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发照片泄愤引发名誉侵权案

怀疑丈夫与人有染  微信群内编发照片

  2016年7月下旬,位于河南省西部的陕县,时常被风雨笼罩。
  家住陕县郊区的李玉飞和王晓红夫妇,心情同坏天气一样也很糟糕。因为他们刚刚接到二审法院送来的判决书,上面只有短短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这场因微信群发照片而引发的名誉权官司,李玉飞和王晓红夫妇可没少费劲。他们先是被人告上了法庭,输了官司还要赔偿,之后提起上诉,但还是一败涂地。
  极目四眺,往事如过眼云烟,历历在目——
  李玉飞和王晓红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健康,子女可爱,全家生活其乐融融。但自从李玉飞迷恋上微信社交平台之后,这一切就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改变。
  起初,李玉飞玩儿微信也就是“小打小闹”,与人聊个天,把稀奇古怪的事情转发朋友圈等。可是时间一长,他就不满现状,主动加入到一些微信群当中,尽情释放自己的喜怒哀乐。
  李玉飞最钟情的一个微信群名为“今生之约微信群”,共有成员62人,大部分都是本地人。他们平时喜欢开个玩笑,发个搞笑图片,抑或就某件事展开讨论,大家交流起来甚为方便。
  且说在这个微信群内,有个叫张慧月的少妇,天生丽质,能说会道,不久便被群主晋升为“管理员”,可以行使“踢人”等大权。也正因如此,一些男性“微友”喜欢与张慧月套个近乎,生怕自己一不小心被踢出群。李玉飞便是其中之一。
  李玉飞频繁讨好张慧月这一举动,当然逃不过其妻王晓红的眼睛。在她看来,丈夫一有空就向张慧月“献媚”,其中肯定大有“问题”。于是,她开始想方设法偷看丈夫的手机,意欲从微信中查出端倪。
  功夫不负有心人。王晓红经过多番努力,终于查阅到一段丈夫与张慧月的私聊记录:
  “今晚有空吗?咱们一起外出走走吧!”
  “好呀!我正想找个人说说心里话。”
  这些看似有些暧昧的语言,让王晓红产生了无限遐想。她以此认为,张慧月这个女人正在勾引她的丈夫,如果不采取紧急措施,后果会变得异常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内心愤怒到极点的王晓红,并没有向丈夫“兴师问罪”,而是做出了另外一件“震惊当地”的事情。
  为了达到预期效果,颇有心计的王晓红,示意丈夫李玉飞请张慧月到他们家中吃了一顿便饭。其间,王晓红有意夸赞张慧月年轻貌美,长得很像某位明星,并说需要照个生活照留念。
  张慧月怎能明白王晓红此刻的别有用心。她当即摆了一个优美的姿态,供王晓红用手机拍照。可她哪里会料想到,一场“名誉之灾”正在向她逼来。
  2015年9月29日,经过一番准备的王晓红,通过丈夫李玉飞的手机微信,在“今生之约微信群”里,贸然发出了张慧月的上述那张生活照及另外一张淫秽照片。这两张令人产生无限遐想的照片信息,一经在微信群里散发传播之后,果然一石激起千层浪,当即引起不少流言蜚语:
  “这个女人平时看着多正经,咋是这种人?”
  “她名义上在咱群与人交流,实际上可能是为了干那个勾当。”
  ……
  突然看到这两张令人震惊的照片,面对“微友”铺天盖地的疑问,张慧月一度陷入胸闷和精神不振当中。吃不下饭,睡不好觉,见到熟人还要“避让三分”。在难以平复自己情绪的情况下,她一方面向当地警方报案,另一方面不得不住进了医院,靠药物治疗内心的极度痛苦。

 

无中生有引发争执法庭激战名誉侵权

  在三门峡市康复医院,医生将张慧月的病情诊断为应激障碍。后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病情才逐渐好转,但已经支付了医疗费近3000元。
  2015年10月22日,陕县公安局陕州路派出所经过认真调查取证,最终对王晓红的行为作出了“处以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办案民警介绍,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将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事情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张慧月依然难消心中之气。在她看来,王晓红同时发布她的生活照和另外一张淫秽照片,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要损害她的名誉,让其无地自容,名誉扫地。这种无中生有的发布形式,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6年1月,病愈后的张慧月一纸诉状,将王晓红和李玉飞夫妇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晓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判令被告李玉飞销毁偷拍张慧月的相关照片。
  陕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极其特殊的人格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人格权侵权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本案中,王晓红采取非法手段,在“今生之约微信群”公共微信平台上,散发张慧月生活照和一张淫秽照片,侮辱了张慧月的人格,损害了张慧月的名誉,造成张慧月情绪低落,时常心情郁闷,有时会出现暴躁情绪,有三门峡市康复医院诊断结果“应激障碍”佐证。王晓红此举已侵害了张慧月的名誉权,给张慧月造成了损失。故对张慧月要求王晓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经法院核算,张慧月主张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应以河南省居民服务业28472元/年,计算15天,计款1170.08元;护理费应以张慧月请求的数额结合当地护工工资标准计款65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日30元的标准计款450元;营养费按张慧月请求的数额计款225元;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酌定为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4500.78元。
  法院同时认为,除本案涉及的照片外,原告张慧月没有举证证实李玉飞偷拍的其他照片,是否现实存在,故对张慧月要求李玉飞销毁偷拍此类照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王晓红辩称张慧月与其夫李玉飞的微信聊天内容相当暧昧,张慧月存在过错,因王晓红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本院同样不予采信。据此,李玉飞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也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晓红在“今生之约微信群”里向原告张慧月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二、被告王晓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慧月各项损失4500.78元。三、驳回原告张慧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张慧月与王晓红均表示不服,及时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张慧月上诉称:李玉飞与王晓红夫妇不仅偷拍自己的照片,王晓红还在微信群中传播淫秽视频,属于侵权行为。但是,一审法院判决没有支持张慧月要求李玉飞销毁偷拍自己生活照片的诉讼请求,实属有错。请求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判令李玉飞销毁偷拍张慧月生活照片”的内容。
  对此,王晓红答辩称:是张慧月自己找上门的,并且照的是生活照,没有偷拍行为。
  李玉飞则答辩称:以前所拍的张慧月照片,现在已经都不存在了。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据此,该院于2016年7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李玉飞并未在微信群中散发张慧月的照片,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张慧月称王晓红在微信群中传播淫秽视频,王晓红不予认可,且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予认定;张慧月要求李玉飞销毁偷拍其生活照片,但李玉飞称照片已经不存在了,张慧月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所称的照片是哪些照片、是否还存在。故对张慧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张慧月住院治疗的事实有住院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认定张慧月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王晓红的行为给张慧月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认定精神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王晓红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慧月存在过错。王晓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后余思

  虽然本案到此告一段落,但留给了人们太多的思考。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媒介的兴起,互联网上侵权行为导致的案件数量也随之猛涨。侮辱他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上侮辱他人也是违法行为。
  “在网络上侮辱他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因构成诽谤罪而被处以有期徒刑。”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将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如果行为人故意捏造或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诽谤罪。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恩表示,2013年施行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李德恩进一步解释说,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均属于情节严重,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