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降还是不降?》系列报道之六

“一棍子打死法”是最佳方式吗?

-- ——从少年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看“降责”问题

  最近,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尤其是校园内外未成年人之间校园欺凌甚至暴力伤害案件频频在自媒体等多种媒体上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未满14周岁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于是,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浮出水面,引发争议。且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难以形成通说之理。
  笔者认为,“问题孩子”背后的问题十分复杂。从少年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看,解决少年暴力案件以及校园欺凌甚至暴力伤害案件等问题,不能通过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一棍子打死法”解决,需要统筹兼顾。
  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案件总数骤然从最初的1%—2%猛增至6%—7%,上海市长宁区更是上升至10%,并呈低龄化趋势。一些未成年人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犯罪心理未得到有效矫治而重新犯罪。一些25周岁以下成年人实施某种犯罪恰是其未成年时期犯罪行为的延续。这都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危害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
  当时正值全国“严打”形势背景,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是否也应与成年人犯罪一样进行严厉打击?以长宁区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为缩影的中国少年司法给出了否定性答案。

 

少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强可塑性,对少年犯应区别于成年犯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有矫正作用的替代性惩罚措施,以达到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的目的。
  1984年10月,长宁区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成立了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犯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普通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判,审判理念发生变化。
  1988年5月,最高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第一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总结和推广长宁区法院工作经验。借此东风,全国各地法院相继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或者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犯合议庭。
  1999年1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填补了立法空白。截至2014年12月,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200多个,上海、北京和甘肃等地高级法院建立了独立建制少年审判机构,审判机构发生变革。

 

建立分押场所,实行专办制度

  为了避免交叉感染,尝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应与成年人犯罪有所区别,30年前我们采取两点做法:一是专人办理;二是分押分管。
  对未成年人的监禁是在不同于成年人的场所执行,案件审理与成年被告人分开进行,案件也由专门人员办理。此举被1987年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所采纳,后被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吸收。直至发展到现在对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又被吸入2013年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
  如今,由长宁区法院集中管辖的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嫌疑人全部羁押在长宁区看守所,便于管理,便于教育,审判方式发生变革。

 

“涉少家事审判”扩大保护范围

  2006年8月起至今,全国试点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要求,从单一审理刑事案件扩展至受理涉少民事和行政案件;有的地方少年审判庭扩大受理全部或部分家事案件,或者扩大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等,尝试扩大对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权益保护。
  十年前,全国法院少年审判庭试行综合审判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从保护原因看,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身原因外,多与家庭、学校和社会有关,具有“综合征”。其中,家庭多半与离异、缺失、罪错等存在关联,由此带来的脱离管教、自暴自弃、集群性高易盲从、缺乏主见易冲动、文化偏低过早离家、辍学流入社会容易沾染不良习气等负面影响以及给孩子留下的阴影是犯罪的诱因。为此,有必要在家庭发生某种状况时适时干预,起到修复和预防作用,达到拯救家庭、挽救孩子、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二是从保护范围看,实行刑事审判,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比较单一,缺少对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权益的关注,有必要扩大保护范围。三是从保护手段看,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建立专门机构、实行专门管辖、设立特别程序、开展专业审判、落实专职人员、给予特殊保护等。十年后,全国法院在综合审判基础上,尝试涉少家事审判,审判职能发生变革。
  近年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少年司法工作人员辛勤工作不懈努力,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被告人中,从2008年88891人下降到2015年43846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总量逐年减少。与此同时,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平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占我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约占所有离婚案件的三分之二以上。
  为此,在少年审判职能发生变革之后,少年审判工作改革的受案范围除少年刑事案件外,应当包括部分少年家事案件,而不是全部家事案件,也不包括其他民(商)事案件。

 

立足于挽救问题家庭

  从这个角度看,延伸少年审判工作的司法理念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将保护的对象,从刑事案件被告人扩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和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首先考虑的情况,是努力修复夫妻情感,稳定家庭关系,确保孩子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成长,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在无法修复夫妻关系、家庭处于动荡破裂时,更要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支离破碎有关的情形再现。在此基础上,更要建立亲职教育机制,借助亲职教育共建平台,与团委、妇联、青保办、社区基层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等合作,组织诉讼中的父母开展诉前或审前观摩教育,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问题症结,修复彼此感情,改善家庭教养方式,改善亲子关系,妥善解决纠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以,将少年家事案件纳入少年审判庭受案范围,可以将关注的视角和落脚点,永远凝聚在孩子身上。
  总而言之,只有预防伤害的发生,才是保护儿童的最佳方式。当问题发生时,我们应当将视角放在预防和挽救上面。一味打击,两败俱伤!
  (作者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高级法官)

责任编辑:李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