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降还是不降?》系列报道之七

域外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何妙方?

  自19世纪初拿破仑刑法典确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来,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和认可了这种做法。但是,具体设置多少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国家之间以及个别国家在不同时期均存在一定差异。
  目前,联合国的文件及其他国际公约均没有明确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只是提出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虚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因此,有些国家作出了积极回应,适当提高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例如,1977年以色列从9周岁提升至13周岁,1979年古巴从12周岁提升至16周岁,1983年阿根廷从14周岁提升至16周岁,1984年加拿大从7周岁提升至12周岁,1987年挪威从14周岁提升至15周岁,2001年爱尔兰从7周岁提升至12周岁,2001年西班牙从12周岁提升至14周岁。
  考察域外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三个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必须通盘考虑,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整个制度安排。
  首先,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怎么办?根据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当起点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时,不构成犯罪,不受刑事制裁,往往取而代之的是具有保护性、教育性的干预处分措施。例如,法国自2002年起,法庭可以对10周岁以上的罪错未成年人决定适用民事性质的“教育处分”,包括没收财产、不得见特定人或出入特定场所的禁止令、接受教育培训课程,等等。再比如,荷兰自1999年起,警察可以拘捕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父母同意后适用教育性质的社会工作服务。另外,美国、英格兰、威尔士、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近来都在尝试和探索主要针对起点以下未成年人的早期干预机制,及早识别和解决导致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各种风险因素,预防问题的持续和恶化。例如,英格兰和威尔士于2004年开始实施“青少年融入和支持专门小组计划”,可以有效地识别和帮助8周岁以上的问题未成年人,对于10周岁以下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儿童宵禁令,或由青少年犯罪工作组负责监管。
  其次,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怎么办?由于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应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展中,可塑性很强,犯罪原因复杂,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区别于成年人的处遇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特殊之处:其一,确立“无犯罪能力推定制度(doli incapax)”,即未成年人不具备犯罪的能力,除非控方能够证明他们有能力认识和理解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这一制度在一些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较低的国家和地区比较普遍。例如,在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的部分州、纳米比亚、新西兰,类似推定制度适用于13周岁或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法国、意大利和奥地利,类似推定制度适用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二,建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少年刑事法制度,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实体上适用区别与成年人刑法的少年刑法,在程序上由专门的少年法庭负责审判,在目标上不追求责任与刑罚,而是强调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福利。例如,在欧洲39个国家中,37个国家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法制度,绝大多数情况下由少年法庭或者家事法庭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审理,适用教育性的惩戒措施,严格限制监禁。
  最后,多少周岁起适用成年人刑事法?由于域外少年司法与成年人司法相对分立,二者之间必然涉及一个界限问题。通常来说,以年龄作为判断依据,其中以18周岁居多。大多数国家规定,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公民犯罪,适用于刑法,按照刑事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综上,在反思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时,不能与域外盲目简单比较,需要考虑到我国的传统文化、现实国情和当前的法律制度安排,否则得出的启发和结论会有失偏颇。例如,有人认为,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偏低,也有一些国家为了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我国可以借鉴效仿。殊不知,我国目前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更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法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等于扩大犯罪圈,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适用成年人色彩浓重的刑法,处以偏重打击的刑罚。这与世界潮流和趋势绝对是背道而驰的。如果非要进行比较的话,那么应当坚持同一标准和参照。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来看,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相当于域外适用成年人刑法的年龄起点;我国规定的14周岁和16周岁,反而是相对偏低的。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