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连载之三十二

为“刑讯逼供者辩护”

-- ——黄山警察职务犯罪案

“冻”“饿”

  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人“使其处于饥饿、寒冷状态”来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并列举了四个方面的情节。针对这些观点,我们逐条进行了分析:作为刑讯手段的“冻”“饿”等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为逼取口供而主动实施。一审法院认定的四个方面,均存在不合常理的情况:
  其一,“熊军衣着单薄”。熊军的衣着是他本人出所辨认现场前就穿好的,在到处通风的监室内尚不觉得冷,到了开着空调、电暖气、门窗关闭的办公室内同样的衣着又怎会变成“单薄”?
  其二,当晚天气晴冷是熊军受冻的原因之一。祁门县气象局证明当晚最低温度在零下0.4摄氏度,这只是室外温度,而并非办公室内的温度。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在这样的气象条件下,在一个门窗关闭2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室内,开着十几个小时的空调和电暖气制热取暖,室内该是相当温暖的。
  其三,“熊军当晚未进食,再加上有约14小时被镣铐在讯问椅上,手、脚、身体不能活动”。但是,熊军虽被镣铐在讯问椅上,但手、脚、身体均能有较大范围的活动,而且他也不是被连续固定在讯问椅上,其间上厕所、喝水时打开镣铐并活动。何况,上诉人曾主动送饭给熊军吃,但他不吃,又两次给他饼干吃,他也不吃,这说明二被告人并不存在故意“饿”熊军的情况。
  其四,判决认为:“从生活常识来看,室内开着空调、电暖气,热空气在上,冷空气在下,造成寒气袭人。”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理论在一间小小的办公室里,纯属牵强附会、强词夺理。

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关于熊军死亡与上诉人的行为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这里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的伤害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而不包括间接致死的情形(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亦如此)。例如,被害人因受伤害而自杀、摔死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其死亡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由于该死亡结果是行为人间接导致的,因而不会追究行为人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一审判决采信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意见,熊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潜在性心脏病发作,熊军“长时间铐坐在讯问椅上”的行为,只是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从因果联系上看,心脏病发作是熊军死亡的直接原因,“长时间坐在讯问椅上”只是熊军死亡的间接原因,不符合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致死的成立条件。
  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与此同时,应采用禁止溯及理论。该案中,熊军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潜在性心脏病,没有此心脏病,熊军在当时条件下就不可能死亡。所以“潜在性心脏病”和“熊军死亡”这两者构成刑法理论上的因果关系。而所谓的“寒冷”“饥饿”“长时间固定体位”等诱因即使存在,在刑法理论上也只能称之为“先前条件”,根据禁止溯及理论,不应将作为先前条件的诱因作为刑法学上的原因,否则便会涉及无辜,扩大处罚范围。
  我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提及了一件一直隐瞒了王晖很久的消息:他的父亲在他被羁押期间去世了。听到这里,上诉席上的王晖突然情绪失控,放声痛哭。法庭陷入一片混乱,审判长宣布休庭。
  不久,审判长来到我的辩护席前,让我劝王晖平复一下,坚持把庭开完。过了很久,我看王晖稍微平静下来,就劝他先把庭开完再说,并告诉他,我相信二审一定会改判。

刑警队长出庭作证

  为了解决二上诉人办案中是否存在“疏忽”的责任,我们又申请了祁门县公安局刑警队大队长王奇出庭作证。王奇在本案中的身份极其特殊,他是二被告人的直属领导,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王奇均是现场知情人。而且除二被告人之外,他还是最后一个离开熊军看押现场、最早一个到达熊军死亡现场的人。他的证言,对查明本案事实真相,殊为重要。
  控辩双方对王奇进行了半个多小时的交叉询问,证人王奇详细陈述了案发前后的种种细节:2010年12月21日晚6点,他从食堂叫了饭菜,要了四副碗筷,送到看押熊军的办公室,但熊军表示不想吃。他们给熊军喝了水,并打开所有戒具,带其上厕所,随后又让其休息几分钟,才重新戴上戒具。晚上9点左右,负责主办案件的二上诉人向其汇报:经向熊军出示同案犯指认现场的照片,熊军同意明天配合指认现场,并交代出另外3起盗窃事实。王奇指示二上诉人要作好记录,然后就离开办公室(第二天要出差)。22日凌晨6点,上诉人方卫打电话向他报告“熊军出现异常”,他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见两名民警正在实施胸压抢救,此时120急救车已到,他拿了担架与二人一起将熊军抬到救护车上抢救,半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对于本案是否存在民警故意“冻”“饿”熊军的问题,他断然予以否认。他一再强调,22日凌晨6时许他到达熊军死亡现场时,办公室开着空调和电暖气,温度正常;在办公室及熊军身上,亦无任何水迹等异常,不存在民警故意“冻”熊军的问题。
  对于二上诉人是否知道死者熊军患有“窦性心动过缓”,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问题,王奇也予以澄清:事件发生后,他曾去看守所调看了那天提押熊军出所的录像,确认他和上诉人方卫、王晖曾一起进入提审大厅,看守所值班干警绝对没有告诉他们熊军有“窦缓”病情。看守所监控录像也显示,熊军被带走后,体检表就放在窗口,十几分钟后还是空白,如果上面出现“窦缓”字样,肯定是有人后加上去的。对此问题,辩方还向法庭提交了看守所的全程监控录像,并宣读看守所民警胡晓晖的证言,进一步证明:在提审熊军之前,二上诉人对熊军患“窦缓”的情况并不知情,方卫、王晖只能把熊军当作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对待,并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并无失职或渎职。
  证人王奇的最后一番话,令所有法庭旁听人员动容:作为刑警,对熊军的死亡,我们十分痛心和遗憾。但大家想想,对于一个小小的盗窃案件,有没有熊军的指认都能定案,二被告人何必要冒着巨大的风险去逼取口供?12月21日至22日,正是祁门天气最冷的季节,我已经让他们俩将熊军送回看守所,他们又何必要加班加点、夜以继日地工作?他们都是优秀的刑警,有着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从业经历,但是,这种责任心和工作精神,却导致了今天的结果,令刑警何其心寒!

报请最高法二审法定刑以下改判

  沸沸扬扬、轰轰烈烈地跨越了四个年头的安徽黄山“陷警门”案件,终于在人们的关注中渐渐平淡下来。2013年,当方卫、王晖在看守所里呆了快三年的时候,二审依然没法下判。
  鉴于本案的巨大争议和复杂以及可能引起的社会骚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正式报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数月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在法定刑以下改判,将原判改为方卫3年半、王晖3年。
  判决下来不久,方卫和王晖相继走出看守所,他们依然认为自己是无罪的,并从此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2014年的一天,有人看见他们在黄山市检察院门口申诉,因为索要之前被扣押的物品与检察官发生冲突,方卫被打落楼梯,浑身是伤。
  一段精彩辩护的故事背后,竟然是这样的结局。我想告诉他们,未来还很长,忘记过去,继续生活。或许,这种苟且,会令人忘记伤痛,但这是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所能劝慰的。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