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富商诈骗五亿存争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信安公司”)董事长郑小平、工作人员张勇涉嫌合同诈骗近5亿元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即维持一审判决,张勇犯合同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且到底是经济合同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张勇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在法律界引起广泛热议,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张勇因不服两审判决,近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请求广东省高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撤销两审判决,改判张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开资料显示,郑小平曾获评“中国杰出企业家”“内蒙古十大经济人物”等称号。此前,其在20多个公司占有大额股份,身家约100亿元。

倒卖煤矿不成被控诈骗
该案起源于7年前的一场煤矿交易。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煤矿交易中介李治发在信安公司看到该公司已收购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祥公司”)的内部宣传刊物后,介绍广东佛山商人孙旭光与郑小平和张勇认识。2009年10月28日,张勇代表信安公司与孙旭光签订蒙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9.5亿的价格将蒙祥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孙旭光。
  实际上,蒙祥公司股份分属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富公司”)和刘圈生所有,华富公司占80%股份,刘圈生占20%股份。
  2010年1月21日,郑小平指使张勇以张勇个人名义与华富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学明签订协议购买蒙祥公司全部股权,并支付定金2000万元。2010年3月19日,郑小平指使张勇向刘圈生购买蒙祥公司20%股权并分期支付了9000万元。2010年5月和9月,郑小平与孙旭光等人先后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了付款及开工采矿进度。
  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孙旭光等人向郑小平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4.9亿元、港币1000万元。郑小平收取上述款项后,除向华富公司赵学明、刘圈生支付人民币1.1亿元以外,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投资、消费。因协议不能履行,孙旭光等人于2011年3月7日要求郑小平签署退款承诺书,后郑小平陆续还款2600万元。2011年11月,孙旭光等人称无法联系郑小平、张勇,遂以诈骗罪向佛山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为使张勇积极推动孙旭光与信安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治发与张勇约定平分所收取的中介费。2009年10月29日,李治发将收取孙旭光支付的中介费1000万元转账500万元给张勇。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郑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4.64亿元、港币1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勇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是否构成诈骗引发争议

  2014年10月,该案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该案当事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人郑小平的辩护人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恰恰证实了郑小平在与孙旭光签订协议前,已与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沟通,并就煤矿的转让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后,方与孙旭光签订涉案煤矿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与孙旭光签订的转让协议期间,郑小平实施了诸如向煤矿的实际控股方支付了2000万元的部分定金、先行以9000万元购买了争议煤矿另一股东20%的股权等积极履行购买煤矿股权协议的行为;在孙旭光违约迟延付款情形下仍同意受害人增加合伙人的要求与孙旭光签订了补充协议;在争议煤矿实际控股方单方违约擅自提高转让款致使购买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出现争议情形下,为实现股权转让款的保值、增值,陆续将收取孙旭光的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进行了投资。在争议煤矿纠纷一时得不到解决的情形下,郑小平主动与孙旭光协商,达成了中止协议履行、退还股权转让款的一致意见,并在投资的固定资产一时不能变现的情况下,筹措2600万元现金退还给了受害人,此后又退还了孙旭光现金3.05亿元。根据上述理由,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的辩护意见。庭审中,为表示对不能履行协议、没有及时还清孙旭光转让款的歉意及诚意,郑小平还通过辩护人向法庭递交了新的还款承诺书及相应的资产资料。
  该案最引人注目的是,庭审前,法庭根据案件的争议情况及被告人郑小平在过去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结合郑小平保证继续积极努力筹措资金、尽快还清受害人转让款、减少受害人损失的态度及为避免郑小平所经营的企业不因此案件遭受更大损失的考虑,为郑小平继续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而后,郑小平逃之夭夭,佛山中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对被告人中止审理的刑事裁定。2015年10月,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张勇不服,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今年5月的庭审中,上诉人张勇的辩护人认为,该案是郑小平与赵学明达成转让蒙祥公司的口头协议,郑小平与孙旭光签订协议的目的是赚取煤矿转让的差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孙旭光明知信安公司没有收购蒙祥公司股权,不存在被骗;该案是赵学明欺瞒郑小平称拥有蒙祥公司完全股权,之后在转让价格上不肯让步,才最终导致煤矿不能被转让给孙旭光。郑小平和张勇没有虚构事实,对孙旭光不是诈骗而是欠款,否则,孙旭光怎么愿付6000万元的违约金?郑小平骗到了五亿现金不跑路反而投资固定资产?该案确是因法律手续不规范引起的经济纠纷,不具备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张勇收到的500万元是李治发给的中介费,是他们之间的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上诉人张勇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张勇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上诉人张勇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上诉人张勇在共同合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张勇无罪的辩护不予采纳。
  6月12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月15日,张勇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了申诉。

该案件引起法律界热议

  记者了解到,在该案审理期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先后两次为该案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具有参考作用。
  2015年9月22日,该委员会邀请4位刑事法学专家针对郑小平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研讨和论证后出具了意见书。参与论证的专家们认为,就现有材料反映的事实,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明确作出以下结论:该案中,郑小平主观上没有利用蒙祥公司股权转让事宜非法占有孙旭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在签订、履行蒙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向孙旭光等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宣告其无罪。
  2016年7月21日,该委员会通过邀请5位刑事法学专家针对郑小平、张勇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孙旭光等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张勇收取李治发500万元中介费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研讨和论证后,再次出具了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专家们一致认为,该案中,郑小平主观上没有利用蒙祥公司股权转让事宜非法占有孙旭光财物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审法院在认定张勇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下又认定张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逻辑自相矛盾,也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