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是为了更好地前行》系列报道之三

为什么会出现“被遗忘权”?

  在数字时代,或许人类发生的最根本的改变,就是记忆与遗忘原有平衡的反转。遗忘,这件我们经常认为是不好的事情,是人类记忆的缺陷,但是进入大数据时代,我们逐渐丧失了遗忘的能力,遗忘,成为一件奢侈的事情。
  大数据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导致了个人信息的曝光超过了我们所希望的尺度。2011年,天涯4000万账号泄露;2012年,GhostShell的黑客组织泄露了来自NASA、FBI、国际刑警组织、美联储、五角大楼等多个重要政府机构和公司的160万个账户信息;2013年,我国一份名为“2000万开房数据”的资料被网民疯狂下载。在数字化记忆风靡和盛行的今天,“被遗忘权”无疑成为应对各种网络攻击的有力武器。而数据存储的永久记忆可能会让我们失去一项人类重要的能力——坚定地生活在当下的能力。
  当我们发现,30年前QQ空间中的一句言论会对你的求职产生负面影响的时候,我们不得不谨小慎微地发言、小心翼翼地生活。我们这才意识到,自己已经在无意间生活在了边沁所谓的“圆形监狱”中。我们不禁要问:我怎么才能被遗忘?而渴望被遗忘,也成为这一代人的心声。民调显示,高达75%的欧洲民众愿意选择删除他们留在网上的个人信息。

数字化的“圆形监狱”

  1785年,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提出了“圆形监狱”这一概念,即全景式监狱。这种监狱的四周是一个环行建筑,中心是一座眺望塔。每间囚室有两扇窗户,一面对着眺望塔,一面对着监狱外面。这样在圆形监狱中,因为通过逆光效果,监视者可以从眺望塔内观察四周囚室里的被囚禁者,但被囚禁者是看不到监视者的。
  这样,罪犯会因为不知道监视者何时在监视自己从而因担心被发现而不敢造次。边沁认为,这样的监狱结构,既可以起到有效的监视作用,也可以使得社会付出的代价最小,能够让监视人完全处于隐蔽而安全的境地。
  社会学家米歇尔·福柯采用了边沁的概念,并且表示,全景敞视建筑已经远远超过了监狱本身以及边沁关于实体监狱结构的观念,这种全景敞视建筑现在正在被更为抽象地用作在我们的社会中施展信息权力的工具。通讯理论家奥斯卡·甘迪将圆形监狱与我们时代中日益明显的、向大规模监视发展的趋势联系在一起。这种圆形监狱塑造了我们现在的行为:我像被人监视时一样行动,即使并没有人监视我。
  完整的数字化记忆代表了一种更为严酷的数字圆形监狱。学者张恩典认为,相较于福柯笔下的“全景敞视监狱”而言,这种“数字圆形监狱”的构造更加精巧、隐蔽,被监视者完全感受不到监视的存在,内心深处很少甚至丝毫没有泛起福柯笔下的“被监视者”那种因为时刻被监视而产生的心理恐惧。也就是说,我们不再是处于“数字圆形监狱”中的被动和清醒的被监视者,而成为无意识的参与者。
  “在信息权力与时间的交汇处,永久的记忆创造了空间和时间的‘圆形监狱’,在其中,每个人都可能不停地被诱使去进行自我审查。”舍恩伯格在其《删除》一书中这样说道。我们时刻生活在审查与无意识的自我审查中,在信息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成为所谓的“透明人”,甚至裸体化。如果这样发展下去,“喝醉的海盗”事件将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个人的身上。

喝醉的海盗

  史黛西·施奈德是一位25岁的单身母亲,她最大的梦想就是成为一名教师。2006年春天,她终于修满了所有的学分、通过了所有的考试、完成了所有的实习训练,而且在许多方面都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自己全部的学业。就在她对未来的教师生涯充满美好憧憬的时候,一个突如其来的消息打碎了她全部的梦想。
  她心仪的学校明确通知她,校方无法将她聘为学校的一名教师。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她被取消了当教师的资格。理由竟然是,她的行为与一名教师不相称。
  行为?什么行为?!这让史黛西感到一头雾水。
  原来校方指的是网上的一张照片。照片中的史黛西正戴着一顶海盗帽,嘴里啜饮着一杯饮品。史黛西·施奈德曾将这张照片放在MySpace她的个人网页上,并取名为“喝醉的海盗”。这张照片是她和朋友之间为了搞怪而发的。然而,史黛西实习的那所大学里的一位教师发现了这张照片,并将这一情况上报给了校方。校方认为,网上的这张照片不符合教师这个职业,理由是学生可能会因为看到教师喝酒的照片而受到不良影响。
  起初,史黛西打算将这张照片从她的主页上删掉,以祈求能够实现自己的教师梦。但是,一切都已经太晚了。她的个人网页已经被搜索引擎编录了,她自己已经无法完全从网上删除这张照片。也就是说,互联网记住了史黛西想要忘记的东西。
  史黛西认为,首先,校方并不能证明瓶中装的饮品就是酒;其次,即使能够证明自己喝的就是酒,自己作为一名已经有两个孩子的单身母亲,完全达到了可以在私人聚会上饮酒的年龄;第三,她认为,校方并不能仅仅通过这张照片,就断定她不会是一名称职的教师。
  其实,这个案例与大学是否应该给与扮演成海盗模样饮酒的史黛西教师资格没有关联,而是与某种更为重要的东西有关,那就是遗忘的重要性。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68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894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8.8%。曾经作为青年专利的在网络上(如QQ空间、微信朋友圈)上传自己各种信息的行为,已经蔓延到了广大的成年人中,而公开个人信息的社交方式,已经深深地嵌入了人们的生活当中。
  网络在收集和存储信息方面的无限空间性与永久性,使得那些本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抛诸脑后、逐渐淡忘年轻时候的不堪往事,被互联网毫无遗漏地保存了下来。那些本以为早已远去、会被忘却的过去,只需搜索一下,就都会纷至沓来。
  如果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去担心,关于我们的所有信息,都将会被保留的比我们的寿命还要长,我们还会对琐碎的流言蜚语发表我们的观点吗?我们还会轻松地举办分享个人经历的沙龙吗?我们还敢率直地发表言论吗?我们还会毫无顾忌地享受互联网带给我们的便利吗?毋庸置疑的是,我们将开始在上网发言之前先进行自我审查,以确保自己的言论不会在多年后的某一天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可是,谁又能预见呢?这难道不是比被限制言论自由更让人感到可怕的吗?
  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将永远生活在过去的困扰中而无法前行?而且,数字化记忆就一定是完整的、毫无缺陷的吗?张恩典的研究表明,数字化记忆产生的并不是完整的图景,充其量只是数字存储器上捕捉到的关于它的那些片段。诚如丹尼尔·沙勒夫所言:“互联网上的这些资料的可靠性经常是让人存疑的:它可以是错误的和诽谤的,或者它可能是真的,却是深深地羞辱与败坏名声的。或许我们会发现,想获得一个全新的开始,一个第二次机会、一个无过错的记录,逐渐都会变得困难。或许我们会发现,如果每一个错误的步伐和蠢笨的行为,都将永远记载于永久的记录之中,进行自我探索就变得难了。”
  也就是说,不再遗忘的后果,比人们建立并维护多年的声誉遭受一次正面攻击的后果要深远得多,也更让人苦恼。如果让数字化记忆代替人类自身的记忆,那么,我们将被现代科技所蒙蔽,我们只能沉浸在自己过去的行为中无法自拔,逐渐失去前行的能力。
  如果我们过去所有的行为,无论是否违法,都一直存在,那么当我们思考与决策时,怎样才能从自己的过去中解脱出来呢?在这个问题上,互联网企业又可以提供哪些协助呢?也就是说,在所有信息都无法被真正遗忘、人人都小心翼翼的社会中,互联网企业应该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呢?

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

  有鉴于此,201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杰瑞·布朗签署了加州参议院第568号法案,即“橡皮擦法案”。该法案要求包括Facebook、Twitter在内的社交网站巨头应允许未成年人擦除自己的上网痕迹,以避免因年少无知、缺乏网络防范意识而不得不在今后面临遗留的网络痕迹带来的诸多困扰。每个人都会犯错,每个人也都会有判断失误、决策失误、感情用事的时候,而网络,应该保有一定的宽容度,网络社会,应该是一个宽容的社会。
  2014年5月,欧盟法院也在“冈萨雷斯诉谷歌案”中以判例的形式正式赋予欧盟成员国各公民享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自己的不恰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的权利,也就是“被遗忘权”。但是,由于欧盟的能力和资源有限,无法应对众多的用户请求,因此不得不让谷歌这样的强大主体挡在前面,承担他们的社会责任,设置一个“前置调查程序”,并交由数据控制者来主导。但是,欧盟压力的缓解就意味着谷歌负担的加重。自谷歌接收用户删除请求以来,欧洲公民要求删除与个人相关的搜索结果的请求数量已超过40万个,要求移除的URL超过140万个,其中约42%被最终删除。这对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商而言无疑是一项重大的负担。
  就互联网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来说,陈昶屹法官认为,从义务和责任的角度看,在大数据时代之下,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处理者、控制者应该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如果是用于历史统计这种抽象运用的话,每个人都只是其中一个抽象的点,这种抽象性地使用个人信息可能不需要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但是如果是具体运用到个人身上,用到具体的个人主体上面,或者会造成对某些主体进行形塑、进行画像时就要征得同意。当然,抽象性地使用个人信息,应该被限制用于正当的目的,要有期限,收集的方法要正当。
  同时,互联网企业在利用目的方面还应该有自我的监控、他律的监控、互律的监督。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互联网企业应当在保护信息的同时允许公众、国家、行业以及自己进行多方面的监督。要区分个人信息的敏感信息与非敏感信息、是抽象使用还是具象使用、是针对特定人使用还是针对群体使用、是趋势性使用还是个案性使用。规则不一样,带来的义务和责任都要有区别,但是一定要遵守行业自己的规则,遵守对外承诺的目的,使用的技术搜索方法,做好对于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保护的保障措施以及要接受国家与社会的监督。
  社会责任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就是保持平台的开放、信息的开放。收集信息的一大特点就是信息的垄断,取之于民却不能还之于民。因此,收集到信息后不能简单垄断,对于特定情况下也需要共享、开放以及接受监督。
  信息技术带来的是技术时代的文盲。应该打破技术的黑箱,对于技术性的操作程序进行技术的审计和监督,就像财务审计一样。这个行业应该有一个专业的技术审计,进行自我的监督和外界的监督。自我的监督应该有一个信息技术审核员,类似于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应该对自我进行监督;同时,社会力量应该在特定程序上进行介入,当发现互联网公司可能用不正当的方法和不正当的技术在利用数据主体的信息时,应该允许第三方介入,来审查该算法是否有问题,是否在进行非法的利用,以监督互联网企业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