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50万元,亲家连环较量

  儿女缔结婚姻,男方的父亲向女方母亲的银行账户上转款50万元。儿女结婚后,小夫妻俩住进了女方母亲名下的房屋内。男方父亲以儿女结婚后未实际买房为由,要求女方母亲退还50万元的购房钱。女方母亲则以50万元系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钱为由,拒绝返还。因协商不成,两亲家竟四次闹上法庭。

儿女结婚 男方给付女方巨款

  现年61岁的傅学文,是安徽省一名普通的公务员,一生清廉,家庭收入仅靠单一的工资,生活虽说清苦了些,但通过省吃俭用总算有了些积蓄,可以帮儿子成家立业了,这让他和老伴儿多少感到一些欣慰。
  前几年,傅学文的儿子傅浩宇与合肥某医院医生董瑾萱的女儿吴欣妍谈起恋爱,两人相约于2013年8月结婚。傅浩宇对自家的房屋不满意,向父母提出重新购买一套住房。可是,几经周折,傅学文也没有买到能让儿子满意的房屋。而董瑾萱名下有一套大的房子,地点也不错,正好可以作为两个孩子的结婚用房。
  2013年7月28日,傅学文通过手机向吴欣妍发送了一条长长的短信,说道:“小欣妍,您好,我是宇宇爸爸。由于宇宇从4月份起,一直要买其个人名字房,自家房屋有他的名字,由于限购我们只好把他名字去掉,办了很多手续,交了12万元。办完后,宇宇又领我去买房,缴了两万元订金,我又找了好多人,办好从九千元一平降到八千多。现又要退房,订金想拿回非常渺茫,现我们与你商量,我们是拿工资吃饭的,经济也不是很宽裕。但你们办大事,作为父母,一定尽力而为。现拿50万元买房,暂时付你妈妈40万元,给你聘礼10万,你办办你们个人之事。办酒席全款我们全拿,你与宇宇若准备好成婚,你妈不是在选一个好日子吗?不知选好没有,选好后即时通知我们,好去订饭店,至于房子待明年若要过户时,再按市价购买付款。欣妍,你是个明理懂事的孩子,体谅长辈暂时的难处,相信只要你与宇宇过着美丽的每一天,只要我们还在,你们的日子一定会更美好。浩宇父字。”
  吴欣妍收到短信后,回复短信一条,内容为:“好的,叔叔,谢谢您。”
  同年8月4日,傅学文向董瑾萱个人银行账户上转款50万元。
  2013年8月13日,傅浩宇与吴欣妍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住进了董瑾萱名下的那套大房子里。

 

法庭交锋 讨要“房款”未获支持

  孩子度过蜜月之后,傅学文试着与董瑾萱协商道:“如今,两个孩子都结婚成家了,孩子婚前我们说好的由我购买你名下的房屋作为儿子傅浩宇的结婚用房,我也预付了购房款50万元,看看还差多少,我会尽快补足的。希望你也尽快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
  “你说50万元是购房款?这怎么可能?”董瑾萱露出满脸惊愕之情,继而有些不悦,说道:“这50万元,明明是你们男方给予我们女方的彩礼钱,什么时候变成了购房款?!”
  对这50万元究竟是购房款还是彩礼钱,傅学文与董瑾萱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傅学文凭发给儿媳吴欣妍的一则短信及转账凭证,于2014年7月的一天来到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亲家母董瑾萱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董瑾萱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董瑾萱返还购房款50万元。
  傅学文诉称:2013年7月,因本人计划买房为儿子傅浩宇结婚使用,董瑾萱作为傅浩宇的准岳母,当时口头提议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本人,本人表示同意,并现场查看了该房。本人于同年8月4日通过银行转款50万元人民币预付款给董瑾萱。同年8月13日,双方的子女领取结婚证,婚后居住在该房内,但董瑾萱一直没有与本人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把房屋实际交付给本人。本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董瑾萱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董瑾萱返还本人购房款50万元。
  董瑾萱辩称:傅学文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傅学文之子傅浩宇与我女儿吴欣妍系夫妻关系,涉案50万元是傅学文支付给我家的彩礼,也是对我提供婚房及装修、家具、购买结婚首饰等所做的补偿,双方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购买房产的共同意思表示。我已将该款交给女儿,用于双方子女婚后的生活。所以,法院应驳回傅学文的诉请。
  包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学文诉称其与董瑾萱在双方子女筹办婚礼前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即傅学文购买董瑾萱名下的房屋用于其子结婚用房,并预付50万元购房款的事实,其仅提供自己给董瑾萱之女吴欣妍手机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及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而该短信的接收方系吴欣妍,并非董瑾萱,且从短信内容中傅学文表示要拿出50万元买房,暂时付董瑾萱40万元、给吴欣妍聘礼10万元来看,此内容表示与傅学文诉称50万元全系用于购房的陈述相矛盾。
  此外,关于如何买房、买何处房产在短信中并未明确提及,依照人们日常生活知识,傅学文如要购买董瑾萱名下房产理应同产权人董瑾萱协商,而不是同董瑾萱之女吴欣妍协商,且从吴欣妍回复傅学文的短信内容来看,吴欣妍亦未作出替其母董瑾萱出售名下房屋的意向。庭审中,董瑾萱亦明确表示其与傅学文从未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意向,但对于收到傅学文转账支付的50万元并不持异议,双方仅就款项用途产生争议。结合转款时正逢双方子女筹办婚礼之时,双方家庭势必发生经济往来及支出关系,故本院不能仅通过傅学文向吴欣妍发送的手机短信及向董瑾萱转款的凭证,就认定傅学文与董瑾萱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支付首付房款事实的存在。
  综上,傅学文诉称主张的其支付的50万元系与董瑾萱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的首期购房款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傅学文基于此主张事实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及董瑾萱返还购房款50万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包河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傅学文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傅学文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合肥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傅学文依据其向董瑾萱之女吴欣妍手机发送的短信内容及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其购买了董瑾萱名下的房屋。因从短信的内容中无法反映出傅学文购买了涉案房屋,傅学文在短信中自认50万元中包含给吴欣妍的聘礼10万元,且短信的接收人为吴欣妍,并非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董瑾萱。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傅学文与董瑾萱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基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诉请要求解除与董瑾萱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董瑾萱返还购房款50万元引发的纠纷,依法不符合民事案件受案条件。
  2015年3月20日,合肥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终审裁定,撤销包河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傅学文的起诉。

改变策略 短信力证柳暗花明

  两次出手,均铩羽而归,可傅学文并不死心。他向一些法律人士咨询后,以董瑾萱占有50万元无任何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由,于2015年4月7日来到包河法院,再次将董瑾萱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判令董瑾萱返还不当得利款50万元。
  包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取得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于傅学文向董瑾萱个人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的用途。傅学文认为该50万元是购买董瑾萱名下房屋的预付款,但董瑾萱则认为该款系傅学文支付的彩礼以及对其提供婚房及装修、家具、购买结婚首饰等所做的补偿。本院认为,对于该款的用途虽然傅学文、董瑾萱之间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但根据傅学文提供的手机短信等证据及结合日常社会生活经验,可以对该款的用途作出认定。
  从傅学文提供的2013年7月28日短信内容来看,该短信的接收方系吴欣妍,从短信的内容可以看出,傅学文表示要拿出50万元买房,暂时付董瑾萱40万元,给吴欣妍的聘礼10万元。由此可见,傅学文在短信中明确表明了向董瑾萱买房的意向及该款中的40万元系买房暂付款的意思表示,吴欣妍的回复也表明其了解了短信内容,在回复时未表示异议。董瑾萱与吴欣妍系母女关系,吴欣妍对该笔数额较大的款项理应向其母亲董瑾萱告知,董瑾萱与吴欣妍在知道短信内容的情况下,如短信中的款项用途与双方先前约定不符,应及时向傅学文提出异议。但事后吴欣妍与董瑾萱均对此未表示异议,并向傅学文提供了董瑾萱的银行账户,傅学文在2013年8月4日亦向该账户进行了转款。由此可以确定,该笔转账中的40万元与傅学文买房的意向有关。转款后虽无证据表明傅学文与董瑾萱对房屋买卖一事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取得一致,但并不能否定该款项是傅学文基于买房的意图而支付的款项。对于另外的10万元,傅学文在短信中明确表示该款系给吴欣妍的聘礼,吴欣妍也表示了接受。
  董瑾萱辩称的50万元系傅学文支付的彩礼及对其提供婚房及装修、家具、购买结婚首饰等所做的补偿以及该款已支付吴欣妍用于婚后生活的事实,董瑾萱除申请吴欣妍出庭提供证言证明外,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因吴欣妍与董瑾萱系母女关系,与董瑾萱之间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言证明力较低,本院不予采信,董瑾萱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在傅学文于2013年8月4日向董瑾萱转款的50万元中,其中40万元系傅学文为购买董瑾萱名下住房而预先支付的款项,因事后傅学文与董瑾萱未能就房屋买卖一事进一步协商,双方未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董瑾萱丧失占有该40万元的合法根据,此款理应返还给原告傅学文,董瑾萱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2015年9月1日,包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董瑾萱返还傅学文人民币40万元。

情势逆转 坚称彩礼终被否定

  一审判决后,董瑾萱不服,也向合肥中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董瑾萱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傅学文提供的短信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傅学文所发短信内容是以商量的语气,并非最终决定的内容。而本人之女吴欣妍回复的内容只是出于礼貌,涉及如此大额的财产不可能仅靠短信交流确定。按照正常习俗,聘礼都是双方家长面对面交流,不可能由家长与对方子女直接敲定。傅学文在发短信一周后进行了转款,难以排除双方对聘礼进行再次沟通,吴欣妍也是通过傅学文之子傅浩宇向傅学文表达了聘礼数额为50万元、低于50万元不嫁的意思。考虑到傅学文家庭经济能力,且没有提供婚房,本人要求傅学文支出聘礼50万元是完全正常的,且符合合肥本地的结婚聘礼情况,双方亲戚朋友都知道此事。2.讼争的50万元系彩礼并非购房款。本人原审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了50万元是彩礼的事实,傅学文自始至终未与董瑾萱沟通过此款为购房款。在双方子女结婚前后,傅学文除涉案50万元外未提供任何钱财物件作为彩礼,傅学文提供的短信内容是其单方出具的,未得到董瑾萱本人书面认可。即使傅学文所述属实,将购房款与彩礼一并处理,不符合正常习惯和当地风俗。傅学文既然主动将50万元汇入本人账户,而不加任何说明,即说明傅学文同意彩礼数额。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傅学文主张不当得利,应举证证明己方利益受损、对方获得利益,其利益受损与对方获得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方获得利益无法律依据。本案中,涉案款项支付后双方子女办理结婚登记,该款显然是给董瑾萱的彩礼及补偿。傅学文就其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本案应驳回傅学文的诉请。4.合肥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是基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所作的改判,现傅学文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将涉案款项强行与所谓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捆绑一起,认为购房合同不存在,本人应当返还购房款,明显是篡改法律概念。5.董瑾萱是涉案款项50万元经手人,实质上并未从中获益。原审法院未同意本人追加吴欣妍为本案第三人显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傅学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傅学文答辩称:根据本人给吴欣妍所发短信内容可以证明,本人决定拿出50万元买房,暂时付董瑾萱40万元,给吴欣妍10万元作聘礼,并提到房子过户时再按市价购买付款及办酒席全款由本人支付。吴欣妍对本人回复表示同意。民间俗称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必须给付巨额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决不是合肥城市内的风俗习惯,董瑾萱反复辩称本人为买其房屋支付的50万元系彩礼,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悖,也与本案事实不相符。至于董瑾萱主张本案应追加第三人,毫无法律依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董瑾萱的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傅学文提供的2013年7月28日其向董瑾萱之女吴欣妍所发的短信内容来看,傅学文明确表达了准备购买董瑾萱名下房产及先付董瑾萱40万元、给吴欣妍聘礼10万元的意思,吴欣妍的回复短信表明其已了解短信内容,未提出任何异议。此后,傅学文按照短信内容向董瑾萱账户内转款50万元。此时正值双方家庭为子女结婚进行商谈及婚礼筹备之际,对于男方准备支付大额款项一事,吴欣妍理应会告知母亲董瑾萱,如果傅学文表达的意思与双方在先约定不符,董瑾萱及吴欣妍应及时提出异议。但直至傅学文支付50万元到董瑾萱账户上,董瑾萱及吴欣妍均未提出任何异议。由此可以确定,傅学文向董瑾萱账户内所转款项中有40万元系其基于买房的意图而支付。董瑾萱诉讼中主张傅学文支付的50万元系彩礼及对董瑾萱提供婚房等所做的补偿,但仅提供了其亲友的证言。由于董瑾萱与证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而董瑾萱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证人证言的内容,故对董瑾萱关于50万元系彩礼及其他补偿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傅学文于2013年8月4日转给董瑾萱的50万元中有40万元系傅学文因准备购买董瑾萱名下房产而预先支付的款项,根据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认定,傅学文与董瑾萱之间未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董瑾萱占有该40万元已缺乏合法根据,依法应予返还。董瑾萱诉称本案应追加吴欣妍为第三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2016年3月23日,合肥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