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诚意怎谈和解?

编者按

  本月迎来抗日战争胜利71周年,但是作为发动这场侵略战争的日本政府以及战时强掳、奴役中国人的关联日本公司,至今未向中国受害者承担责任。

 

  值此抗战胜利纪念日之际,曾被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原三菱矿业株式会社,现简称三菱公司)战时强掳奴役的32名劳工遗属,陆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加入该法院于2014年3月受理的中国劳工诉三菱公司及日本焦炭工业株式会社(原三井矿山株式会社,简称三井或日本焦炭)损害赔偿案。目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三菱公司及日本焦炭为被告的诉讼原告已达149名,其中诉三菱公司的原告95名,含幸存者8名(之前该案幸存者9名,最近有一名去世)。
  这是继2014年2月提诉后的第五次追加原告。目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本案原告来自北京、河北、河南、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及上海等省市,部分人员曾分别参加了在日本东京、札幌、福冈、长崎及宫崎相关法院以日本政府及三菱公司为被告的损害赔偿诉讼。他们本人或父辈在日本侵华战争时曾被强掳至日本国,分别在三菱美呗、大夕张、崎户、高岛、饭塚、胜田、楨峰矿业所做苦役,受尽折磨。
  1943年4月至1945年5月,38953名中国劳工分169批,被相关日本企业伙同日本政府通过日本侵略军用武力抓捕后,采用强制手段,押送至日本35家企业至少135个作业场所做苦役。被抓捕的中国劳工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11岁,30岁以下者居多。
  早在今年6月初,3名二战期间被强掳到日本的幸存劳工与三菱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表示接受对方的谢罪和补偿。三菱公司方面表示,这3名劳工是3765名曾经被三菱矿业掳往日本的中国受害劳工的代表,三菱公司将向全部3000余名劳工及其遗属人均支付10万元,并在日本出资修建劳工受害者纪念碑,以示谢罪之意。签订和解协议的前提是接受该“和解者”必须签订“确认书”,书面明确向三菱公司表示“放弃今后在日中两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本案向贵公司请求的任何权利……”三菱公司在该“确认书”中要求:对于已经起诉的原告,在领取该款项后需于5日内在法院撤诉,并将撤诉凭据交付三菱公司。
  是什么原因导致在该“和解”后两个多月期间,诉讼的原告不仅没有撤诉,且原告人数还在不断增加?整件事还要从头说起。
 

三菱:从傲慢到妥协

  据中国劳工索赔案律师团律师康健介绍,自1995年8月至2005年7月,曾被强掳至日本国做苦役的中国劳工中的200余名幸存者,在中、日律师及日本民间支援团体的帮助下,陆续在日本国12个地方法院提起了15件损害赔偿诉讼。其中以三菱公司为被告的讼案5件。诉讼期间,相关日本法官曾提出“和解劝告”,三菱公司拒绝;原告(劳工幸存者及遗属)数次前往三菱公司总部交涉、提出谈判,亦被拒绝,甚至连公司大门都不允许进入。就连三菱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代表处,也是将中国劳工及遗属堵在门外,不许进入。之后,原告方虽然通过律师与三菱公司的律师可以接触,但并非谈判。“和解谈判”成为中国劳工的一厢情愿。
  直至2014年2月26日,40位中国劳工幸存者及遗属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三菱、三井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3月18日,法院正式受理。4月,三菱公司同意与中国劳工方面委托的律师开始和解谈判。康健解释:“显然,三菱公司是由于北京相关法院受理了本案,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迫于压力下做的选择。”
  在谈判之初,参与和三菱公司谈判的共有自发组成的5个团队,各自聘请了代理人。康健所在的律师团为所代理的原告及部分劳工及遗属在谈判中表达的基本立场是:1.三菱公司必须承认当年强掳及奴役中国劳工的事实(至少应在日本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基础上);2.对中国劳工及遗属真诚谢罪;3.对劳工及遗属作出赔偿。前述两点是前提也就是和解的原则,不可讨价还价,第三点是应当以赔偿的形式承担责任,有关赔偿金额可商量,但不可过低。康健说:“数次交锋,三菱公司在事实及责任方面仍采取回避、逃避、掩盖、推卸的立场。”
  2014年5、6月,正式谈判刚进行两个来月,三菱公司发现了中方团队有人对三菱公司模糊、淡化加害事实的表述方式不持异议。由于这些人对三菱公司掩盖事实的做法予以认可,对三菱公司不明确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支付低金额的立场表示接受。这样的表态,增强了三菱公司坚持不予纠正错误立场的决心,从而表示不修改他们的“和解协议”文本。在此情况下,康健所在的律师团代理的劳工和遗属,于2015年2月11日决定退出并中止与三菱公司之谈判。
 

所谓的“和解”

  康健向记者介绍,三菱公司透过媒体在今年6月1日宣告与三名劳工签订“和解”协议并称该协议面向当年被其强掳的3765名中国劳工,但并未公布“和解协议”的文本,连被宣传为“和解”对象的有关当事人也没有看到“和解协议”文本。对此,有人解释为三菱公司不同意公布“和解协议”文本。8月15日,“和解协议”终于公布了,看来是得到了三菱公司的许可。在公布的“和解协议”中是这样表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根据本国政府内阁《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华人劳工的决议》,约39000名中国劳工被强掳至日本,敝公司前身的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及其承包公司(包括三菱矿业株式会社的子承包公司)接收其中一部分3765名中国劳工到其作业场所……”“显然,三菱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掩盖了其当年与日本政府共同策划、共同实施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不法行为的事实,简单地描述为其依据日本内阁会议决议被动接收被强掳至日本的劳工。”康健说。这正是部分劳工和遗属们及本律师团不能容忍的。
  事实如何呢?当年包括三菱公司在内的35家日本公司二战时为军需企业,与日本政府发动的侵略战争连为一体。持续的侵略战争使日本国内劳动力缺乏,强掳中国人做苦役是由这些日本军需企业与日本政府合力而促成的国策。近些年,日本相关法院对5件涉及三菱公司的强掳、奴役中国劳工讼案的判决中,已然分别确认包括三菱公司在内的相关日本企业与日本政府在强掳、奴役中国劳工中是共同实施的。
  如福冈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为日本政府、三井、三菱)中认定:三井、三菱与国家(国家指日本政府,下同)共同施行了本案的强掳、奴役劳工的行为,与国家共同违法行为成立。札幌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为日本政府及三菱、三井等7家日本加害企业)中亦认定:企业与国家均存在强掳、奴役劳工的不法行为。有关涉及三菱公司讼案的东京、宫崎、长崎等地法院判决中,对此段事实亦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认定。法院这一认定是依据强掳中国劳工动议的提起、相关日企及其行业协会与日本政府相关机构的磋商、强掳劳工人数的确定及中国劳工被强掳过程的系列环节等若干证据证明的事实。
  康健在涉及三菱公司的其中两件讼案中担任了原告在日本法院诉讼的辅佐人,多次与原告一起,或单独参加法院的庭审,多次出庭发表意见。另外3件讼案虽未担当原告的辅佐人,但参与了对部分原告(含劳工幸存者)的调查及协助他们出庭等辅助工作。康健告诉记者:“仅从相关日本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中,不难看出三菱公司在本次‘和解’中,利用文字游戏刻意掩盖了其参与强掳中国劳工的事实,并将其残酷奴役中国劳工的事实予以淡化。”
 

“加害者”变为“使用者”

  在和解协议中,三菱公司宣称:“敝公司承认作为当时的使用者的历史责任,向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真诚的谢罪。” “使用者”的字眼引起了部分劳工和遗属们及律师团的强烈不满。
  三菱公司当年与日本政府合谋将3765名中国劳工强掳到其所属作业场所,强迫其在恶劣条件下劳动并从中获利,对中国劳工实施了惨无人道的摧残,其中多达722名中国劳工被虐身亡,死亡率近20%,即被三菱公司强掳、奴役的中国劳工约五人中就有一人被折磨致死。本次加入诉讼的已故劳工夏福正的孙女王瑛表示:“当年爷爷被强掳到三菱大夕张矿业所做苦役,患病后不给治疗,还没咽气就被拉出工棚活活烧死,太残忍了!”
  不仅如此,日本相关法院判决中认定,中国劳工在残酷的环境下,在极差的卫生条件和粮食不足的状态下,从事繁重的劳动。判决中多次出现“过酷”一词来确认中国劳工的悲惨遭遇。
  除了用词,在所支付款项的名义上也感受不到三菱公司的真诚。关于“和解协议”中提到的10万元,在报道之初被一些人理解为“谢罪金”,但是细看公开的协议却并无此含义。三菱称之为:“从为今后日中两国友好发展作出贡献的角度,向为最终整体解决本问题而设立的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的基金支付款项。”
  康健表示:赔偿是加害者对受害者必须承担的责任,也是加害者正视所犯罪过并决意改过的体现。三菱公司在“和解协议”中回避了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采用“支付款项”一词体现出的虚伪态度,只能进一步证明三菱公司至今仍在掩盖其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罪恶事实。一些人超出“和解协议”文本内容将三菱公司支付的“款项”宣传为“谢罪金”的做法,很容易误导劳工及遗属乃至公众。
  正是基于以上的多种原因,原告方才不愿接受对方虚伪的“和解”。劳工和遗属们及康健所在律师团坚持通过诉讼,还原历史真相,揭示战争罪恶,这不仅是对逝者的尊重,更有助于维护人类的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