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法治是健康社会组织的摇篮

  为严厉查处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民政部近期发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设立举报邮箱,接受对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义及跨省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的举报,以进一步强化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整治力度。
  作为“中间力量”,社会组织在凝聚社会力量、扩大公民参与、促进社会自治、协同政府治理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国家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近年来我国一些“山寨社团”如杂草丛生,伪装成正规行业协会组织牟取非法利益,既损害了公众利益,又扰乱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急需清理整顿。
  自今年3月以来,截至8月下旬,民政部根据举报线索和核查情况,已先后公布了十一批共1135个“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通过清查,许多“山寨社团”相继被清理出局。但同时,一些被曝光的“山寨社团”并没有“见光死”,反倒从“地上”转到“地下”。更有一些“国字号”的“山寨社团”,由于名称含有“中国”等字样,所在地区民政部门不具备管理资格,而民政部统一监管又力有不逮,从而造成监管漏洞。民政部出台前述“办法”,正是为了清除监管盲区,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能量,加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
  千余家“山寨社团”被曝光,一方面见证了政府治理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我国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的困境,而监管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更反映出配套法律规制的短缺。社会组织的蓬勃发育和运转活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治理。一旦法治缺失,必然导致乱象丛生,“山寨社团”现象就是这一领域法治式微的表征。因此,曝光本身不是目的,只是短期内实现集中清理整顿的必要手段。从长远看,要彻底根治“山寨社团”乱象,治本之策在于补足法治,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与域外相比,与国家治理的任务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短板。由于在观念上对社会组织积极性功能的认知局限,在立法上对社会组织准入标准较严,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控制过多,使得许多领域的社会组织并不发达,一些获得“准生证”的社会组织要么变为“二政府”,要么因为自身治理结构不佳导致功能萎缩,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普遍不高。这种状况,反倒给“山寨社团”提供了可乘之机,以致非法社会组织浑水摸鱼现象愈演愈烈。
  健全的法治是健康社会组织的摇篮,残缺的法治则是“山寨社团”的温床。治理“山寨社团”的釜底抽薪之策,乃是优化法治环境和治理结构,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最终以良币驱逐劣币。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立法仍比较滞后,现有的立法,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层级较低,缺乏一部社会组织基本法。这种立法现状,难以满足社会组织发展的需求,也制约了社会组织力量的崛起及其功能发挥。
  值得关注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志愿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适时启动社会组织法的研究起草工作。目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当中,我们期待,此次修订能在降低准入门槛、推进直接登记、促进政社分离、厘清权责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力推运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取得突破,并以此为基点,加速社会组织法的制定步伐。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山寨社团”乱象,并为社会组织的蓬勃壮大和健康发展提供完备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