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里的“秘密”

  现实生活中二手房“陷阱”五花八门,带来的教训远比书本深刻得多。河北省邢台沙河市民吴大鹏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居住近二十年,不料被房主告上法庭要求搬离,这套二手房到底有着怎样的“秘密”?

放贷吃高利,有二手房抵押无顾虑

  1963年出生的吴大鹏,中专毕业后分配到沙河市商业系统做采购员。上世纪80年代伴随着改革大潮汹涌前进,许多企事业单位职工纷纷下海经商。年轻、头脑灵活的吴大鹏也跃跃欲试,他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和几个要好的兄弟一道做起时代商海的弄潮儿。沙河市郊区有山有水,矿产资源丰富。吴大鹏说服妻子取出全部积蓄3万多元,充作股资投进一家石灰石厂。他本人还承包了货车,每天亲自驾车为工厂拉送货物,每月有可观的收入。短短三年时间,吴大鹏就买车、买房,步入了小康生活。然而,处于市场经济的个体商户竞争激烈,吴大鹏已疲惫不堪,于是,他通过关系跳槽到邮电部门工作,开始了朝九晚五的生活。
  1997年4月,吴大鹏在饭局中认识了包工头许宏良。前不久,许宏良中标一起道路维修工程,按说可喜可贺,可他却一副一筹莫展的样子。原来他从银行贷不到款,眼看到嘴的肥肉却吃不到。推杯换盏后,许宏良开门见山要借吴大鹏的钱渡过难关。初次见面就张嘴借钱,这让吴大鹏心里极不爽。然而,坐在旁边的好友贺虎一个劲儿夸赞许宏良如何仗义有能耐,加上许宏良承诺每月以2分高息回报并用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作抵押,吴大鹏这才放下担忧,答应拿出两万元帮助许宏良。
  两天后,贺虎和许宏良拿着一份起草好的《借款协议》来到吴大鹏的办公室。吴大鹏睁大眼睛逐字逐句阅读上面的内容:“今许宏良借吴大鹏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2分,年终本息一次还清,以老许姐夫庞勇位于市区的150号房产作抵押……”“放心吧,你看这儿有借款人许宏良、房主庞勇的签名和手印,我是见证人,有房产作抵押还怕两万元‘飞’了不成……到年底连本带利24000元,你只管收钱吧。”贺虎在一旁信誓旦旦地做着担保。
  吴大鹏对协议内容比较满意,又有好友作证,心想不会有闪失的。于是,他拿起笔签下名字后,将两沓厚厚的钞票递给了许宏良,许宏良自然一番感谢。送走许宏良等人,吴大鹏把这份《借款协议》放好,又在笔记本上做了详细记录。

借款变房款,8万元买下二手房

  转眼到了年底,家家户户迎接新年的时候,吴大鹏几次电话催要借款,但是每次许宏良都说:“再等等,过了年再说。”1998年10月初,吴大鹏再也坐不住了,他找到许宏良要求还钱,许宏良自然又说出一堆苦衷。吴大鹏略有所思后说:“要不我先住进那套房子,等你还了钱我再搬出来。”“行,你住吧!”没想到许宏良爽快地同意了,这让吴大鹏大吃一惊。许宏良告诉他:“这套房子建于1990年,是姐夫庞勇单位的集资福利房。当时不允许外人购买,内部价才6万多元,我姐夫曾答应把房子送给我。”
  吴大鹏一家搬进这套房子就不想再搬走了。不只房间宽敞舒适,更重要的是孩子上学方便,吴大鹏上班步行到单位也只需5分钟。这期间,吴大鹏听说许宏良要买下这套房子钱不够,还主动拿出1万元“支援”许宏良。
  转眼到了2006年4月,沙河市周边的房价一直飞涨。许宏良这些年没还借款,吴大鹏一家也就心安地住着。可是,人民币一再贬值,吴大鹏找到许宏良,提出想买下这套房子。许宏良告诉他:“姐夫庞勇也托我把这套房子处理掉。房产证虽是庞勇名字,但实际上房子是我出资的,姐夫也说过给我。这几天姐夫到北京旅游回不来,但同意我把房子卖掉。”二人一拍即合,吴大鹏乐得合不拢嘴:“我相信你,房子若是别人的我咋能住了快十年没人问?”两人商量一番很快达成协议,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吴大鹏出资8万元购买该房,先前许宏良的借款充作房款交给庞勇,办理好过户手续后余款再给付庞勇。
  据吴大鹏回忆:“签合同前,许宏良当着我的面给庞勇打电话。我听见电话里传来‘行’‘可以’的声音。许宏良说庞勇已全权委托他办理此事,所以当时许宏良在合同上替庞勇签下名字并按下手印,我认为并无不妥。”
  晚上,吴大鹏的妻子看到《房屋买卖合同书》,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超值!这么大的房子起码也得十几万!”她亲吻着丈夫的额头激动不已:这真是圆满的结局,欠款还了,房子也低价买下。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偏离了二人预想的轨道,一个又一个烦恼接踵而至。

奔波讨“公道”,买房协议为何无效

  吴大鹏夫妇哪会想到房子背后隐藏着诸多“秘密”:1995年5月,许宏良的大哥许宏生从银行贷款5.5万元,庞勇用自己的这套房子作抵押,还和银行负责人一起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4年6月,银行把这笔久拖不决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美华公司。直到2008年8月许宏生仍没偿还这笔5.5万元的债务,庞勇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免除自己的抵押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庞勇胜诉,美华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开庭查明:银行在1998年到2003年1月期间,先后三次向许宏生送达《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并申请法院支付令。2004年到2006年12月,美华公司又连续三次在报刊登载催收公告。2009年5月20日,邢台市中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美华公司5.5万元主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不灭失;驳回庞勇的诉讼请求。
  这件事闹的动静很大,吴大鹏很快获悉了此事,这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房子是抵押房,真是气炸了肺,但转念一想,自己持有购房合同,美华公司对他也奈何不得。然而,2014年6月,吴大鹏却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他没想到起诉自己的竟是庞勇。
  两个多月后,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二手房争议案。法庭上,吴大鹏提出:“我在这套房子里生活了近二十年,任何人没对我提出过质疑。2006年10月24日,我和许宏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时,许宏良打电话征求庞勇同意后,才替原告庞勇签名。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坐在原告席上的许宏良面无表情地辩称:“这套二手房不是我的。是庞勇让我居住,我又转借给吴大鹏住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书上是我的签名和手印,但庞勇没让我出售这套房子。”随后,庞勇出示了《房产证》原件,补充道:“我没授权许宏良替我卖房,更没说过要把房子给他。房屋买卖合同书没有我的签名和手印,应认定无效。”
  见许宏良不认账、庞勇坚称没授权,此时吴大鹏真是哑巴吃黄连。双方在法庭上情绪都很激动,差点儿动起手。最终,合议庭讨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书并非庞勇所签,吴大鹏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后得到庞勇追认。因此,庞勇要求吴大鹏退还房子、搬清物品的诉求应予支持;吴大鹏与许宏良的借款纠纷,可另行起诉。2014年7月29日,法院判决吴大鹏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退还庞勇的房屋。
  2015年3月,吴大鹏无意中在抽屉的夹缝里发现《授权委托书》和三张借条,以及一份笔录上面清楚地显示“庞勇称房子实际是许宏良的”书证。于是,吴大鹏申请法院再审。邢台市中院开庭再次质证,然而这份《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却遭到庞勇质疑。
  亲爱的读者:如果《授权委托书》上的笔迹真是庞勇的,庞勇确实授权许宏良出售这套房屋,那么,吴大鹏能成为这套房产的所有权人吗?
  (答案见本期)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