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降还是不降?》系列报道之二

刑事责任年龄是个体问题还是系统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原本是立法机关的职责范畴,然而,因近期一系列低龄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和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标准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笔者大致跟踪了以上讨论中各方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有效震慑、规训未成年人,避免其再次实施类似行为。而相反的观点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还是应更关注其行为发生的原因,并采取教育矫治的方式解决,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笔者自2009年起,带领自己的团队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至今已经走过七个年头,我们所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也超过了3000人。在为这些未成年人开展服务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与司法人员其实也一直面临着价值理念的差异和冲突,这些冲突的核心就是对于一个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开展工作应秉持何种理念,是应更关注于教育还是更关注于惩罚?幸运的是,社会工作者与少年司法人员在冲突面前展开了有效的对话与沟通,并且使双方的合作得以有效推进。
  今天我们面临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界定标准的讨论,笔者认为其根源依然是人们在少年司法理念上存在差异。鉴于此,笔者希冀以社会工作视角为出发点,再次阐述少年司法应秉持的基本理念,以期能够表达笔者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和解释。


惩罚还是教育? 

  有人说,未成年人在试错中成长,这是一个孩童成长为一个成人的必然路径。然而,当一个孩子出现了偏差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时,首先呈现在成人面前的问题是:应该使用教育的方式解决还是简单的一罚了之?

  在人类刑罚理念中,报应刑理念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报应刑强调对于一个已经犯罪的人要采用惩罚的方法给予处理,其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一脉相承。现代刑罚中也明确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报应刑关注的核心就是对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而这种惩罚是否能够实现再次犯罪的预防,则不是刑罚实施者所关心的问题。也就是说,传统刑事司法关注的核心是惩罚人的犯罪行为,而这样的一种理念体现在刑事司法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并对少年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自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让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认识到:传统的报应刑理念对于青少年犯罪预防无能为力!再加上相关学科的发展为人类科学的认识犯罪和矫正犯罪提供可能,于是,人们的司法理念开始转变,并更加关注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来教育矫正已经犯罪的青少年。人们在理念转变过程中,开始寻找和运用社会资源开展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正工作,而不仅仅是采用单一刑罚的方式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教育刑”逐渐成为少年司法制度设计的核心指导理念。
  从“报应刑”到“教育刑”理念的转变,表达了成人世界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的宽容与智慧,也是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重要的标志。今天我们遭遇的未成年人偏差行为低龄化问题,再一次拷问成人世界:是否需要坚持使用教育刑的基本理念来指引少年司法活动?在过去的七年里,社会工作者与司法人员达成的一致性理念是:每个孩子都是具有需求的社会个体,他们之所以出现了种种偏差行为,源于其社会需求的不满足。因此,无论是社会工作者还是司法人员都应该通过满足其需求实现其问题的解决,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处罚。社会工作者和司法人员在以上理念的指引下,帮助了3000多个违法犯罪的孩子,有效改善了他们的认知和行为习惯,并帮助他们回归了健康的生活状态。


是个体问题还是系统问题? 

  前面说过,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差行为。那么,孩子的问题是他们个人的问题还是社会的问题?这是我们接下来必须要回答的。相信拥有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士对这个问题会作出不同的解释。
  举例而言,就司法人员来说,其专业训练的主要内容是法律体系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是通过法条讲授的。法律教育所培养出来的司法人员往往仅注重对法条的抽象理解,而忽视了对法条产生的社会背景和人文背景的学习,以上教育背景自然会对司法人员的职业生涯产生重要影响。比如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并不知道该如何关注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原因,很难运用社会系统的理念去观察和处理已经犯罪的孩子。
  再以社会工作者举例来说,社会工作者因其专业训练的知识基础是社会学和心理学,所以其学会了一套如何关注人,关注社会关系的方法和体系。另外,社会工作训练尤其强调“人在环境中”的基本观点,强调要在动态中去关注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在社会工作者的视野里,犯罪行为是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不完全是个人因素导致的结果。而且,社工在关注涉罪未成年人时,会把涉罪未成年人看成是与社会关系紧密联结的个体,通过涉罪未成年人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来减少和预防犯罪行为。
  是个体问题还是系统问题,这是观察少年犯罪行为的两个不同视角。如果将犯罪看作是社会系统问题,就会强调通过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来解决问题。但是,如果将犯罪看作是个体问题,则往往会强调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责任而不是社会责任,那么惩罚则成为司法人员必然会选择的处理涉罪未成年人的方式。这样的一种分歧一直是社工和少年司法人员讨论的焦点问题,这个问题是现代少年司法理念树立以后需要深入面对的又一理念问题。
  以上只是举社会工作者和司法人员的例子说明不同专业背景可能对青少年的偏差行为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种分歧的存在不可避免。然而,笔者想表达的是,在我们帮助的3000多名涉嫌违法犯罪的孩子那里,可以清晰地理解到孩子的问题是家庭的问题、是社会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孩子没有遇到温暖的支持环境,才导致其实施了各种各样的偏差行为。因此,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来说,既然是社会和成人世界没有给他们搭建良性的支持环境而导致他们实施了偏差行为,那么在孩子出现问题之后,只强调处罚孩子,对孩子是不公正的,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护孩子还是保护社会?

  现代少年司法在强调教育刑和保护孩子的过程中,其实还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在保护孩子和保护社会之间寻求平衡。因为孩子的偏差行为毕竟伤害了被害人,伤害了原本平衡的社会关系。
  对于司法人员来说,他们首先拥有的一个理念是:法是国家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司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通过惩罚犯罪人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少年司法作为刑事司法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也被刑事司法的惯性思维深深影响。一个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司法人员自然也会首先关注对受到伤害的被害人及社会关系,并希望给他们一个公平的交代。
  然而,随着教育刑理念在少年司法过程中的确立,对涉罪未成年人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那么,到底是应该保护未成年人,还是关注社会关系的保护?这个问题其实一直是国内外少年司法领域面临的重要理念问题。
  对于社工而言,在日常大量的实务服务中,其所关注的重点是保护未成年人,即通过有效的专业服务,恢复未成年人的社会功能,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服务的视角也决不能仅关注于个体问题的改善,也需要理解个体问题改善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内在关系。
  在北京市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和司法人员曾多次就此问题进行对话与沟通,最后双方达成的一致理念是: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同时关注于对孩子的保护和对社会的保护,并通过关注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工作,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以上举例,笔者是想表达看似保护孩子和保护社会存在分歧,然而二者完全可以实现融合。因为,无论是司法人员、社会工作者还是社会各界关注孩子成长的人士,他们共同的心愿是孩子健康成长,社会和谐发展,然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动力是孩子的健康成长,通过多种途径和努力去帮助陷入困境的孩子们,而不是强调一罚了之,这才是关注长远和未来的明智之举!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