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降还是不降?》系列报道之五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唯一的办法吗?

  据《法制日报》报道,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项针对10个省市5864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显示,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按照现有全国1.38亿中小学生推算,即有4400多万学生“偶尔被欺负”、800多万学生“经常被欺负”,可见,这个情况是相当严重的。而2003年至2015年这12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年均9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可见,在众多校园暴力事件中,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
  在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的争论中,反对降低的专家大多以保护涉案未成年人为由,强调应该“以教育为主惩治为辅”。但在目前大量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暴力事件里,看不到有完备的社会矫正体系作为教育失灵的兜底,对侵害人提供行之有效的矫正教育。虽然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减少,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很有限。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从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到追究刑事责任之间,缺少缓冲的制度安排,要么追究刑责、要么只能学校纪律处分和责令家长加强教育,无有效手段和措施阻吓未成年人暴力伤害他人的行为。
  今年1月发生在广州番禺的11岁女童被奸杀案,记者到19岁的犯罪嫌疑人的家乡深入调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未成年时至少涉及6宗伤童事件,其中,13岁时故意杀害一名4岁男童,由于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14岁时故意杀害一名6岁女童未遂,被判6年有期徒刑;出狱不到两个月就又犯下命案。这个过程可以看出,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完全失灵,初次犯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又没有有效的社会矫正措施跟进,不但未成年人会一步步在恶性犯罪中沦陷,还伤害了无辜的他人。可见,一方面在社会矫正和社会服务体系完全跟不上的情况下,刑事责任年龄采取过于宽容和僵化的保护,实际上会成为助长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另一方面,缺乏强制矫正措施兜底的“保护”,又往往沦为“纵容”。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刑罚前缓冲的制度安排的双管齐下,才能真正达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缺一不可。
  有鉴于此,本人建议在启动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调整的立法调查的同时,修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增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缓冲性的制度安排。
  欧美发达国家与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对校园暴力都是零容忍的态度。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香港有“警司警诫”程序,发生未成年人伤害他人事件,不论故意或过失,警方第一时间介入,进入“警司警诫”程序(作为追究刑责之前的缓冲性制度安排,给未成年人改过的机会)。“警司警诫”后若再犯,这次“警司警诫”就会作为判刑时的考虑,情节严重的可能会上法庭,留下案底甚至坐牢。所以,在香港学校发生了恶性欺凌事件,欺凌者就会进入司法程序。一方面,学校要负责处理的范围就没有那么大了,因为稍一严重就会交给警方;另一方面,因为欺凌成本太高,欺凌者也会三思而行。在台湾地区,如果孩子犯罪、有严重不良行为,台湾的少年法院可以要求父母接受规定时间的亲执教育。给父母开学习班,作为父母必须得去,不去就要罚款,每次罚一万新台币。父母若还是不执行,法院会公告父母姓名,甚至认定父母是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可以入罪入刑。
  在吸取上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只要出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所列出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情形,就应建立对该未成年人的重点监控与帮教。参考香港的做法,设置“公安警诫”程序,并设立不少于一年的观护期。观护期内,司法社工或青少年事务社工跟进个案;要求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服务达到一定时数;同时,公安机关作为训诫监护人的手段之一,参考台湾做法,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开办家庭教育学习班,需要完成一定的课时,若不执行可被行政处罚。观护期内,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配合完成有关矫正措施,则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
  (作者系共青团广州市番禺区委书记)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