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被遗忘的监外执行负责》专题报道之二

监外执行被遗忘 究竟谁该担责任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有明文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其实质在于,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出现,通过一定的程序,将人民法院所判处的监禁刑,改变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法,而且罪犯的刑期不因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的变更而中断,仍然连续计算。适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本案中的罪犯许继堂显然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况,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正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罪犯许继堂的实际情况,对他做出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这个决定是正确的。问题是,15年后的今天,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对罪犯许继堂做出了收监执行无期徒刑的决定。原因是,许继堂的监外执行在这15年间被遗忘了。那么,究竟谁应该为这被遗忘的监外执行承担责任呢?
  罪犯许继堂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许继堂当年患有严重疾病且经过有医疗鉴定资质的医院做了确诊,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法院才对许继堂做出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罪犯许继堂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他无权对自己是否应当适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说任何话。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当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证明罪犯许继堂表现良好,没有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
  泰安监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对罪犯许继堂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泰安市看守所依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将罪犯许继堂送到泰安监狱,泰安监狱根据法律规定,拒绝收押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许继堂。泰安监狱的做法没有任何错误,是完全正确的。
  泰安市看守所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看守所只是羁押场所,看守所自己无权做收押或者释放的决定,无论是收押还是释放,看守所都只能听命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泰安市看守所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将罪犯许继堂送至泰安监狱没有错;根据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将罪犯许继堂予以释放也没有错。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检察失职的责任。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活动和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关,罪犯许继堂在暂予监外执行的15年期间一直处于“脱管”状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无论怎么说恐怕都难辞其咎。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对罪犯许继堂做出无期徒刑判决的是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许继堂做出交付监狱执行决定的是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许继堂做出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是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许继堂一放了之不闻不问的是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时隔15年经人举报如梦初醒,把罪犯许继堂决定收监重新执行无期徒刑的,还是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论怎样辩解,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责任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至于本案的主审法官和主管院长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法院内部的事,外人不便多嘴,但是否涉及玩忽职守的渎职犯罪问题,还真不是法院自己说了算的,需要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现在的问题是,错误是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犯的,板子却打在了罪犯许继堂的屁股上,怎么说这也是不公平的。罪犯许继堂的刑期要从收监之日开始计算,两年以后才能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再减刑。可是,按照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只是执行场所的变更,服刑的时间是连续计算的。罪犯许继堂被执行了15年刑期以后,又被执行无期徒刑,无论如何都说不通。
  不能再说了,就此打住,相信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智慧、有能力处理好这件事情,我们大家都期待着。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