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降还是不降?》系列报道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一降了之”?

编者按

  近年来,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暴力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被曝光,数量逐年增加,暴力情节也越发严重,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但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绝大部分暴力案件在法律规制之外。“依法却无法处理”的施暴未成年人成为法律的空白。
  而由此引发的关于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也愈发激烈。有人说,年龄应该降低,对自己是惩罚,对被害人是交代;也有人说,不该降低,因为他们毕竟是孩子,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本期系列报道,我们回归理性,征集了几位在少年司法领域颇有建树的专家、学者、司法系统以及一线办案人员的声音,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看看他们怎么说⋯⋯

  浙江省庆元县一小学生遭多名初中生暴打、四川资阳初中女生遭扒光羞辱、云南三名7岁男童强行对班里20多名孩子进行“体检”⋯⋯仿佛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近年来我国的恶性校园暴力现象不断涌现,借助网络的传播不断冲击民众的良知和底线。而让社会公众更加揪心的是,经过调查发现,校园欺凌中被欺负的孩子主动讲出来的仅占24.11%,而孩子没有主动说家长无意间发现后追问出来的占到了50.36%。到底还有多少校园暴力的被害者没有发声?
  与校园暴力相比,不满14周岁的“熊孩子”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暴力行为更让民众不安。如黑龙江一名13岁男孩儿奸杀女性被害人、宁夏石嘴山发生的九名初中少年活埋一名中学生、重庆一名10岁女孩儿对其在小区电梯偶遇的1岁的小男孩儿进行殴打并致其从阳台栏杆坠落、湖南省邵东县发生的三少年杀死女教师等,均刺痛了国人的神经。
  一方面是网络上曝光的此起彼伏的校园欺凌和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未满14周岁“熊孩子”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第一,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措施因为父母没有履责才会有“熊孩子”犯罪、目前没有收容教养场所已经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第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规定对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却因为需要监护人和教育机构申请等条件设置导致其不具有强制性。正如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教授所言,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熊孩子”问题陷于两难境地——在“一放了之”和“一关了之”之间没有中间地带,养大了再关,养肥了再杀,形成“养猪困局”。
  正是因为现行法律体系缺乏有效应对“熊孩子”的措施,很多人认为,应该将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下降到13周岁或12周岁甚至更低来应对“熊孩子”们,理由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短时间内遏止青少年犯罪势头的现实需要。我国儿童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时间已经提前,低龄未成年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行为能力和心智水平。刑事责任年龄古今中外都不是一个确定不变的数字,应当随着社会形势发展调整以维护社会安全。不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无益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容易导致被害人的“恶逆变”,而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笔者认为,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审视,我国不宜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任何一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都是以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原则而建立的,并非单纯依据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成熟程度来设定。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复杂,对未成年人犯罪关键是要加强早期预防和矫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进行严打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符合当代刑法的通例和历史发展之趋势,刑法不应对个案过于敏感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符合“少年宜教不宜罚”的现代少年司法理念,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导致其重新犯罪。
  马汶·沃尔夫冈教授和他的团队经过30年实证研究发现,只有6%的不加管教的少年犯会成为累犯,但会犯下所在地区50%以上的重刑案件,而对他们逮捕和判刑只能加速他们的再犯,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给予教育、感化和挽救,受益的不仅仅是熊孩子,还有整个国家和民族。
  因此,有效应对“熊孩子”的最好方法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而是借鉴域外少年司法制度,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其未来发展为基点来制定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设计具体的诉讼制度、程序和规则,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少年司法制度。正如“爱在左,管教在右”,宽容指刑法宽容,不纵容就是要用刑罚替代措施予以管教。刑事责任年龄往上提,下面的空间交给少年司法管,用以教代刑的“保护处分措施”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还应当辅以亲职教育与亲子沟通模式教育应对“熊孩子”的父母。对于失职的监护人应当采取相应的约束与矫治措施,而不是仅仅矫治未成年人。例如,很多国家的少年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监护失职责任的父母,可以强制进行亲职教育,甚至给予处罚。
  再者,就立法修订而言:从长期目标而言,一是启动刑法的修订,尽快出台专门的刑法修正案和程序法配套,增设未成年人犯罪与处分措施专章。核心内容要包括两点:改造刑罚,增设保护处分等非处罚措施。二是尽快修订宣言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严重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与矫治措施体系。三是应当树立国家监护的理念,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当形成体系,并且应当建立专门机构与形成专门机制。从短期目标来看,增加工读教育的强制性;社区性保护处分应该多样化,包括禁止令、赔偿损失、罚款、赔礼道歉、训诫、社会服务令、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假期辅导等多种多样的措施代替刑罚措施使用。
  (张寒玉,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一处处长;李振林,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王英,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

责任编辑:李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