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为何对省医院开出十万罚单?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开出10万元的处罚决定,迅速成为热点刷屏事件。一时间,孰是孰非莫衷一是,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
  理不辩不明,事不鉴不清,各方充分发声,将该事件置于阳光之下,有助于还原真相,有利于遵纪守法和执法规范。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不仅是新闻热点事件,而且还是一个典型的普法案例,关乎执法环境、关乎法律尊严,更关乎执法态度与执法公正,警示着所有人对事实应保持警觉、对权利保持尊重、对法律保持敬畏。

法院医院各执一词

  8月19日上午10时许,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梁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未果,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8月20日,针对名为“别样神经”的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平台发布了有关鼓楼区法院的一些言论,鼓楼区法院于21日凌晨,在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2015年12月9日,该院受理了原告尹某、杨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该案尚未审结。该院确定开庭日期后,梁某向法院提供病案号为001463736的病历,称其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延期开庭。原告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予以核实。该院干警到省人民医院调取、核查证据几番受阻,从上午十时至下午五时,长达七小时,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该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任何进展。针对医院方无端刁难、无故推脱,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8月22日零时,河南省人民医院通过该院官方微信贴出视频,进行图文并茂的回应称,河南省人民医院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法院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并对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形,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提出了质疑:执行公务时未穿制服,着装过于随意,严重损害司法人员形象;执行公务过程中态度蛮横、言语过激,与大家心目中的法官形象相去甚远。对机构作出的处罚,不送达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收件人员,而是直接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部门规章能否对抗法律?

  河南省人民医院在声明中指出,鼓楼区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病案科在该法院工作人员不能出具调取两岁患儿病历材料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依法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但受到对方拒绝。对此,律师分析认为,对于法院法官依法调查取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当时法官已经向医院提交了法院介绍信和执法证,医院就应该配合取证。
  那么,作为部门规章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能否对抗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何区别?律师进行了解答。
  首先,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其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第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第四,部门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网络言论趋于理性

  相比较之前的网友围观言论,目前趋于理性发声,有网友认为事件双方言行都有瑕疵,如果一方更多地做些让步,就不会产生这个都不愉快的结果。两个单位的公告大相径庭,都认为对方有错,不同的地方是,法院称“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我们将进一步调查落实”。而医院则称“河南省人民医院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法院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医院认为自己“完全正确”,在舆论中已棋失一着。一句不分青红皂白偏袒自己的话,倒是有可能让围观者认为其他的发言也有不实之处。该网友希望大家讨论就事论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牢骚话谁都会说,但让别人信服你,必须有理有据有节。
  另有知名媒体评论员评论称,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执行判决,是在执行国法,不是来“办业务”的,机构和公民只有依法配合的义务,没有拒绝、拖延的“权利”。
  起初,医疗圈几乎一边倒地批评法院的蛮横。之后,鼓楼区法院于21日公开回应称,该院干警赴省人民医院核查调取某案件证据时几番受阻,遭遇无端刁难、推脱,依民事诉讼法有关“妨碍调查取证”的规定,对医院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
  事情起因于鼓楼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债务案,被告拿出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病历,称其在该院治疗,要求开庭延期,之后法院依职权到医院去调取证据,结果碰了一鼻子灰。医院在事后的说明中强调,他们不让复印病历,一是法院工作人员没有出示身份证;二是法院方面提供的病案号与病人身份不符,而他们为了保护患者隐私,所以没有提供病历。从医院表态可以看出,医院工作人员自始至终都没认识到不配合法官调取证据,是一件多么严重的事,还真以为这是一场“医患纠纷”呢!这才是问题严重的地方,哪怕是堂堂一家国有大型医院,都缺乏对司法权威的足够尊重。法院(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这是司法职责所在,是司法权威的体现。当时法官已经向医院提交了法院介绍信和执法证,医院就应该配合取证。但是,医院没搞明白法官执法取证的严肃性,还继续让法官出示身份证,这就有亵渎司法权威之嫌了。法官是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来履行职责的,不是来看病、挂号、“求医院帮个忙”的,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对司法行为的敬畏之心,是法治社会的心理基础之一。至于医院所谓的“保护病人隐私”,也是多此一虑。查清案情、调取证据,本就是法院的职责。病人隐私可以向很多机构、个人作保留,独独不可以向作为社会矛盾终极解决方式的司法系统作出保留。案件可以因为隐私由法院不公开审理;但是,没有隐私是可以让有管辖权的法院自己做回避的。这么一个法治常识恰恰被河南省人民医院误读了。
  记者获悉,针对鼓楼区法院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不服该罚款决定,于8月22日上午,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责任编辑:侯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