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连载之三十四

纠缠十三年的 无罪判决

祸起职务调整

  也许是受常年的军队情报工作熏陶,黄政耀任职司法局长后,为人极为低调谦和,没有沾染任何不良习气,在当时吃喝风盛行的年代,也坚守了“慎独”的品格。一个共同的说法是:黄政耀从来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请客招待,即便是省司法厅领导来视察工作,他汇报完工作后安排办公室人员负责接待,自己连吃饭都不会陪着,回到家里搞自己的翻译去了。这样的传闻,我在办理案件后得到了官方证实。福州市司法局纪委书记亲口对我讲过这样的故事,说这种人的确少见。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2年,工作风生水起的黄政耀做梦都没有想到自己居然因为这一身的“本事”招来了牢狱之灾,并一直持续了13年之久而不得了断。他从50岁到63岁的大好光阴就在这巨大的司法魔咒中被碾压得支离破碎。
  本案,讲的就是检察机关指控黄政耀收取翻译费涉嫌贪污犯罪的故事,还有我介入辩护为其赢得终审改判无罪的故事。黄政耀的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一起对于其收取翻译费的法律定性问题,但是对于这样一起简单到仅仅两分钟就能搞明白的一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居然在福建折腾了13年,这就不能用“认识有争议”来解释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一审的合议庭评议的时候三比零或者二比一就可以确定有罪无罪了。再甚至,开个审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也就够了,怎么也不至于折腾十几年啊。
  当我介入二审辩护、对此案重新梳理和查证后发现,这起表面上是“法律认识问题”的背后,原来隐藏着一场由职位调整而触发的官场博弈。
  在这场长达13年的博弈中,以下队员粉墨登场,演绎了一个跌宕起伏的悲情故事,他们是:
  主张有罪的一方:福清市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福建省检察院;福清市法院、福州市法院、福建省法院。
  主张无罪的一方:福清市司法局、福州市司法局、福建省司法厅、司法部;全国公证员协会、福建省公证员协会。
  协调方:福清市委、福清市委政法委;福州市委、福州市委政法委;福建省委、省委政法委。
  职务轮换,在各地政法机关的工作管理程序中是一个惯例,公检法司几大长一般工作几年后都会有一个职务交流,这在我党的干部管理体制中被视为一个防止小圈子、小团体形成的有效措施。
  2002年,福清的政法口又到了职务调整的时候,按照组织部门的考察,曾获得“全国十佳司法局长”,政绩显著、口碑极佳的福清市司法局长黄政耀准备被调整到福清市法院担任常务副院长(法院、检察院职级比司法局高半格),而此时另一个竞争对手也到了职务轮换的时候,但是他并不想到司法局任职,他看中的也正是福清市法院副院长的职位。但是相比较获得过全国十佳的黄政耀来说,其优势并不明显。于是,在这个当口,一封匿名举报信横空出世。


灾难才刚刚开始

  起初,举报的内容并不是黄政耀翻译收费的问题。因为黄政耀翻译收费的问题不仅福清的地方领导清楚,就是福建省司法厅、福州市司法局的领导也很清楚是怎么回事。从来没有任何人会想到这是一个问题,就连背后的对手最初也没有想到要从这里下手,所以当时的举报内容中并没有关于翻译费的问题。
  根据我在会见黄政耀的时候了解到的情况大致是:开始的举报信上说司法局盖了办公大楼,黄政耀与包工头有利益勾连,收受了巨额贿赂。在这个职务调整的关键时刻,按照组织的工作程序,有举报没有结论的暂时不予以调整,于是,黄政耀的法院常务副院长职务就此搁置。正在黄政耀被调查之际,女儿黄花考上了北京大学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填写报名表时,不是很知情的她还是将父亲的工作单位写成了黄政耀即将调往的福清市法院。她知道,父亲的清白很快就会查明,原定的职务调整也应该顺理成章。但是,她想错了,年轻的黄花在拿到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那一刻才知道,爸爸的灾难才刚刚开始。
  不久,检察院就所谓举报黄政耀收受包工头贿赂的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查,但是结果令人失望。原来部队转业的黄政耀,将这些敏感的基建工作完全放手给了一位副职管理,他自己不仅没有与包工头有什么利益勾连,甚至连一餐饭都没有吃过、一个电话都没有打过,更无任何经济往来,所有的基建手续完全按照程序操作。检察官调查完之后发现,这黄政耀也太过清白了!但是,这样的结局并不能为某些人满意,一计不成,再生一计。2002年9月6日,福清市检察院开始启动对公证处单位的调查,首先立的是公证处及公证处副主任林秀清案,涉嫌罪名是“私分国有资产”。第二天,即2002年9月7日,对黄政耀的立案通知书也随即下发,诡异的是黄政耀涉嫌的罪名与前一天的林秀清不同,是涉嫌贪污。但是就在这同一天黄政耀和林秀清二人又同时以“私分国有资产”的罪名被刑事拘留。
  那一天上午,毫不知情的黄政耀接到通知,前往福清市政府开会。会后,他被领导叫到一个办公室说,检察院对你立案了,希望你配合调查。接着黄政耀被刑事拘留了,这是他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学过法律的黄政耀看到这阵势就觉得不对,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拘留或者逮捕,应该由公安机关执行,为什么自己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检察官“带走”了?未等他想明白,他已经被押上警车,当晚他住进了福清市看守所。不到一周时间,9月13日黄政耀和林秀清分别被以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罪逮捕。


一审获刑11年

  既然侦查的方向是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而且涉案的标的物就是黄政耀翻译所得的部分费用,那么案件办得十分顺利。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案子不存在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关键就是定性。很快案情在检察院内部传开,办案的检察官几乎没有人认为这案子有什么可以办的价值,他们谁也不敢保证这样的案子到了法院不会被判无罪。在这样的纠结中,福清市检察院又开始了全面撒网。
  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还在研究之中,鉴于定罪理由的确牵强,福清市检察院也曾犹豫过,但是犹豫的同时也没有闲着,他们认为即便够不上贪污也够不上私分国有资产,那么赚外快一定没缴税,那么就从税收开始调查。苦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偷税罪规定为公安机关管辖,福清市检察院只好在2002年10月16日将“黄政耀偷税问题”的相关材料移送福清市公安机关,建议立案调查。但是公安机关的调查并不认为黄政耀的行为构成偷税犯罪,税务机关在收到黄政耀妻子补缴的税款后,偷税罪无疾而终。
  私分国有资产罪没有事实,贪污罪定不下,偷税罪立不上案,福清市检察院又“关心”起黄政耀的计划生育问题了。2002年10月31日,福清市检察院就此专门向福清市纪委发函要求查处,但是纪委并不认为黄政耀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
  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偷税、违反计划生育等一套组合拳下来,并没有击中要害,福清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心灰意冷,但是个别领导却依然信心十足,斗志昂扬。从第一次刑事拘留开始折腾了9个月的福清市检察院又在2003年1月24日对黄政耀以涉嫌滥用职权立案侦查。
连续的举报和一轮又一轮的查办,对黄政耀来说,职务调整的事情已经不存在了。
  最终,黄政耀因涉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提起公诉,2003年3月25日,本案在福清市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不承想,这次开庭居然一开就开了近12年,直到2014年6月福清市法院才下了一审判决。2014年6月17日,福清市法院一审宣判,黄政耀构成贪污罪,获刑11年。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