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被遗忘的监外执行负责》专题报道之一

监外执行十五年 缘何不算刑期

编者按

  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稳定大局和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刑罚执行工作的价值目标,也是刑罚执行监督的根本任务。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其回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中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体现刑事执行人道主义、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的一项制度。
  然而,从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司法、执法实践来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缺少科学而有效的配合,机关间各自为政,许多本不应该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屡见不鲜。法院裁判结束后即不再过问罪犯的服刑情况,案后回访制度落实不到位;检察机关未能落实全程、同步监督制度,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监狱在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之后,对罪犯社区矫正情况也关心不多,本期刊登的许继堂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计算规则不统一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统一、明确法律适用规则的确立。就当前实情来看,应从完善法律规定、统一司法认知、规范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入手。

 

  在“人生苦短”的叹息中,15年,对于一个人的生命周期而言,是一段漫长历程。人生能有几个15年?而由于法院工作的疏漏或渎职,被暂予监外执行15年的河北省魏县罪犯许继堂,又被重新投进大牢,开始在监狱里补回刑期。
  1999年12月3日,魏县魏城镇南关村民许继堂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安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山东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就在法院将许继堂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时,因其病情严重,被准许保外就医。2000年2月1日,泰安中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许继堂拿着看守所开具的释放证回魏县老家养病。
  一眨眼,15年过去了,暂予监外执行15年的许继堂,于2015年7月被泰安中院收监,重新执行无期徒刑。而与他同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王某,通过减刑已经刑满释放。
  15年的监外执行到底算不算刑期?许继堂家属多次找泰安中院、泰安监狱、山东省高院反映情况,均未得到合法合理的答复意见。

 

判处无期 因病监外执行

  1999年12月,因犯抢劫罪,许继堂被泰安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两万元。许继堂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月14日,山东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许继堂等被告当日被执行刑罚。
  然而,许继堂在羁押期间因患脑梗死,曾一度住院治疗。在移送起诉时,许继堂无法站立,更不能行走,提审及其后的开庭等活动均由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背负或用担架抬着。一直到许继堂交付执行刑期时,负责收监的泰安监狱根据1994年12月29日颁行的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因此,泰安监狱拒收许继堂入监。
  随后,泰安市看守所带许继堂到具有法医资质的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进行了医学检查并出具了诊断证明,证实许继堂右侧脑梗死,左侧肢体肌力I级。据此,泰安市看守所向泰安中院出具了对许继堂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书。
  2000年2月1日,泰安中院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许继堂监外执行刑罚。
  2月2日,泰安市看守所向许继堂发放了编号为“泰公看释字〔2000〕101号”释放证明书,许继堂带着这份释放证明回到老家——河北省魏县家中养病。

 

收到举报 重新收监

  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新规定及最高法院2014年12月1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施行后,泰安中院对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进行了清理,其间收到山东省高级法院转来的河北省魏县人李某对罪犯许继堂监外执行情况的书面举报及督办函,泰安中院也组织人员两次赴魏县调查了解许继堂监外执行情况。
  2015年7月29日,泰安中院将许继堂传唤至山东省政府指定的医院——泰安煤矿医院,对许继堂身体状况重新进行了复查并出具了医学鉴定意见,认为符合收监条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三项及鉴定结果,于同日将许继堂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泰安中院下发的〔2000〕泰刑一执字第2号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许继堂犯抢劫罪,经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交付执行,主刑起刑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
  拿到这份执行通知书后,许继堂的妻子田慧敏含泪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这意味着我的丈夫在原籍监外执行15年不算刑期,需要重新服刑,这对他是不公平的。”
  根据刑诉法和监狱法及有关法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身患严重疾病,经批准可以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按照现行有关监管法规规定,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

 

监管方未提减刑建议 法院无法减刑

  2016年1月27日,泰安中院在回复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称,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省高级法院负责裁定,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监外执行期间由当地公安机关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负责监管,并提出减刑意见。
  据泰安中院调查,许继堂在监外执行期间,其户籍所在地的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一直未向山东省高级法院呈交对许继堂的考察报告,也未向山东省高院提出过减刑建议,导致其后许继堂一直未予减刑,至收监执行刑罚时仍是无期徒刑状态。因此,泰安中院认为:许继堂收监执行后,其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015年8月5日,泰安中院向河北省魏县公安局发去公函,称:“本院向你局邮寄送达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由你局负责执行。现已将许继堂收监执行刑罚。请你局接函后将许继堂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情况出具书面材料,作为下一步减刑的依据。”
  针对公函中提到的泰安中院向魏县公安局邮寄送达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许继堂的家属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当时从看守所出来的时候,许继堂只拿到一份释放证明,其他的书面材料都没有。
  1990年12月31日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11条和第14条规定,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
  15年前担任魏县魏城镇派出所负责人称,当时就没有收到泰安中院关于许继堂的档案材料,对许继堂的考察报告和减刑建议也就无从谈起。15年间,泰安中院、泰安监狱以及泰安市看守所方面也没有来函询问了解许继堂的社区矫正情况。
  田慧敏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2015年7月29日,泰安中院一位副院长在跟她交谈时,曾说过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如果没有人举报,法院都记不清许继堂这回事了。”
  根据泰安中院发送的公函要求,2015年9月20日,魏县公安局向山东省高院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建议书》,建议对许继堂进行最大减刑幅度处理,同时建议对许继堂的刑罚改为有期徒刑。
  但是截至目前,许继堂尚未接到山东省高院的减刑裁定,何时能再申请保外就医成了未知数。
  对于此事进展,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