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如何对待『疑罪』

  疑罪指事实不清、证据不确,难以认定之罪。通俗而言就是既不能证明某人有罪,也不能证明其无罪。现代司法有个说法叫“疑罪从无”,就是凡可疑之罪按无罪处理。这一被现代人崇尚并通行的做法,其核心思想发祥及制度创设皆源自中国古人。

疑罪概念的渊源

  四千多年前,古人就有了疑罪的概念。《尚书·虞书·大禹谟》记载:“罪疑唯轻,功疑为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是上三代时期的司法官皋陶对帝舜所陈述的谋国之道。“罪疑唯轻”就是疑罪以从轻处罚为原则。“功疑为重”指对功劳及大小不确定者,皆从重给予奖赏。汉代经学家孔安国注云:“刑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疑罪从轻、奖赏从重是上古圣贤治世之道。“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则指宁可放过罪犯,亦不可枉杀一名无辜。经,常也。宁失不常之罪,不枉杀无辜之人。古人认为错杀之危害大于错放,宁可错放而不错杀。
  周穆王时,司寇(掌刑狱官)吕侯受穆王之命作夏禹赎刑之法以布天下,称《吕刑》。其中疑罪赎法见载于《尚书·周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周秦时期的“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与之相对应有五等赎金,谓之“五罚”。墨刑以下赎金百锾(锾,古代重量单位,大致三市斤),劓刑赎金二百锾,刖刑五百,宫刑六百,大辟一千。孔安国注云:“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其当清察,能得其理。”凡当判处五种刑罚之疑罪,缴纳赎金即可释放。凡应处以五种罚金之疑罪,则免除赎金释放。仔细核查,即可得其中道理。
  《尚书》是现存古代最早文献之一,明确记载了疑罪概念及其处罚原则。战国时梁(魏)国有件疑案。断案之人一半以为当罪,一半以为不当罪。梁王亦疑而不能决,遂曰:“陶之朱叟以布衣而富侔国,是必有奇智。”乃召朱公而问之曰:“梁有疑狱,吏半以为当罪,半以为不当罪。虽寡人亦疑,为吾决断如何?”朱公曰:“臣,鄙人也,不懂断狱。臣家有两块白玉,其颜色、大小、色泽皆相同。而其价格,一块值一千金,一块值五百金。”梁王曰:“径与色泽皆相如也,一者千金,一者五百金,何也?”朱公曰:“从侧面看,一块比另一块厚一倍,所以这块值千金。”梁王曰:“善。”故狱疑则从去,赏疑则从给。(参贾谊《新书·连语》)

“疑罪”入律

  疑罪一词古代又作“疑狱”,首见《汉书·兒宽传》:“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疑罪一词则首见《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凡郡国谳疑罪,皆当以报。”至唐代,“疑罪”一词正式进入典章。
  《唐律·断狱》:“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或傍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唐律》关于“疑罪”的总原则是缴纳赎金,此点与上古时的法律精神相同。疑罪有两种情形:1.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数量相等。《疏》议曰:“八品以下及庶人,一人证虚,一人证实,二人以上,虚实之证其数各等;或七品以上,各据众证定罪,亦各虚实之数等。”此条解释将八品以下官吏及普通百姓与七品以上官吏分别列项,凡证据数量相等即属于“虚实之证等”。关于“是非之理均”,《疏》议曰:“谓有是处,亦有非处,其理各均。”即指是非之情理均等。2.疑似有罪,却无旁证;虽有旁证,而事实并无疑似有罪之情形。《疏》议曰:“赃状涉于疑似,傍无证见之人;或傍有闻见之人,其事全非疑似。”这就是“或事涉疑似”。
  《唐律》规定,司法官对疑罪意见不一的应进行商议。但不许反复提出异议,以致案件久拖不决。《疏》议曰:“‘即疑狱’,谓狱有所疑,法官执见不同,议律论情,各申异见,‘得为异议’,听作异同。‘议不得过三’,谓如丞相以下,通判者五人,大理卿以下五人,如此同判者多,不可各为异议,故云‘议不得过三’。”司法官审议案件允许各抒己见,即称作“得为异议”。但丞相及大理寺卿以下所属司法官有十余人,不可每人皆有不同意见,异议不得超过三种。
  《宋刑统》沿用照搬《唐律》“疑罪”相关规定。
  《大明律·问刑条例》有“辩明冤枉条例”,规定:“如有冤枉及情罪有要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大清律·断狱》“辩明冤枉”《条例》引述《大明律》上条规定。“矜疑”是明清司法术语。矜意为可矜,表示可以怜悯之罪。疑就是可疑,应研究辩明并奏报,不得审理定案。矜疑之罪,皆照例减等处罚。
  《尚书》所载“罪疑唯轻,功疑为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古圣贤之法,无疑为后世司法提供了思想资源。现代“疑罪从无”应当即由“罪疑唯轻”传承完善而来,其法律精神脉络是有迹可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