国成立初的这段时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满怀信心直面严峻考验,迎接了种种挑战:在军事上乘胜追击,解放了除台湾以外的全中国领土。开展稳定物价和统一财经的斗争,完成农村土地改革,实施“一五”计划,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并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抗美援朝战争,为建设和改革赢得了和平的国际环境。开展“三反”“五反”运动,获得了安定的国内政治环境。积极发展与各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等等。对于设计、实施一套完备的荣誉褒奖制度,配合并融入共和国进程中的各个层面,发挥有效的助推作用,是非常迫切的。
  另一个成功的例子,是从解放战争后期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军队颁发的数以万计的战役纪念章。根据中央军委和总部部署,为鼓舞斗志、战胜敌人,夺取最后的胜利,各军区、军政委员会都制定了相关奖励条例,大规模地向解放军官兵、参战民工及相关人员颁发战役纪念章。代表性的如解放东北、渡江战役、淮海战役、解放西北等战役纪念章颁发数量都在数十万,有的数百万枚。这一举措,既有效提高了军队战斗力,更融洽了军民关系,特别为新中国成立后向和平环境过渡中解决人心向背问题提供了成熟经验。
  见微知著。新中国成立后在军事褒奖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承继上述成功模式,再行对解放华北、解放西南、解放华中南、解放海南岛、解放西藏等颁发了大量的纪念章。此时,褒奖的意义虽然仍含有激励军队继续奋勇前进的因素(如当时还有解放台湾的计划),但更重要的在于通过对解放战争的全面总结,探索和平环境下褒奖制度推动建设、改革的新途径,服务新民主主义革命完全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这一历史任务。


蓬勃发展——覆盖军民、面向中外的荣誉体系日益完备

  建立全国政权这一新政局,使新生共和国的荣誉褒奖制度,面临如何从战争年代向和平时期转型的形势。
  对于建立完善荣誉褒奖体系,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领导人就作过周密考虑,并有一些尝试和实践。新中国成立伊始,即迅速提上了日程。不仅在军事方面,其他各领域都相继制定了有关奖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办法。而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更是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等条款。
  在军事方面,毛泽东明确指示:“一定要将苏联的一切先进经验学到手,建设我军为世界上第二支最优良的革命军队。”一俟建国,中央军委就从军队干部管理、组织编制、军服装备、薪金制度等各方面着手进行统一,为军衔制的实施继而完善军队奖励制度作准备。1950年9月,中央军委专设了与三总部平行的总干部管理部,下设军阶奖励处,负责研究制定军队军衔和奖励办法和具体事务。随后军队的奖励条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关于授予英雄称号的规定》等陆续出台。配合军队褒奖制度的实行,在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前后,各大军区和兵种还纷纷召开英模代表大会,集中表彰了一大批战争期间的功臣、英模,并颁发了极为丰富的英模奖章和纪念章。1954年2月起,还以“全国人民慰问人民解放军代表团”名义,召开了慰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大会专门向朱德颁赠,并“深入到边疆、海岛及康藏高原,向部队传达了党、政府和全国人民对解放军的关怀,宣传新中国成立四年来经济建设的伟大成就,配合总路线学习,鼓励全军积极支援和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以保卫祖国安全和世界和平”,向全军每一名指战员慰问并颁赠了“全国人民慰问人民解放军纪念章”。
  随着条件的日益成熟,到1955年,全军开始实施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颁发勋章奖章“四大制度”,这标志着人民军队建设和奖励工作步入正规化轨道。随后即迎来了令人瞩目的1955年大授衔、大授勋。
  根据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1955年到1965年,人民军队首次进行了授衔,其中授予元帅军衔10人、大将10人,授予和补授上将57人、中将177人,授予和晋升少将1360人。1955年到1957年,向红军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军队有功人员授予勋章103349枚、奖章52万余枚。其中,被授予一级八一勋章的178人,二级八一勋章的1467人,三级八一勋章的5339人;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的313人,二级独立自由勋章的4152人,三级独立自由勋章的31098人;被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的990人,二级解放勋章的4932人,三级解放勋章的54879人。授勋人数共计61000余人。
  此间,人民军队的褒奖制度还经历了一次特殊磨砺。抗美援朝战争中,以中国人民志愿军名义出征的人民军队政治工作和奖励工作,在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旗帜下接受了新的考验。相对于战争年代,朝鲜战场上的立功创模运动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入朝之初无奖励依据到制定统一标准,从单一立功创模形式到根据作战特点及时变通并单独设奖,经历了不断探索、调整、完善的过程。这期间虽然参照有关规定,专门制定了志愿军立功等条例,但全军性的军事性徽章颁发极少,限于条件,奖励仅限记功和授予称号等方面。除去志愿军各部队自行奖励之外,量大面广的主要是来自非军事机构,如全国政协颁赠的抗美援朝纪念章、赴朝慰问团颁赠的各类纪念章等。军人接受的战功徽章几乎均来源于朝鲜,如金星奖章、国旗勋章、自由独立勋章、战士荣誉勋章和军功奖章等等。据现有资料,1951年到1953年,朝鲜方面共授予志愿军各种勋章、奖章231190人526354枚。1953年9月7日志愿军政治部曾专门发出通知呼应朝方授奖,通知指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为褒扬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的巨大贡献和英勇顽强、忘我无私的精神,决定给在朝一年以上志愿军正排以上干部一次普遍奖励⋯⋯”朝鲜对志愿军英雄、模范、功臣的授勋,以功的等级规定勋章授予范围,对志愿军干部则以职务等级确定。这种中外双方共同完成的军事褒奖,在世界荣誉制度史上也是少见的。
  在其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荣誉褒奖制度开始有计划地推进。从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大会开始,国家设立了综合性的全国劳动模范(1950年)、全国先进集体、全国先进生产者(1956年)等荣誉称号,并明确授予标准、条件,制颁了相关的奖章、纪念章。《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奖惩暂行办法》《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法规也陆续制定出来。同时在工业、农业、商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金融等各专业领域亦明确褒奖标准,设立了相关荣誉称号和奖章。作为荣誉褒奖载体的全国性和地方性奖章、纪念章,大多选用喜庆的红色和其他绚丽色彩,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象征性图案,表达人们对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豪,对中国共产党、领袖和祖国的热爱,对新社会、新生活的美好憧憬。如以毛泽东头像、地图、天安门、华表等图案表现爱国,以五星红旗、齿轮、麦穗、光芒四射的太阳表现社会主义制度,以枪炮、飞机、战士表现战斗胜利,以田野、农民、锄头、麦穗谷穗表现丰收,以厂矿、机器、车辆表现经济建设,以书本、钢笔、文具表现学习,以和平鸽表现和平,以握手、中外国旗表现国际友谊,等等。整个荣誉褒奖制度如同喷薄而出的朝阳,充满着百花齐放、欣欣向荣的浓郁气息。
  颇具创新的是,新中国较早设立了专门向外国人授予的奖项和颁发的徽章。这方面规范而有效的运作,至今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
  中共把荣誉褒奖制度娴熟运用于对外交流,并非始于新中国成立后。早在1938年6月30日,应邀访问中国的世界学生联合会代表团到达延安后,中共中央就特意为代表团成员柯乐满、雅德、雷克难、傅路德等4人各颁赠“红军十周年纪念章”1枚、“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证章”1枚,并授予他们“八路军名誉战士”称号⋯⋯
  新中国成立后,则重点面向援华的外国专家(主要是苏联军事顾问、专家和其他专家),通过颁发奖章、纪念章的形式授予荣誉,表彰并感谢他们对新中国各项事业作出的贡献。如新中国成立初专门设立了中苏国旗、嘉禾等图案的“中苏友谊章”(中苏友谊万岁纪念章),从1951年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名义向苏联军方人士颁赠,上世纪50年代后期到上世纪60年代初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名义向援华苏联专家颁赠。对苏联以外的其他国家如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援华人士,则专门设立天安门和嘉禾图案的“友谊章”(友谊纪念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名义颁赠。中国向国外制作的纪念章甚至特定到具体的企业、公司。如苏联将中长铁路无偿移交中国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名义向苏方制颁了毛泽东和斯大林头像图案的“中苏合作中国长春铁路公司纪念章”。对新中国成立初“中苏合资”的中苏金属、石油、民航、造船等四家公司的苏援人员,在中国赎回独营后也分别以中央各主管部委办局名义颁发了专门的制式纪念章。
  与其他国家不同,新中国未设立专向外国人颁发的通用徽章,而是因家因人因时因事制宜。作为一种极为独特的荣誉褒奖形式,值得深入研究。这一制度还直接影响了后来中国荣誉褒奖制度的走向。1991年,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授予来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国家级最高奖项“友谊奖”并颁发“友谊奖章”,其渊源即来于此。在此基础上,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也是专向外国人授予的。


曲折前行——从偏颇、过热、停滞到复苏

  新中国成立伊始荣誉褒奖制度有了良好开端。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到50年代后期由于对建设艰巨性和复杂性估计不足,共和国开始在曲折中前进。反右扩大化、“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及最终导致的“文化大革命”,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荣誉褒奖制度也随之波浪形起伏,开始偏离正常发展的轨道。
  军事领域首当其冲。本来1954年召开的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已确定,军队建设的总方针和总任务是全面开展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军队的褒奖制度据此进行了框架设计,如先后对军队立功标准作了调整和统一,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条规。但随后对于“政治冲击其他”的片面强调,使褒奖重点偏离了军事训练这个主战场,对军队而言不啻为灭顶之灾。如1951年发布的军队《纪律条令》设立了“奖章”“荣誉牌”和“纪念章”;1952年1月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明确在全国性的勋章、奖章颁布前,先统一制发“战功奖章”“荣誉奖章”和“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1953年1月政务院通过了《授予八一奖章条例》和《授予荣誉奖章条例》;1955年虽然进行了军队勋章、奖章的颁授,但仅限于对战争年代的褒奖;同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的决议》,规定的“国旗勋章”“红星勋章”“荣誉勋章”和“荣誉奖章”却没有下文。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后来均未实际实施,失掉了军队褒奖制度走向正轨的可贵机缘。1975年的《纪律条令》则明确规定,对军人和集体可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或奖状,干脆取消了奖章和纪念章的颁授。1955年开始实行的军衔制,到1965年也因不合时宜而取消,更换为“一颗红星两面旗”的新式军服。中央军委办公厅在《征求“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意见通知》中指出:“我军的军衔制度,是照搬苏联和其他国家的。过去没有这种制度,也一样打胜仗。实践证明,这种制度不符合我军的优良传统,它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等级表面化,助长了个人名利思想和等级观念。不利于我军革命化建设,不利于同志之间、上下级之间和军民之间的团结。同时增加了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不少繁琐事务。”
  再如,从1958年起在军队开展的“五好”创建运动及配套的争创“神枪手”“神炮手”“技术能手”等活动,本是“提高部队的社会主义觉悟”和整体战斗力的极好载体,据有关资料,开展“五好”运动的当年,全军评出“五好”战士和“五好”干部29.6万余人,“五好”连队2527个,“五好”排5919个。当时总部和各大军区、兵种都制颁大量“五好证章”和“三手证章”以资奖励。但这一群众性竞赛活动到1961年,却根据总政治部要求改弦易辙,转变为突出政治的创造“四好”连队和争当“五好”战士运动。直到1971年10月毛泽东指出,“四好运动搞形式主义,把部队作风带坏了,要改变”,才宣告停止。
  非军事奖励方面愈演愈烈,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从偏离到完全脱离实际。这时期中央有关方面和地方设定的奖项开始撤并,许多奖项被取消,而代之一些空想和“冒进”之举,奖励的随意性、主观性突出。颁发的各类徽章种类和量上虽然未明显减少,但使用的图案开始人为地整齐划一,鲜艳招展的红旗,凌空而起的飞马,直插云霄的卫星、火箭,大干快干的豪言壮语,钢铁大战的口号,“誓不罢休”“赶美超英”“再跃进、反稳健、拔白根”等文字充斥徽章之上。这些直观的图文,不仅未能制止人们的狂热,反而对荣誉褒奖制度的走偏产生了极坏的推波助澜作用。
  当然,这期间也不乏冷静、客观的创新之举。如1958年年底到1959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农业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议上,向与会代表颁发了银质纪念章,周恩来在会上讲话中有意提醒代表,“高速度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客观可能性的基础上”“必须遵守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法则”,这无疑起到了很好的降温效果。1960年,全国妇联决定在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50周年之际,对1万名妇女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分别授予“三八红旗手”和“三八红旗集体”称号,这一全国妇女最高奖项也沿用至今。
  随后而来的“文化大革命”,使本来滑坡的荣誉褒奖被破坏殆尽。这时期各式各样的毛泽东像章开始大量出现,并迅速遍布全国,形成特定时期“荣誉”独有的反常现象。其实早在抗战时期,出于对领袖的爱戴,毛泽东头像的徽章就出现在中共及其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边区,如陕甘宁边区颁发的劳动英雄模范工作者大会纪念章、三五九旅颁发的南泥湾劳动英雄奖章、抗大颁发的模范工作者奖章、中共中央党校颁发的学习模范奖章等。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头像在徽章中广泛使用。但一直到“文革”前都处于正常的状态,功能也多以奖励、纪念或证明为主。与“文革”期间以神化和个人崇拜为目的的毛泽东像章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动辄数以百千万甚至亿计的毛泽东像章的大量发行乃至滥制,使得除了用于奖励的个别品种外,绝大多数徽章的荣誉褒奖功能完全消失。1969年周恩来曾批评说:“毛主席语录已发行了7亿多册,毛主席像章越做越多,已做了22亿枚。”1969年6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宣传毛泽东形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明确“不经中央批准,不能再制作毛泽东像章”。此后制作像章虽稍有降温,但一直持续到“九一三事件”,热度方才冷却。
  “文革”结束后,解放思想的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了思想和舆论上的准备。毛泽东像章热开始淡化,各类作为褒奖载体的徽章制颁悄然复苏,但“文革”痕迹、遗风仍然浓重,荣誉褒奖进入寻找出路的徘徊期。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和国家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完成拨乱反正和启动改革开放进程基础上,中央适时提出新时期总任务和进行全面改革的纲领,荣誉褒奖制度在复苏中开始活跃。
  在万众望治、人心思进的大环境下,荣誉褒奖制度收拾旧山河,再起炉灶成为必需。1980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规定“毛泽东像章要大量回收利用,以免浪费大量金属材料”。此消彼长。秉持“文革”前的传统,各类奖励、纪念性徽章作为宣传、鼓励和战斗的载体,再度受到重视。中央和地方各级各机构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规定和条例,设立奖项、颁发徽章一时间如雨后春笋,成为唤起人们热情、激发投身经济建设大潮的号角。特别是从1988年开始,中央各部委、各行业相继制定条例,总结性地向本领域工作满一定年限(一般是25年或30年)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颁发了一大批荣誉证章。1988年7月1日,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还以中央军委名义向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军队离休干部共约10万人,授予了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这些举措,既是对受颁者的充分褒奖,也是对过去一个时期工作的客观性肯定,成为稳定人心、顺应民意、继往开来的有效之举。
  虽然中央力图通过恢复荣誉褒奖制度来推动实现“从大乱到大治”的目标,并采取了若干大力度的动作,但总的看,改革开放初期荣誉褒奖制度的重新走热和各类徽章的广泛适用,很大程度上缘于此前多年的惯性延续。在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面前,有关方面对进一步发挥好荣誉褒奖制度的社会引领作用和徽章的“杠杆”激励作用,定位不准、准备不足、应对不够。随着社会利益格局和精神文化需求的多元化,加之主流引导的阙如,“重视实用、漠视精神”的义利观和价值取向形成潜流并逐渐蔓延,社会公众更乐于接受奖项和奖章以外的方式诸如奖金发放、实物颁赠、媒体宣传等来感受荣誉的光环和体现自身价值。荣誉褒奖在实践中有所异化,作为奖励载体的徽章开始旁落,功能受损。其中教训值得汲取。


渐入佳境——喜忧参半的荣誉褒奖现状

  求全责备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渠道。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历经风雨的中国荣誉褒奖制,脱离阴霾,步入佳境。
  与过去荣誉褒奖制度注重实践效果的境况不同,新时期党和国家荣誉褒奖制度更重视法规建设和完善制度的指导和保障作用。甚至从上世纪80年代起,有关方面已着手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并曾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惜因故搁浅。
  这方面在军事领域尤为突出。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到上世纪90年代初,是中央军委和解放军各总部制发军队褒奖类条规最密集的时期。许多规定对于奖励原则、程序、标准等界定规范、明确,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如1990年发布的《纪律条令》首次提出了“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并对立功人员对应等级奖章的颁发、英雄模范奖章授予、单位奖旗授予以及受奖者晋衔、晋级、晋升薪金和工资档次等都有详细规定。另外,这时期,还对军队增设专项奖励经费、确定立功受奖的重点和比例等分别制定了相关条规,这在以往是没有过的。
  源自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的全军通用常设英模和立功奖章的面世,是军事褒奖制度进步的一大标志。1979年3月23日,中央军委决定:“从即日起对作战中的英雄模范和有功人员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以表彰作战有功人员,发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鼓舞部队的战斗意志。”同年10月20日,“为了表彰平时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的有功人员,进一步调动全军同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速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又发出《关于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的通知》。根据上述规定,人民军队奖章分为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两类,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英雄模范奖章分一级、二级两种;立功奖章分一、二、三等功奖章三种。这一军队奖励形式,一直沿用到2010年中央军委作出新的奖励规定。
  2010年6月,中央军委发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军队立功奖章和纪念章作了调整和重新设置,改一、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为一、二级英雄模范勋章,调整了一、二、三等奖章版式,新设立了国防服役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献身国防纪念章(以上各分金、银、铜质三种)、和平使命纪念章、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含执行作战任务纪念章、执行重大任务纪念章两种,每次执行任务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总政治部拟定并报中央军委批准,具体名称刻印于章背)等五种纪念章。并于2011年8月1日起在全军启用。
  新时期军队褒奖制度还着眼于向英雄模范学习、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军事训练、科技强军等方面,落实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在军衔方面,1988年全军第二次实行军衔制度,逐渐形成自己风格。军服几经变革,经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从2007年起全军换发07式服装。这是人民军队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换装,涉及礼服、常服、作训服和标志服饰4个系列644个品种,体现了军人荣誉,强化了军服美感。继1950年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之后,1987年和2007年,在建军60周年和80周年之际,三总部还分别召开了全军英雄模范代表会议、庆祝建军80周年暨全军英雄模范代表大会,激励官兵在军队现代化建设争先创优、建功立业。军队褒奖制度不断体现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从理论、设计到制度、机制步入成熟,其中虽有瑕疵,但仍有力地推动了军队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
  在军事褒奖制度健康发展的同时,荣誉褒奖制度涵盖了党和国家政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设奖级别从中央到地方,部门遍及党政群团等各个层面,授奖对象从特定人群转而面向普通人民群众,许多全国性荣誉和奖项已形成规模,地方性奖励层出不穷。无论从门类、规模还是具体执行上考量,都已兼具完整的荣誉褒奖制度雏形。如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先进集体”等历经新中国成立以来“先进生产者运动”“为四化立功活动”“学赶先进活动”等的不断实践,已成为当前中国最高的奖项和荣誉称号。据有关资料,自1950年至2005年累计受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已达25262人次。著名奖项和奖章还有,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和颁发的“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妇联设立和表彰的“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共青团中央设立和颁发的“青年五四奖章”,由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批准设立和颁授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务院颁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其他如经济、教育、政法、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体育等领域也都设立了相应的全国性奖项或奖章。不仅如此,遍布全国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地方各级表彰奖励,成为全国性荣誉褒奖的有效补充。
  针对特定的重大纪念活动和重要事件,设立专门奖章和纪念章,隆重召开专门表彰大会或举行授章仪式,是荣誉褒奖制度的又一特点。这些特别的授奖,一般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名义进行。如199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为研制“两弹一星”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授予了“两弹一星功勋奖章”。2003年11月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神舟”系列飞船航天员授予了“航天功勋奖章”(分航天英雄、英雄航天员两种)。为纪念抗战胜利,200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所有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及抗日将领或其遗属颁发了“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又向抗战老战士老同志、抗战将领、为中国抗战胜利作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或其遗属颁发了“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这些都成为向全社会弘扬民族精神、传播正能量的有效之举。
  进入新世纪,现实的推动和社会的需求,使得荣誉褒奖制度的全面建立纳入党和国家最高决策层。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设定的职责范围中,即包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2002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2002-2005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奖励制度。建立人才的国家级功勋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实行重奖。设立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成就奖、西部大开发杰出人才奖。继续鼓励并规范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专门奖励项目。”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建立国家功勋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进一步规范各类人才奖项。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奖惩分明,实现有效激励。”这是除宪法有关规定外,党和国家首次对荣誉褒奖制度作出的具体阐述。
  到2007年,建立国家荣誉制度的设计更是进入了中共最高核心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当年召开的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随即表态呼应,时任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在讲话中指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社会翘首以盼中,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形成激发人才创造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一系列接踵而至的高端发声似乎表明,建立完善的国家荣誉制度,在中国已近在眼前,仅一步之遥。但客观审视荣誉褒奖的状况,却发现若干掣肘制约着制度进程,导致实践中步履缓慢。
  ——各类奖项虽然面广量大,形成规模,整个荣誉褒奖制度却缺乏权威、统一的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管理机构。人社部职能范围中对此虽有设定,但难以承担这项重任。这一缺陷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未予重视解决的问题。
  ——目前设立的全国性奖项,除了个别种类是以国家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名义外,相当部分是以中央各部委办局、解放军总部、群众团体和其他行业、组织名义颁授的,颁授主体自主性大,各自为战,造成奖励的失范失序。
  ——奖项和奖章设立随意性大,名称、标准、条件各异,受奖者人选资格、选拔、审查、确认等缺乏严格有效的程序和统一的监督、保障。对受奖者荣誉褒奖的撤销和剥夺缺乏依据,不便操作,影响了奖励的严肃性。
  ——对荣誉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判不够,许多出台的规定难以落实。党政军等颁授门类混同,相互交叉,没有建立起具有各自特点的独立体系。“国家级”荣誉与“全国性”荣誉概念不清。人民军队07式军服资历章的设立,与国际通行的略章规则冲突,并影响了其后军队奖章、纪念章略章的配戴。而这些本是可以通过前期充分调研论证予以避免的。
  ——更重要的在于,纵观党和国家高层特别是十七大和十八大的表述会发现,对国家荣誉制度的认识,还侧重人才队伍和人才制度建设方面,与荣誉制度的丰富内涵相比不对称,相对单薄,不利于从宏观和微观的结合上对制度进行把握。
  时间推移到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国家荣誉制度的最佳切入点:“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
  至此,国家对功勋荣誉制度的立法呼之欲出⋯⋯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