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一套组合解三难》系列报道之四

立审执衔接:让案件的节奏快起来

被“拯救”的小麦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材料齐全,从提出申请到保全执行,最快三天就可完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说。
  这样的工作效率让人惊叹,通过马军和北京四中院执行局局长张卫的详细介绍,记者得知,这令人惊叹的快节奏背后,有一整套完备的“立审执衔接程序”。这套程序使得多个案件的当事人受益,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发生在今年1月,高效的程序、得当的措施,挽回了一笔巨大的财产损失……
  2015年9月,北京某交易所公司、北京某银行与某粮库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北京某交易所公司委托北京某银行向某粮库公司发放委托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约定贷款利息按日计息,每月付息。
  据两家之后又补充签订的两份《关于委托贷款协议的补充协议》,某粮库公司与北京某交易所公司约定,某粮库公司愿意以其农产品(普通小麦)作质押。同时,某粮油公司愿为某粮库公司担保,无条件承担在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8日期间的连带责任。
  然而,截至2016年1月8日,某粮库公司未支付利息达42万元,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构成违约。面对本息得不到偿还的局面,北京某交易所公司欲将某粮库公司、某粮油公司共同诉至北京四中院。
  据马军介绍,在诉讼保全阶段,此交易所公司因其无法提供相应现金担保而陷入困境,担保公司高额的担保费用也使之无法企及,然而粮库的小麦质量变数比较大,农作物如果处理不及时极易产生霉变,且可能被债务人转移处理,如果保全担保程序走的时间过长,损失将不可估量。北京四中院在财产保全中率先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恰恰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及相关材料,能够让当事人成本低、效率高地解决保全提保“高门槛”问题。 
  2016年1月26日,北京四中院受理该案后,北京某交易所公司提供责任保险申请保全,执行人员于第三日将被告财产进行了保全。该案在保全后,顺利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多方联系,将保全的小麦变卖折现,由于保全的高效及时,为调解与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独立中有配合  为当事人打开绿色通道

  据悉,北京四中院作为北京市第一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根据中央、市委、最高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要求,承担着为后续改革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经验的重要责任,肩负着探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司法改革模式的重要使命。北京四中院围绕这一使命,立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职能定位,对改革完善民商事审判运行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
  北京四中院民商事审判一审管辖主要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涉外商事案件等,这类案件标的额巨大,且伴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在此情形下,如何更加公正、高效、便捷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北京四中院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马军介绍,法院传统方式是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部门各阶段互不相干,存在着衔接不畅,效率不高;各自为战,合力不强;财产难寻,程序空置;政出多门,应诉不便;调判失序,化解滞后;事权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实现,要经过立案、审判、执行多个诉讼环节,需要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前边的程序为后边的程序创造条件,后边的程序配合前边程序完成后续工作,这样才能确保立案、审判、执行有序衔接。同时有着多年审判经验的马军发现,在传统的模式中,有一些债务人使用诉讼技巧来拖延审判执行进度,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针对这些弊端,北京四中院结合审判实践,积极探索建立了一套民商事审判“立保同步、保调对接、立审执衔接”的工作机制,这样的机制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创新机制 助力民商事审判

  北京四中院打破传统的立、审、执各部门各自为战的分散格局,通过建立新机制——立案与保全同步,保全与调解对接,立、审、执有序衔接,形成了整体联动,有效提升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截至2015年年底,北京四中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类及涉外商事类民商案件中,涉及保全类案件84件,其中立保同步类案件65件、诉中保全类案件5件、诉前保全类案件14件,保全实施率达100%,保全财产近百亿元,为后续审判执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甚至,一些当事人得知这套高效的程序之后,特地跨区来“投奔”北京四中院。
  马军介绍,“立保同步”就是在当事人起诉时,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同时予以立案,同步采取保全措施。
  立案部门窗口接待人员,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要求、提供担保的条件及存在的风险,并负责审查材料,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予以立案,当日将诉讼和保全材料分别移交审判、执行部门同步实施。
  立案与执行部门同步启动立案和保全程序。审判部门对承办的诉讼案件做好充分的送达、质证等庭前准备,待保全完毕后及时开展调解工作或开庭审理。执行部门承办保全案件,第一时间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告知审判部门实施保全的相关情况,及时移送相关材料。
  执行部门承办人员依照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积极借助银行、国土、车管等部门协助执行单位查扣冻结的资源优势,主动查找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等,对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第一时间采取查控措施。
  在这样一个完整的程序当中,每一个部门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北京四中院执行局每一个办公室里,都靠墙摆放着收拾齐备的行李箱,张卫解释,在他的部门里,每一个人都做着随时出发的准备。时效,无论是对法院的执行人员还是对申请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
  张卫介绍,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所以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非常必要。他们常常仅用几天的时间,马不停蹄跑遍案件所涉城市。法院及时地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因财产、股票等被冻结,受到极大的震动,不躲不逃,主动找到申请人进行和解,改变了以往法院在执行阶段常常找不到人的窘境。
  同时,结合“立保同步”案件在不同阶段的特点,充分利用多元化矛盾化解平台,推动案件当事人双方和解调解,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也成为这套机制中的一大亮点。
  在保全案件实施完毕后,承办人员利用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的时机,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调解意愿,评估调解的可行性,为案件下一阶段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对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由案件主审法官主持,在庭前或庭审中对原、被告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由执行局承办人员主导,力促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初步形成了在审、执不同阶段为其双方提供多次和解机会的复合式矛盾化解平台。
  办案人员都遵守着这样的原则:无论是审判阶段的调解,还是执行阶段的和解,都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相宜,案结事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
  马军说,在诉讼保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人来说,提起诉讼不仅仅是为了赢得案件胜诉,求得一纸判决,最终还是为了确保胜诉权益的实现。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为胜诉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对被申请人来说,如果其认为执行局采取的保全行为有误,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由审判庭进行审理,这种“审执分离”的程序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张卫介绍,2014年申请人某银行与被申请人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被申请人与某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因该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故申请人某银行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申请人某银行向北京四中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
  执行局承办人员依据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朝阳区、东城区三家银行开立的账户。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员对被申请人的企业状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分析,认为被申请人的企业尚能正常经营,且正在与其他银行协商贷款,因此,决定采取灵活的保全方式。首先查封土地、房产,使被申请人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其次冻结被申请人没有存款的睡眠银行账户,保留其经营使用的账户,以便使其存款,并密切关注,待存款足额后,再行冻结,确保保全效果。
  承办人员利用向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的时机,了解其履行能力,并评估其调解意愿和调解方案。在庭审阶段,协助诉讼案件主审法官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最终,通过“保调对接”,从源头上解决了纠纷,做到了案结事了。
  北京四中院“立保同步、保调对接、立审执衔接”的这套组合拳,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财产保全为重点,完全顺应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同时,也为推进民商事审判的工作提供了一个可以复制的模板。