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究竟是为了谁?》系列报道之一

谁来撑起儿童保护伞?

编者按

  监护与教育犹如两个驱动轮,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和指引作用。近年来,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现象日益严重,为了加强对这些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先后确立了“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及“启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并后续出台了相关意见,全国上下积极探索困境儿童司法保护新途径。其中,撤销监护人监护权和监护权转移制度成为最大亮点。
  两年来,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如何让该制度发挥出更好的效果,还需立法、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探索和实践。本期系列报道通过具体案例、相关专业研讨会、讲述基层工作者心声、专业人士到位分析等多角度全方位探讨这一制度的热点难点问题,带领读者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


监护权≠亲权

  据第六次国内人口普查数据统计,作为全球人口大国的中国约有三亿名0至18岁未成年人,占我国人口总数的22.5%。
  我国未成年人占全世界未成年人比例的六分之一,他们是我国重要的人口组成部分,肩负着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障他们的健康快乐成长,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更是一个国家责无旁贷的义务。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发展至今,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早已经形成了体系化的规范。在罗马法中,“监护”是指由民法赋予的对那些因年龄原因不能自我保护的自由人给予保护的一种权利。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自周朝起就有相关规定,如《周礼·秋官司寇之职》有“三赦”制度:“一赦曰幼弱”。细化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我国古代法典中尚无具体相关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监护制度不存在。只是当时这一制度表现为以亲权替代监护,它依据血缘亲情的模式,由家长对未成年人实施监护,甚至出庭保护他们的权益,这种现象不仅存在,而且相当普遍。吐鲁番出土的一份唐代官府档案文书就是明证,《宝应元年六月高昌县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案》记录的是一起典型的人身侵权伤害赔偿案,因车祸中受伤的是两名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便由他们的父亲代理诉讼。这是唐代家长积极行使亲权下监护人职责的案例证明。
  从古至今,以亲权替代监护权的思想根深蒂固,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2012年11月,毕节5名男童在垃圾箱生火取暖中毒身亡;2014年,一小学教师性侵十余名留守儿童案发;2015年6月,4名留守儿童疑似农药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孩子出事后人们会第一时间去质疑孩子的父母或者其他与之生活在一起的近亲属,责备他们为何没有履行家长的职责。这与我国几千年来的亲权思想有关,但是对这些失职的成年人最多也只是口诛笔伐,鲜有人因为忽视甚至是殴打自己的孩子致伤致残而被判刑。
  为什么这些失职父母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在国民意识甚至是一些执法者的意识中,还是把孩子看作是父母的私产。接连发生的各种殴打、虐待儿童事件正是“父父子子”“棍棒底下出孝子”等落后思想作祟的结果。监护权并不能等同于亲权,它更像是一种纯粹的义务和责任。放眼国外,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上,欧美、日本等法治相对成熟的国家都认同未成年人是脱离父母以外的独立个体,受到国家和法律无差别的尊重和保护,遵循国际通行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其实,说到法律,我国并不是没有,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相关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之中。可以说,我国现行民法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已成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的重点核心阵地,所以说关于监护制度的规范我国并未留白。但光高呼我们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要积极担起责任就够了吗?显然是不够的,当下社会高速发展,家庭结构日益复杂,单亲家庭子女、城市流动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现象日益突显,2015年之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虽有相关规定,但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并未起到应有的保护职能。
  国家《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仅2015年,我国就有55.52%的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监护缺失现象,部分城市的上述比例甚至高达63.89%。监护人监护和教育的缺位,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消极影响及其高概率诱发犯罪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现实。



孩子是家长的,更是国家的

  2013年6月,当一组南京女童饿死家中的消息被各大网络媒体争相转载后,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问题,又一次不容回避地走进人们的视线。其实,这样的悲剧并非首例,只是这一次因为互联网信息的快速传播,才得以让全国上下知晓这两名女童的悲惨遭遇。在震惊之余,人们不禁思考: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了在现代社会中竟会出现孩子被饿死的惨案?这不仅仅是家庭的悲剧,更是社会的悲哀!
  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忽视,事实上是国内父母的通病,不仅仅是一般公众,很多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也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山东省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栾驭就曾在相关研讨会上发言:过往发生的父母遗弃幼年子女甚至卖与他人的事件,明明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但有些办案机关仅仅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后草草了事。就拿每年夏天都会发生的被遗忘在车中的儿童被闷死事件来说,从刑法角度来讲,家长的行为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在我国因此类事件被刑事处罚的都是父母以外的人。我们常常说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但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上,却被人为地作了区别对待。
  被虐待、遗弃、忽视的未成年人没有更好的去处,只要以“教育”自家孩子为名警察就管不着,邻居碍于家事更难插手。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系列行为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很难被外人发现,加之相关部门的介入较少、调查取证难、职责划分不明确、后续保障较少等诸多因素,造成了未成年人被侵害后得不到应有保护。虽然我国很早就出台了关于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一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举步维艰。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问题都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坚决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同样是2013年,在南京两名女童饿死家中事件发生的四个月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张红接办一起强奸案。被害人是一名不到十岁的女童小玲。被亲生父亲性侵、猥亵、殴打,亲生母亲不闻不问,小玲的遭遇让张红既心疼又愤怒。
  虽然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这名“父亲”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但是谁来抚养孩子的问题难住了大家。2014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带给了张红和同事们希望的曙光。《意见》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并采取坚持部门间衔接配合原则,公安、民政、检察院、法院明确职责及工作衔接方式,同时坚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原则。不仅如此,《意见》还对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报告和处置”“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
  2015年1月5日,铜山区检察院向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民政局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2月4日上午,铜山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指定区民政局作为小玲的监护人。
  诚然,常规情形下,血缘亲情是滋润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土壤,这项天然优势是其他任何外来条件都无法比拟的,但屡屡发生的家庭内部伤害案件却给部分家庭的亲情蒙上了阴影。在这样的情形下,亲情监护就应当被适格监护人替代。每个未成年人都是国家的孩子,当他或她降临到这个世界上时,就拥有了生存、安全、教育、发展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伤他或她一分一毫,包括父母。必要时刻,国家将接管这些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发布《意见》
迈出监护保护扎实第一步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而有效实施法律的关键在于规则的明确性、可操作性,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前文已述,在监护制度上,我国法律早有规定,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甚至确立该项制度已长达20多年。然而很可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直未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作出具体、明确、细致的规定。规定的模糊化、覆盖面不全、未落实各部门责任、缺乏剥夺监护权的后续救济等因素,导致社会公众、社会组织、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面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事件时,总感到无据可依、束手无策,无奈中将该制度形容作“僵尸条款”。
  以此为背景,出台《意见》的意义不言而喻,它不仅开创了“带离监护人”制度,强化了执法、司法工作流程效率与力度,更把为受害者提供实时有效的保护上升为执法者、司法者的强制责任。另外,《意见》还着力于调动全社会力量,整合村(居)委会、学校、家庭、妇联、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优势资源,引入“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各地试点成果显著的救济模式,临时安置与长期安排并重,让未成年人远离无人照顾、无人监护的风险。
  喜人的是,《意见》实施后全国上下迅速作出反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齐心协力,共同确保《意见》的贯彻实施。据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姚建龙介绍,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42起撤销监护人监护权案件。在这42起案件中,有10起发生在2014年,其余32起集中在2015年,可以发现2015年是一个高峰期。
  2016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案例的发布,家庭、学校和社会能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号召每一位公民增强保护儿童意识和法治意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每个孩子都是当代社会中独立的个体,都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免于受到伤害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监护的保护任重道远,不仅需要社会观念的转变、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更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作为和密切配合。我们有理由相信,伴随着《意见》的进一步实施和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保护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将会更加有力,更加符合我们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