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过错酿车祸 损失谁赔

一场车祸四个同等责任

  2015年6月30日中午,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农民孟志豪小酌了几杯白酒,跨上两轮电动车,乐呵呵地往家赶。当行驶到阜南县赵集镇境内S328线路段时,不知是归家心切,还是由于酒精的作用,孟志豪加快了车速,逆向驶入由东向西仍在维修中的非机动车道内。因为这条路段的机动车道塌陷,路面有很多积水,车辆和行人都不得不借用非机动车道路通行。或许是因为镇上、村里的电动车向来视交通法规为无物,不管是拥挤的人流车流还是坑洼不平的路面,都没能让孟志豪减缓车速。只是,活人能躲开电动车,停靠着的车可不会闪躲。眼看着要撞上路边停放的平板三轮汽车和一辆小轿车,孟志豪猛地一转车头,但酒精影响了他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他控制不好车身,一下子摔倒了,偏巧就摔倒在一个没有盖子的窨井里。还未等孟志豪爬出窨井,就看到一辆农用三轮车迎面呼啸而来,孟志豪躲闪不及,被碾轧过去,当场死亡。
  阜南县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很快赶来,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勘查发现: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绿化带自东向西依次停放的平板三轮汽车和小轿车分别属于钱荣庚和朱强,都属于违章停放。钱荣庚的平板三轮汽车无牌照,未购买交强险。朱强为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迎面驶来并直接导致孟志豪死亡的农用三轮车车主为吕鸿岩,属于无证驾驶,车辆无牌照,也没投保交强险。
  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吕鸿岩负事故同等责任;朱强、钱荣庚共负事故同等责任;赵集镇政府系路面管理及养护单位,对路面缺失的窨井盖未能及时修复,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负事故同等责任;孟志豪负事故同等责任。
  孟志豪的亲属拿着事故认定书要求赵集镇政府、钱荣庚、朱强和保险公司、吕鸿岩赔偿,谁料除了吕鸿岩,各方都不服认定书,一时间扯皮不断。
  赵集镇政府叫屈,声称2014年10月9日和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化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后者承包S328路段街道两侧的综合改造工程,事故发生时没竣工,应该由乾元公司承担责任。乾元公司坚称改造工程于2015年5月29日就竣工验收,且2015年6月6日赵集镇政府向县财政局报告,因该工程已竣工验收,请县财政局退还违约保证金,故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路面管理及养护的责任归赵集镇政府。
  违章停车的朱强、钱荣庚也觉得委屈,认为他们虽然违章停车,但孟志豪出事的主要原因是醉酒驾驶,次要原因是路面窨井损坏,事发当时孟志豪已经骑着电动车离开两人停放的车十多米远了,他们对孟志豪之死不应该承担责任。

三辆机动车仅一辆有保险

  既然谈不拢,就只能法庭上见了。孟家把赵集镇政府、乾元公司、钱荣庚、朱强和保险公司、吕鸿岩一股脑儿告上了阜南县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经法院确认,合理损失为29万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院应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予以确认。但即便事故责任划分好了,是否就按这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呢?也不尽然,因为还牵涉到了交强险的问题。如果朱强、钱荣庚、吕鸿岩三名机动车车主都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了交强险,问题会简单很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情况下,交强险理赔限额高达11万元,如果三方都足额购买了交强险,他们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金额共计33万元,完全可以覆盖孟家的合理损失29万元,无需他们掏钱,其他当事人也不用再出钱。
  只可惜,购买交强险的只有开小轿车的朱强一人。近年来,尤其是新农村建设以来,阜阳市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受益于此,阜南县农村经济状况变化很大,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农村的交通环境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机动车也进入了千家万户。然而,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都比较薄弱,行车走路无视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大部分农用车没有注册登记,脱离于监管之外,连年审都不参加,车辆安全性能难以保证。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普遍也较差,无证无牌现象广泛存在,好多驾驶员觉得只要花点钱买辆车,找块儿空地让熟人教教,跑上几圈儿,就算是会开车了,根本不用费钱费力考驾照和办牌照。上路时躲着交警,别被查到就行,花上几千块冤枉钱去买保险更是傻到家了。钱荣庚和吕鸿岩无牌无证就开着农用机动车上路,正是这种现象的缩影,不知面对巨额赔偿,他们是否后悔,当初怎么就没能傻一点儿。
  这下问题就复杂了,缠绕成了一团乱麻,几方当事人争论不休。
  吕鸿岩称,既然朱强给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那就该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付,在扣除交强险的11万元后,剩下约18万元,由四被告平分,各负担25%。钱荣庚还是死咬着自己没责任,丝毫不松口。
  朱强和保险公司不干了,他们认为,孟志豪之死和朱强的车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不该承担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即便法院认定朱强的车辆和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也只需承担交强险责任。吕鸿岩和钱荣庚该买交强险而未买,应该自行承担交强险责任。对于超出三者交强险部分,再按比例承担。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四个同等责任划分,应各承担25%的民事责任,而朱强与钱荣庚共负同等责任,应各负担12.5%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是否公平

  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强作为事故小轿车的所有人,且该车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11万元。剩余的18万元,因被告吕鸿岩、钱荣庚所有的事故车辆属于机动车,依法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应由吕鸿岩、钱荣庚在交强险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每人承担9万元。由于原告的损失不超过朱强的保险公司、吕鸿岩、钱荣庚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责任,其余被告无需再向孟家作出赔偿。
  钱荣庚表示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赔偿份额提出异议:交管部门认定四个责任主体承担同等责任,他和朱强是共同承担同等责任。也就是说,他俩一共承担25%的责任,平分下来,每人承担12.5%的责任,不到4万元。一审判决让他赔偿近9万元,不让赵集镇政府赔偿一分钱,判决太不公平!
  孟志豪之死,留给亲人无尽的悲伤,也留下了一起涉及五方当事人、四个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又牵涉到应买交强险而未买的问题。如何来承担对孟志豪的赔偿责任,各方争执不下。
  亲爱的读者:按照过错程度看,朱强和钱荣庚违章停车,分别只占事故责任比例的12.5%,应各承担不到4万元的责任,直接碾轧孟志豪致死的吕鸿岩和没有管理好路面的赵集镇政府各占25%,本应各承担约8万元的责任。只因朱、钱、吕的肇事车辆是机动车,而朱强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要赔偿11万元,吕鸿岩和钱荣庚少买了交强险,分别要赔偿约9万元,而赵集镇政府完全不用赔偿。错少而多赔,错多而不赔,看起来确实不太公平,难怪钱荣庚要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