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击鼓鸣冤』有何说头?

  自古民间有“击鼓鸣冤”之说,现在称作上访申诉。大致自魏晋时起直到清朝初期,历代有这项让民间冤情直达皇帝的制度,称之为“挝登闻鼓”。挝读“抓”音,意为击打。所击之鼓称作“登闻”。挝登闻鼓就是民间经常说的击鼓鸣冤。
  “登闻鼓”一词首见《晋书》。晋怀帝永嘉年,有一名廷尉检举殿中帐吏邵广偷了宫中三张帐幔,折合布三十匹,有司衙门判处邵广斩首弃市。邵广有两个儿子,长子邵宗十三岁,次子邵云十一岁。二子救父心切,于是“黄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奚官奴,以赎父命”(《晋书·汪叔坚传》)。黄幡即手举黄旗,没奚意为罚作奴隶。朝廷听闻这两名幼子自愿为奴来换取父亲性命,于是以“垂恩之仁”成全了邵氏父子,免去邵广死罪。

“登闻鼓”之流变

  上古时期就有“击鼓以达上闻”的做法。那时击鼓并非鸣冤之用,是为了纳谏而设。《吕氏春秋·不苟论·自知》云:“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尧帝为谏言之士专门设置了一面鼓,有想要进谏的人即可击鼓。舜帝设立木牌供人书写其过失,称之为诽谤之木。《汉书·贾谊传》又有“诽谤之木,敢谏之鼓”的说法。魏晋时期,衍生出鸣冤之用,挝登闻鼓由此成制。后世登闻鼓之用,鸣冤大于谏言。
  隋唐之前,登闻鼓设置在朝堂之左。《魏书·刑罚志》:“(太武帝)神䴥中,诏司徒崔浩定律令。……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穷冤意为穷尽各种途径申冤仍得不到公正审理。此处“公车”为官署名,是卫尉下属机构,专门负责宫廷宿卫传达等事。唐高宗显庆五年(公元660年),有冤屈之人击鼓诉于朝堂,遂令东西都设置登闻鼓。另外,唐代宫阙前还有谤木肺石。谤木即“诽谤之木”。肺石,长八九尺,形如垂肺。周秦时期申冤者立于肺石下,向司员诉说冤情。肺主声,喻意以声达其冤,故名“肺石”。
  宋代登闻鼓置于宣德门南街之西,由“鼓司”受理其事。宋真宗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五月,“鼓司”更名为“登闻鼓院”。所有人申冤所呈递状子一律先经登闻鼓院。事情涉及军机密事或者告发京城官僚的,登闻鼓院依例实封,不得拆阅。仁宗朝又设“登闻检院”,合称“鼓检院”。“鼓院”收状子“检院”审状子,随后进呈御前。(参宋孙逢吉《职官分纪·登闻鼓院》)
  宋太宗淳化年间,京畿户民牟晖击登闻鼓,诉称家奴把一头公猪弄丢了。鼓司遂将此事奏报太宗,太宗诏令赐给牟晖一千钱,赔偿他所丢猪钱。随后对宰相曰:“似此细事悉诉于朕,如此断决听起来可笑。然而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参《古今事文类聚·失豭击鼓》)
  明代朱元璋立国后即设立登闻鼓。“登闻鼓,洪武元年置于午门外,一御史日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移至长安右门外,六科、锦衣卫轮收以闻。”(《明史·刑法志二》)明代专门由一名御史每日监理登闻鼓,凡有击鼓者,御史一律将其呈状奏报。永乐帝朱棣迁都北京后,登闻鼓院设置在西长安门外。有小厅三间,东向,旁有一小楼悬鼓。每天有科道官各一员、锦衣卫官一员轮流值班,司理申冤之事。明代各省按察司负责本省谳狱事,百姓若认为他断案不公,自己确有冤情,可赴巡按监察御史处申冤。巡按监察御史是都察院派往各省的中央机枢职官,品秩或不高,但是权力颇大。若监察御史仍然判案不公,允许冤情者进京赴通政司递状申诉于都察院。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情,或者状告不法等事,通政司负责誊写诉告缘由向上呈报。都察院接到通政司呈状后不予审理,或仍枉问,则允许冤情者挝登闻鼓。
  清代登闻鼓院在西长安门外街东。顺、康两朝设满、汉科道各一员值班监理。清初京师有“御状”“通状”“鼓状”之分。御状即拦截御驾喊冤申告。通状指赴通政司申告。鼓状即挝登闻鼓。雍正二年改制,统归于通政司职掌受理申诉之事。再后,申诉者直接赴都察院及提督衙门,外藩人员则赴理藩院,自此再无鼓状、通状之说。

“登闻鼓制”相关律文

  司法公正关乎天下社稷,古人为此设置登闻鼓院以让百姓申告冤屈。有登闻鼓院必然有相应的典章制度。古代诉讼是四级三审,四级指县(州)、府、省、刑部及大理寺,三审指县衙一审、府衙二审、省衙三审,三审后案件终结。若事主仍觉冤屈则进京申诉,由刑部及大理寺决定是否复审,登闻鼓院即为此而设。刑民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皆由下而上,历代禁止越级诉讼。只有本级衙署不予受理时,方可越诉。
  《唐律·斗讼》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此条所称越诉是指本该赴县级衙署申告,而越级去州、府、省衙门一类情形。若职官受理了越诉案件,越诉者与受理者皆笞四十。若本级衙门不受理,越诉者无罪。“应合为受”指衙署官吏依令应当受理,并作出判决。应当受理却拒而不受理的,笞五十。“三条加一等”指不受理案件超过三件,杖责六十。十条罪止,杖责九十。州府一级衙署接到越诉状词,受理官员判付给县衙审理者,不构成此罪。
  又规定:“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
  “邀车驾”指半路拦截皇帝御驾。百姓拦截车驾及挝登闻鼓递交状词,有司官吏应当即刻受理,不即时受理者加罪一等。拦截车驾申告者若进入了仪仗队伍中,杖责六十。这就是民间所谓的“告御状”,无论是击鼓鸣冤还是拦截御驾,官吏皆须即刻受理,不能让申告者冲进仪仗队伍中。但是倘若击鼓鸣冤与告御状的人虚假告状,则要杖责八十。
  《大明律·诉讼·越诉》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到明朝,击登闻鼓与拦截车驾申诉所述事由,仍分实与不实两种情形。属实者,免罪;不实者,杖一百。是否属实须经有司官吏审核后断决。坊间传闻进京告御状须先承受“滚钉板”之类酷刑等,本人未见此项典章规制。百姓进京告御状击登闻鼓无非三种情况:一是对地方衙门判决不服,二是地方衙门不受理而进京状告于刑部及大理寺,三是无理取闹即所谓“刁状”。诉讼需要成本。公家衙门是司法行政成本,个人须付差旅食宿费用。依常理判断,对地方司法衙门所判不服而进京击鼓鸣冤者居多,所以登闻鼓制主要为不服地方判决而设。《大明律》将“告状不受理”作为罪名入律,并列出地方衙门不受理者依事由大小之不同罚则。
  《大清律》沿用照搬了《大明律·诉讼》“越诉”及“告状不受理”两条。两律又皆以《条例》对此二条规定了相关细则。
  不算汉代之前的“敢谏之鼓”,仅作鸣冤之用登闻鼓制沿用了大约一千四百余年。秦代以后,朝廷中枢既要防止疆吏拥权自重,又要杜绝地方各级官吏枉法而积民怨。登闻鼓制一方面为百姓鸣冤提供渠道,另一方面可察验地方官员操守情况。虽然自古就有御史大夫、监察御史等监察机构,但其毕竟是官方所属。登闻鼓制可令百姓呼声直达上听,此又为朝廷直接了解真实舆情的办法之一。古人深谙百姓“没地方讲理”的要害。宋太宗以一千钱赔给丢猪百姓,换来天下可以无冤民之公信,又何尝不是高明?当然这不仅需要勇气,还须有足够底气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